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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关于商品价值,斯密的定义是:某物的价值是其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学术界特别是马派对这个定义持有异议。
但是,我认为斯密的这个定义是一个很严密很高明的定义。
首先,这个定义把商品的价值规定为劳动,其实质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
其次,这个定义不仅把价值规定为商品生产耗费的劳动,而且规定形成商品价值的耗费劳动必须是在市场交换中实现的劳动,即商品能够购买或支配的社会化劳动。
第三,这个商品所购买或支配的劳动实际是什么意义的劳动呢?用俗话说它是个什么玩意呢?它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以时间计,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第四,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货币形式就是商品的价格。也就是商品所购买或支配的货币。
第五,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但不应该排斥斯密的这个商品价值定义,而且应该充分肯定这个定义,并将其视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同义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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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9 07:02:43
gxg 发表于 2016-7-19 06:09
关于商品价值,斯密的定义是:某物的价值是其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学术界特别是马派对这个定义持有异议 ...
不一定,你在市场上购买的价格(即你生产的商品可以支配和购买到商品)只能说是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不一定等于价值,市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很显然不能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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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9 08:01:21
斯密在价值理论上犯了错误,在这一点上,人们还在斯密来斯密去,还有什么意义呢?

[url=所谓“钻石与水悖论”:悖论何处之有?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from^^uid=388396]所谓“钻石与水悖论”:悖论何处之有?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from^^uid=388396[/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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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9 10:27:50
lwzxy 发表于 2016-7-19 08:01
斯密在价值理论上犯了错误,在这一点上,人们还在斯密来斯密去,还有什么意义呢?

http://bbs.pinggu.or ...
斯密悖论其实不应该是价值悖论而是商品悖论,即商品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内在矛盾。
商品有时指使用价值有时指交换价值。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使用价值很大但耗费很少劳动就可以得到,即获得性劳动量很小的商品,它的交换价值很小。使用价值很小但需要很多劳动才能得到,即获得性劳动量很大的商品,交换价值就会很大。水的使用价值很大,但其获得性劳动量很小,水的交换价值就很小。钻石的获得性劳动量很大,它的交换价值就很大,但它的使用价值却很小。
交换价值是价值形式,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价值的实体是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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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0 03:08:36
楼主在牵强附会。
斯密所说的一货物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不是指生产该货物耗费的劳动,而是用这货物能买来的一定数量的他种货物的耗费的劳动。
例如,西红柿专业生产者平均生产率100斤/人天,刮胡刀专业生产者平均生产率五把/人天时,从西红柿这种商品角度看,100斤西红柿耗费劳动量就是一人一天的劳动,而100斤西红柿按”等价交换原则“换回的刮胡刀数量是五把,则100斤西红柿能换购的劳动量是他人生产五把刮胡刀耗费的劳动。多少呢?五把刮胡刀的劳动是一人一天。(推到这里,劳动价值论者常常很得意,说,看,100斤西红柿能换回五把刮胡刀,因为生产100斤西红柿的劳动量与生产五把刮胡刀的劳动量相等啊,都是一人一天的劳动么。其实,他们自己在循环论证,先说交换是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然后说,交换价值体现了等价交换)
这里可以看出,一种产品的耗费劳动量,同该种产品能够换回的劳动量,是两码事,是两种不同物品各自不同的耗费劳动量。
牵强附会解决不了根本性漏洞。
另一个问题,斯密说在“文明社会”中,一种物品的耗费劳动量与该种物品能换购的他种劳动量到底是相等交换还是不相等交换呢?
如果相等交换,那么说明生产者没有剥削消费者,而是生产者内部,投资者获得的利润是从工人那里无偿拿走的一部分价值,而这又产生了劳动力市场上的不等价交换,即买劳动的坑害了卖劳动的,占了卖方的便宜;但这样,等价交换就不是通则了。
如果不等价交换,那么说明某种产物的耗费劳动量小于该产物换回的他人他种产品的耗费劳动量,那么,这个差额肯定不是该种物品生产中活劳动“创造”的,而是他人他种物品生产者“创造”的,这样只能说某物生产者“剥削”了另一物生产者,而在比较优势原理支配交换的情形中,不同事物生产者之间互相“剥削”,这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而正确的说法是:不同事物生产者之间的自由交换,产生互利的后果。至于劳动力市场,同样是一个互利的后果。各方的利得谁多些少些,那是另一个问题了。任何一个市场,即便在竞争充分的情形下,也会有部分卖者和买者被淘汰,无法参与交换,这又是另一个问题了。总之,等价还是不等价交换,根本就是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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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0 08:22:29
罗鹏 发表于 2016-7-20 03:08
楼主在牵强附会。
斯密所说的一货物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不是指生产该货物耗费的劳动,而是用这货物能买 ...
楼主在牵强附会。
斯密所说的一货物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不是指生产该货物耗费的劳动,而是用这货物能买来的一定数量的他种货物的耗费的劳动。
例如,西红柿专业生产者平均生产率100斤/人天,刮胡刀专业生产者平均生产率五把/人天时,从西红柿这种商品角度看,100斤西红柿耗费劳动量就是一人一天的劳动,而100斤西红柿按”等价交换原则“换回的刮胡刀数量是五把,则100斤西红柿能换购的劳动量是他人生产五把刮胡刀耗费的劳动。多少呢?五把刮胡刀的劳动是一人一天。(推到这里,劳动价值论者常常很得意,说,看,100斤西红柿能换回五把刮胡刀,因为生产100斤西红柿的劳动量与生产五把刮胡刀的劳动量相等啊,都是一人一天的劳动么。其实,他们自己在循环论证,先说交换是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然后说,交换价值体现了等价交换)
这里可以看出,一种产品的耗费劳动量,同该种产品能够换回的劳动量,是两码事,是两种不同物品各自不同的耗费劳动量。
牵强附会解决不了根本性漏洞。
————
简单回答,如果100斤西红柿和5把刮胡刀是商品,那么,生产者的个别具体劳动已经转化为个别社会劳动了。100斤西红柿的价值=5把刮胡刀的价值=1个社会劳动。如果生产100斤西红柿和5把刮胡刀的劳动都是具体劳动,还没有转化为生产商品的劳动,那么,它们首先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假设生产西红柿的1个具体劳动转化社会劳动时是2个社会劳动,刮胡刀的1个具体劳动转化社会劳动时就是1个社会劳动,那么,作为商品的西红柿和刮胡刀的交换比例就不再是100斤=5把刮胡刀,而是50斤西红柿=5把刮胡刀了。这里不存在死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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