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商品的价值多少都是由劳动量多少所决定的,换言之即同样大小的劳动创造了同样大小的价值,反之则是某种掺杂了其他决定因素的价值论。
2、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情况下,不同商品的价值大小应当与生产其的劳动量的大小成正比,且应当为一次函数的关系,并且当劳动量为0时,价值为0,反之,如果是其他正比例关系,则无以说明为何同等大小的劳动创造了不同的价值,形成了对劳动价值论的反驳。
3、用现实中不同商品的交换说明两者间价值相等不能证明劳动价值论,支持劳动价值论的人应该自己证明任意商品的劳动量而不是仅靠自己的假设来作为证明。
4、最后举一例,烧制一炉瓷器,对于同一炉的每件瓷器,所花费的劳动相等,但是由于品质不同,其价格显然不同,在此价值相等,价格却不等,劳动价值论者固然可以辩解价值相等价格可以不相等,但是这样的理论既计算不出一件商品的价值,更研究不出其价格,也就只是屠龙之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