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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7

贪污贿赂罪中的物价之谜——济南监狱参观行记

lee_zhonghua

6月4日,省行、市中、天桥等单位组织部分员工举行了参观济南监狱,接受警示教育活动。我全程参与了该活动。印象深刻的是监狱秩序的井然,包括生产、训练、生活、教育等各方面。另外,监狱环境的设计也参照了流行的小区式管理模式,绿地、花池、水池、运动场等,应有尽有。感慨现代监狱的人文理想,更感慨监狱选择对外开放营运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最感慨的还是这种井然有序背后四处弥漫着无形压人的侵夺与剥离感。

活动最后是先看警示教育宣传片,计算了职务犯罪的七笔账;后听两名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认悔自白。他们所犯均是贪污罪,且数额在目前物价水平客观讲属于非巨大,但是量刑都很重。返回途中,与同行会计主管讨论职务犯罪的代价问题。主管杨老师计算了职务犯罪的利害得失,总结说随着我国法制逐步完善,职务犯罪的风险越来越大,而非法或得却越来越小,加之物价飞速上升,风险与收益存在明显的不均衡,这种成本严重超越收益的经济现实是制约职务犯罪的有力条件。我深表赞成,同时想到的是贪污贿赂罪适用法律条文中,量刑标准是否随物价上升而上升了?

回来查看《刑法》第八章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有关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明确列示了贪污罪的量刑标准:贪污金额范围划分成了四个等级,分别是十万元以上、五万以上不满十万、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不满五千元。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314日修订,自1997101日起施行。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在1999年至2011年颁布了共计八部刑法修正案,均未提及这四个等级标准,只是对犯罪条目进行了增删,涉及金额的地方多以情节轻重程度代替。这就是说贪污贿赂罪的执法标准依然是以十四年前的四个等级为基础!

反观我国价格变化,自1970年代末改革开放至1990年代中期,伴随着价格形成机制的转变,中国的物价水平一直是逐年上升的。1996年与1998年比较,商品零售价格上涨了2.78倍,年均上涨7.66%;居民消费价格上涨了3.22倍,年均上涨8.33%19972月,物价水平达到近50年历史上的最高值。之后便开始物价的逐步回落。单从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看,按月同比计算,物价自199710月起开始下降,至20013月持续下降42个月。按年计算,1998~2000年,价格水平分别比上年下跌2.6%3.0%1.5%20007月的价格水平达到最低,只相当于199612月份的89.1%。这种下跌趋势一直持续到2004年,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开始企稳并逐年回升。

中国的价格在1997年似乎是个转折点,而这四个等级在该年修订并最终确定不只是历史的巧合——当时的物价决定了贪污标准的具体数额。1997年以后的7年时间里,物价不断下降,而量刑标准却静止不变,未与贪污贿赂罪的社会经济性质同步转变,从而降低了该标准对贪污贿赂性质判别的公信力度。

04年至今,物价上升有体可查。

就今年来看CPI从今年年初的4.9%一路上行,三月破五,六月份破六,七月份到达6.5%的年内最高值。特别是食品、服务、居住、服装旅游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明显,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滞后的工资上升幅度。入不敷出,收入的增长比不上消费的增长,是贪污腐败的一个内在的经济诱因。在市场价格面前,法定数额显得渺小不值一觑;但相对于固定收入,又显得高山仰止。这解释了为什么在风险与收益失衡的逻辑下,依然存在贪污贿赂,因为在每个特定当事人身上,风险与收益的均衡依然存在!当事人还会因为相对于己的高额收益而铤而走险——不看绝对看相对!

事实上,再深一层分析这种“相对论”,仍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假如我们把这些特定的额外高额收益放在当事人一生来衡量,其价值未必相对高昂。就像足球明星在短暂的职业生涯里收入可观,但是放在他漫长的一生来看,收入也就不那么高了,因为这些短暂的高额收入相当于一生收入贴现的现值。同样的道理可以解释为什么在贫穷的地方,风尘女子较多,因为贫穷意味着借款困难,利率高昂,折现的现值也较高。“相对论”如果放在时间维度里存在明显的错误:因贪污而失去长久收入的风险极大,现值却很小,风险与收益再次失衡!这些均基于对收入概念的认识:收入是流动的,是川流,有时间性;暂时的收益属于额外财富,是现值,没有时间性,是静止的。

收入的时间性决定了分析风险与收益必须放到时间范围里,做长久打算。同时,收入又有空间性,这是说收入不仅包括货币等有价证券体现的财富,还包括非货币的形式:实物的、精神的、合法却带灰色的等等。具体到银行业,各种福利等实物形式,社会职业荣誉感这些非货币收入使我们真正收入的一大部分,工资单上列着的和发到我们手里的现金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另外,收入还暗指收益减去成本的净收入。收入高但成本大,那么其真正收入未必高,比如足球运动员,时刻都有伤残的高风险,职业生涯——运动生命那么十来年。公众对银行业收入高具有普遍的认知度,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市场经济元素正逐渐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包括人们的思想观念,货币金钱收入只是我们自己看得见、摸得着的,而社会角色价值的高低可以从毕业生就业意向来获得答案!

总之,金融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罪)的判别标准虽然没有随物价波动,但是却恰巧形成了对犯罪的有力制约:低标准降低并界定了犯罪的起点,从更大程度上制约了当事人“相对论”的视错觉。通过此次参观学习,以及对风险与收益均衡关系的思考,我们应该更理性地面对我们的工作环境,更长远地思考我们的职业人生规划,更深层次地比量对照我们职业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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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7 23:11:23
《刑法》里关于量刑标准的金额十六年未曾变化,听听大家对此的理解和思考!最好结合当下的反腐热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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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7 23:20:52
好好想打雪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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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7 23:26:53
法律的滞后性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法的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各种法的滞后时间也是不尽相同。
法治国家,任何人都必须和法律保持一致。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犯罪成本差距太大,在法律修订上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这种差距还是由于贫富差距继续拉大有着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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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8 06:47:05
jack_zhao 发表于 2014-7-7 23:26
法律的滞后性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法的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各种法的滞后时间也是不尽相同。
法治国家 ...
滞后性是一方面,目前还有司法解释作为补充。划定金额档次,体现一种职务行为的价值边界,有了价值便可以进行价值划分。一种公职,内在包含使用价值---对社会的贡献度;交换价值---其他非公职属类为基准的高低贵贱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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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8 07:40:39
我觉得楼主的这种观念不对。贪污岂能与物价相比较。要知道:钱,哪怕是一分钱都不是犯罪人的。贪污这种犯罪心理是不能用金钱来划分等级的。但也绝不能一律量刑。我倒认为,应以10元起步量刑。超过一万的必须枪毙。这样才能遏制犯罪。

我国的这个刑法似乎是官员给自己开罪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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