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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马克思对“价值”的否定理解

刘珍英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第一分校,上海 201713

摘  要:并非所有劳动产品都有价值。只有商品即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才有价值,只有抽象劳动才创造价值。但这里所说的“抽象”并不是研究者的抽象,而是市场的抽象。抽象劳动必须首先表现为“实际上真实”的东西,然后才能被研究者提炼为“抽象劳动”概念。“实际上真实”的抽象劳动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懂这一点,就会从拜物教的立场理解“价值”。按劳分配既不是按劳动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更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相反,只有在劳动不再创造价值的时代,它才能成为现实的分配原则。

关键词:抽象劳动 劳动价值论 按劳分配 辩证逻辑

马克思一生都在同“猪一样的队友”作斗争。其最典型的表现,莫过于他留给后人的《哥达纲领批判》。连恩格斯都认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语气“尖锐”、“无情”、“严厉”,并对其原因做了解释。[2]然而,德国社会民主党后来走向修正主义,这一事实充分证明,马克思的“尖锐”、“无情”和“严厉”完全正确。今天中国面对的局面并不比马克思那个时代更缓和,学界的一些修正主义见解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当代许多“捍卫劳动价值论”的学者,都让我们想起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的批判对象。为了保持马克思主义的纯洁性,避免“中国道路”被引导到错误的方向,我们不得不同这些队友展开坚决的斗争。

我们的观点将从以下方面展开:第一,创造价值的并不是“劳动”,而是“抽象劳动”:第二,“抽象劳动”并不是人对劳动的抽象,而是市场对劳动的抽象;第三,脱离劳动的“价值实体”只有在拜物教的意义上才成立;第四,只有劳动不再创造价值,“按劳分配”才成为可能。这些观点,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都是不言而喻的。人们之所以未能把握,是由于缺乏“否定性辩证法”的视野。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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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1 20:33:48
一、创造价值的不是劳动,而是抽象劳动
劳动创造财富和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是不同的两码事。
在《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的开头,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人类首要的财富是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而使用价值并不是单由劳动创造的,“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 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创造物质财富。
在《资本论》的一开头,马克思则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 那么,如何看待作为商品的财富与作为使用价值的财富的关系呢?马克思的看法是:使用价值是财富的一般物质内容,而商品则是财富的特定社会形式。“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这就意味着,商品作为特定形式的社会财富,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二重属性:“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为了确定交换价值的量,就必须有“价值”概念。
马克思认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要确定交换价值的量,就必须抽象掉使用价值,以便找到其背后的那种同质的东西,“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 交换价值的量(“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是由价值量决定的。可是,“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么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体的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于是,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就“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可见,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斯密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区别,正是在于他提出了劳动二重性的学说。马克思认为这一发现“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 这就是后人所说的“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说法的来源。
因此,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劳动本身并不创造价值而是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创造财富即使用价值,只有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的劳动,即分化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劳动,才在创造使用价值的同时创造价值。换言之,创造价值的并不是一切时代都存在的、作为人类文明基础的劳动本身,而是抽象劳动,即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劳动、生产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劳动。没有交换就没有抽象劳动,没有抽象劳动就没有价值。在那种情况下,劳动只生产使用价值,不生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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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1 20:36:40
二、劳动的“抽象”并不是由人而是由市场进行的
一旦理解了抽象劳动只存在于商品生产中,那么就容易理解:第一,在非商品生产中不存在抽象劳动;第二,抽象劳动并不是研究者的主观抽象,而是市场的客观抽象。
首先,抽象劳动只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关,在非商品生产中不存在“抽象劳动”。
马克思只要谈到价值,都是指商品的价值,因而谈到抽象劳动,一定是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中的一个侧面。有些学者没有注意到《资本论》的研究起点是商品,他们仅仅抓住抽象劳动是“人类体力和脑力的耗费”这一点,把抽象劳动概念误用到非商品经济中。例如,有人认为在自然经济中劳动也创造价值,因为这样的劳动也是“人类体力和脑力的耗费”。这些人没有看到,“人类”的体力与脑力并不是指特定的个人的体力有脑力,而是所有人的体力和体力被当作一个总体。有人虽然认识到价值体现的是社会关系,但没有认识到只是体现在商品的社会关系;他们认为,抽象劳动是劳动的社会方面,而任何生产都既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体现人与人的关系,因此任何生产都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这两种观点都背离了马克思的理论。马克思谈论的价值只是在“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不用于交换、只用于生产者自己消费的劳动产品不是商品,因而没有交换价值,当然也就谈不到价值。这样的劳动没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之分,不具有马克思所说的“劳动的二重性”。
劳动二重性也不是指有两种不同的劳动,一个是具体劳动,另一个是抽象劳动,而是指同一个劳动在被纳入社会总劳动之后以不同的面目示人。如果社会总劳动没有形成,只存在孤立分散的、互不联系的劳动,那就不存在劳动的抽象,当然也就没有劳动二重性。劳动二重性的前提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对立。“抽象劳动”实际上是用社会标准衡量、在交换中得到社会承认的私人劳动。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马克思才强调,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并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所有劳动时间在所有商品上的平均化。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何个人劳动只有放在社会劳动的总体中进行比较,才谈得上“抽象劳动”,用马克思的话说,“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二是“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因而任何单个商品的价值都是通过该类商品与其他种类的商品相交换确定的,不能离开商品总体确定单个商品的价值,用马克思的话说,“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的存在条件有两个:一是社会分工,“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二是私有制,“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 如果没有社会分工,每个人生产的劳动产品不是用于满足别人的需要而是用于满足自己的需要,那就不会有劳动产品的交换。如果没有私有制,个人劳动会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不需要通过交换来确定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存在商品生产。
其次,抽象劳动并不是人的主观抽象,而是市场的客观抽象,因而,劳动的“抽象”程度是由市场的发育程度决定的。
有人根据马克思关于“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么……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就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 的论述,得出“抽象劳动并不是劳动本身的抽象,而是‘我们’也就是研究者对劳动的抽象”的结论。这显然是断章取义。马克思始终坚持逻辑与历史的一致,而不是历史与逻辑的一致。马克思的逻辑推演过程并不是独立于历史过程之外的,相反,它是历史过程的再现。对此,马克思自己有清楚的说明。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导言谈到逻辑与历史关系的部分,马克思在历数了研究者对劳动进行概念抽象的艰难过程之后,指出:“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样看待,以各种现实劳动组成的一个十分发达的总体为前提,在这些劳动中,任何一种劳动都不再是支配一切的劳动。……另一方面,劳动一般这个抽象,不仅仅是各种劳动组成的一个具体总体的精神结果。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样看待,适合于这样一种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形式中,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一定种类的劳动对他们说来是偶然的,因而是无差别的。这里,劳动不仅在范畴上,而且在现实中都成了创造财富一般的手段,它不再是同具有某种特殊性的个人结合在一起的规定了。……所以,在这里,‘劳动’、‘劳动一般’、直截了当的劳动这个范畴的抽象,这个现代经济学的起点,才成为实际上真实的东西。”  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只有首先成为“实际上真实的东西”,抽象劳动这个范畴才有可能也成为理论上真实的东西。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价值形式的逻辑和历史考察,就忠实地再现了劳动本身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的过程。马克思在第一章第三节从逻辑上考察了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从个别的价值形式(“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到特殊的价值形式(“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再到一般的价值形式,最后到货币形式的发展过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是如何一步步由个别的劳动变成了特殊的劳动、最后成为一般的劳动并被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某种商品表现出来的演化过程。马克思把这一过程称为商品转化为货币的过程,并在第二章从历史上考察了这一过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就是劳动,它创造使用价值,本来只是“具体”劳动,只是在个人与社会对立的条件下,为了能够交换彼此的劳动产品,它才不得不被人们的交换活动即市场所“抽象”。因而,抽象劳动的存在,只是表明了特定时代人们活动的异化性质。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和《资本论》中都批评过李嘉图那两个著名的渔夫与猎人,认为他们之间的交换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下进行的。由此我们能够理解效用价值论的荒谬性。两个人之间的交换,如果脱离整个社会,那就只是属于马克思所说的“简单的、个别或偶然的价值形式”,尚未发展到“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更不要谈一般的价值形式或货币形式了。而当代的商品交换几乎都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即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流通”,因而与孤立的两个人之间的交换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货币表明交换关系发展的特定阶段,只有在这一阶段上,价值实体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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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1 20:37:58
第一部分审核,所以没出来,后面的部分先发了:

三、“价值实体”何以成为拜物教的“事实”?
马克思声称自己是黑格尔的学生,并且“在关于价值理论的一章中”,“甚至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 不懂黑格尔哲学,正是许多人读不懂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的主要原因。黑格尔主张“实体即主体”,同样,马克思认为对对象、现实、感性,要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即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这种考察问题的辩证方法需要中介分析。但从自我中介的意义上来说,辩证方法需要的不是一般的中介,而是自我否定意义上的中介。这就是黑格尔关于异化及其扬弃的思想。所谓异化即自己否定自己,它体现的是理性的内在否定性。对于“价值实体”来说也是这样。缺乏否定的维度,就不可能理解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概念,当然也不可能理解什么叫“价值”。
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这是明摆着的事实,因此无须中介也能够理解。但是价值与劳动的联系就不是这样。使用价值和价值以交换价值为中介。对于交换价值,人们也还能够理解,但是它与劳动的联系已经开始变模糊,从中甚至产生了“看不见的手”这样的神秘事物。“看不见的手”在它的提出者亚当•斯密那里并不神秘,因为它本质上就是分工协作体制。每个人都为自己劳动,通过分工协作体制,就有可能促进集体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各种劳动组成的一个具体总体” 。只是,可能并不等于现实,因为只有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一致的情况下,自发的分工协作才能导致集体利益最大化;如果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对立,那么自私自利必然导致损害集体利益,因而由“看不见的手”出发为自私自利辩护,与它的提出者的初衷完全是南辕北辙。
一旦谈到“价值”,经济学家们就陷入彻底的昏头昏脑状态,因为它涉及的不仅是分工,而且恰恰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条件下的分工。正是在这种条件下,私人劳动分化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但是,同具体劳动不同,抽象劳动是个体劳动在劳动总体中被消除了质的差别之后的剩余物,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尽管它事实上构成价值实体的主体因素,但由于经济学家们满足于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方面理解经济现象,因而抽象劳动完全处于他们的视野之外。古典政治经济学虽然不理解个体劳动通过分工如何形成总体劳动,因而不理解抽象劳动概念,但他们至少还有一个总体劳动的宏观视野,还能够形成价值概念;当代庸俗经济学家完全从个人生活的表象出发,形成了个人主义方法论,连“资本总体”和“劳动总体”这样的概念都无法形成(因而当然不可能考察两者关系,以及由此出发形成作为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概念),更不要说理解价值实体的本质了。
马克思不仅研究了价值形式的逻辑和历史发展,而且在《资本论》中专门写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一节,说明商品之所以不是被当作人的劳动产品,而是被当作有魔力的物,原因既不在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也不在于商品的价值规定的内容,而是来自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本身:“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就是所谓的“物化”。物化表现在三个方面:“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取得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的形式;最后,生产者的劳动的那些社会规定借以实现的生产者关系,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  
由于抽象劳动首先通过市场形成,然后才为掌握了辩证法的人们所认识,因此无论是产品的交换者本人,还是试图从肯定方面把握价值和价格现象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都不知道自己置身于拜物教的处境中。相反,他们把物化当作一种自然而然地形成的正常现象,不是立足于对这种社会现实的改造,而是试图帮助人们适应它,以便于在其中以商品和货币的形式发财致富。于是,“这种种形式恰好形成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各种范畴。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 拜物教本身是一种客观的假象,资产阶级经济学则是对这种客观假象的直观反映,因此资产阶级经济学在发财致富的“实践”中一定会被“证明”是正确的。
对于马克思的“革命的实践”概念来说,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历史地有效的东西并不是永恒的有效的东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只是把物化的经济现象制作成各种各样的公式和模型,他们以为只要把现实生活量化,代入这些公式和模型,就算完成了任务。“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在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 共产主义者的任务恰恰是消除“物化”这一“客观的假象”,把属人的力量归还给人本身。为此,就需要创立一种不同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新型的经济学。遗憾的是由于不懂辩证法,中国的许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同样陷入了拜物教,迄今为止社会主义经济学的任务并未完成,从而使中国的改革开放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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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1 20:47:01
四、“按劳分配”何以可能?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对拜物教的揭露和批判。在他看来,“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刻消失了”。 马克思分别以荒岛上的鲁滨逊、“欧洲昏暗的中世纪”和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为例,说明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定在其他经济形式那里如何明明白白地与人的劳动联系在一起,因而在其他经济形式中并不存在价值生产。只有在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联系被分工弄得模糊不清时价值生产才存在。
在这里,我们感兴趣的是最后一种经济的社会形态即自由人联合体,因为据说当代中国的“按劳分配”原则就是从那里来的。
《资本论》对“自由人联合体”中的分配原则的描绘,同《哥达纲领批判》是完全一致的,只不过《哥达纲领批判》更加具体,它明确区分了共产主义的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而《资本论》主要阐发了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按照《资本论》,由于共产主义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即它的所有制形式表现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费品个人占有制的结合,因此,在分配问题上,需要把社会总产品分成两部分,即生产资料部分和生活资料部分,其中前者“依旧是社会的”,而后者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这就要求对生活资料部分进行分配。马克思认为:“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 在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分配方式肯定会有所不同。从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自由人联合体来看,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假定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认为,在自由人联合体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 ,不会产生拜物教现象。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需要分配的只是个人消费品;社会总产品中的生产资料、用于扩大生产的劳动者的追加的生活资料、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都不是分配对象。总产品中剩下的其他部分是作为消费资料的,但是,在对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教育和医疗)、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等等。但是,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无论是集体基金,还是个人消费品,都不表现为价值,因此按劳分配并不是对价值进行分配,而是对部分劳动产品进行分配。“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相反,“个人的劳动……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因此,所谓按劳分配,意味着个人“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 于是,他以一定的劳动时间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一定劳动产品即使用价值量的形式领回来。按劳分配意味着按照他给予的劳动量,领回别人用同等的劳动量生产出的个人消费品。
可见,按劳分配的对象根本不是价值或货币,而是使用价值或劳动产品。原因是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已经消灭了商品经济,因而不再存在价值生产,只存在使用价值生产。按劳分配的“劳动”,并不是“抽象劳动”这种物化的活动,因为抽象劳动的存在以个人与社会的对立为前提,而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已经消失,“个人的劳动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按劳分配的“分配”,也不是货币的分配,而是产品的分配,产品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交换价值,当然更不会有价值。正如前面我们说过的那样,价值实体只是交换价值或价值形式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到共产主义社会,价值实体已经实现了自我否定,价值生产已经被还原为使用价值生产。
由此我们就能够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并不是一回事。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后资本主义阶段,生产力水平高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却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上,按照邓小平的预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的时候,中国的生产力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通往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一条道路,即“中国道路”,而不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那种社会状态,即不是那种已经消灭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社会状态。分配关系是由生产关系、最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是价值生产,甚至是剩余价值生产,而不是单纯的使用价值生产,因此分配的对象仍然是价值和剩余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在国有企业都已经股份化的情况下,马克思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企业不仅必须为市场生产价值,而且必须为股东生产剩余价值。工人得到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即工资,因此只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只是要素分配的组成部分,它的前提是承认剥削的存在。这也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前提。既然除了劳动力价值即工资外,其他收入或所谓“财产性收入”都是剥削所得,那么国家通过税收等手段对这部分收入进入调节就是完全正当的。至于国家从中征收的比例,则是一个权宜性的问题,而不是原则性的问题。相反,对工资收入征税,则必须慎之又慎,因为这本来就已经只是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在这一意义上,工资税本来就是一种劫贫济富的税种,因而在原则上就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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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1 21:28:38
纯粹是瞎扯。连最起码的“劳动的二重性”是什么都没弄清。

连马克思抽象劳动的目的和作用都没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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