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8-6-2 7:32:00的发言:这里不妨小小讨论一下:“资产专用性”与“可替代性”是否相同?
这话说起来就长了。
资产专用性理论首先由克莱因、克劳福德和阿尔钦等人提出。
他们期望论证的命题是:可占用准租越低,交易者依赖契约关系而不是共同所有的可能越大。
德姆塞茨将之发展为资产的专用性是指资产转作他用带来的损失。
他认为专用性既包括人力资本又包括实物资本,两者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被锁定而投入特定的贸易关系。
简言之,资产专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用途后被锁定很难再移作他用性质的资产,若改作他用则价值会降低,
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的资产。
英文为Asset Specificity,和Asset homogeneity资产通用性相对。
个人认为,资产通用性可能和您说到的资产的“可替代性”有类似之处。
但是它着重说明的是,一个资产改变其用途的潜质和能力,具体到这个例子就是,人力资本“臣”,
能否有效率、低成本的改变其锁定状态,能否更好(至少是相同)的为新的所有者或新的体系服务。
我想您的“可替代性”主要是针对所有者“设计”新体系时,对代理人是否要进行调整,
以及进行调整的能力的分析。
威廉姆森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对资产专用性在不完全契约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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