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鹏 发表于 2016-7-20 03:08
楼主在牵强附会。
斯密所说的一货物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不是指生产该货物耗费的劳动,而是用这货物能买 ...
楼主在牵强附会。
斯密所说的一货物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不是指生产该货物耗费的劳动,而是用这货物能买来的一定数量的他种货物的耗费的劳动。
例如,西红柿专业生产者平均生产率100斤/人天,刮胡刀专业生产者平均生产率五把/人天时,从西红柿这种商品角度看,100斤西红柿耗费劳动量就是一人一天的劳动,而100斤西红柿按”等价交换原则“换回的刮胡刀数量是五把,则100斤西红柿能换购的劳动量是他人生产五把刮胡刀耗费的劳动。多少呢?五把刮胡刀的劳动是一人一天。(推到这里,劳动价值论者常常很得意,说,看,100斤西红柿能换回五把刮胡刀,因为生产100斤西红柿的劳动量与生产五把刮胡刀的劳动量相等啊,都是一人一天的劳动么。其实,他们自己在循环论证,先说交换是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然后说,交换价值体现了等价交换)
这里可以看出,一种产品的耗费劳动量,同该种产品能够换回的劳动量,是两码事,是两种不同物品各自不同的耗费劳动量。
牵强附会解决不了根本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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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回答,如果100斤西红柿和5把刮胡刀是商品,那么,生产者的个别具体劳动已经转化为个别社会劳动了。100斤西红柿的价值=5把刮胡刀的价值=1个社会劳动。如果生产100斤西红柿和5把刮胡刀的劳动都是具体劳动,还没有转化为生产商品的劳动,那么,它们首先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假设生产西红柿的1个具体劳动转化社会劳动时是2个社会劳动,刮胡刀的1个具体劳动转化社会劳动时就是1个社会劳动,那么,作为商品的西红柿和刮胡刀的交换比例就不再是100斤=5把刮胡刀,而是50斤西红柿=5把刮胡刀了。这里不存在死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