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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9

第五,资本主义回复到古代公社的理由

这里问题的关键从根本上说来如下。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因而经济的目的是生产使用价值,是在个人对公社(个人构成公社的基础)的一定关系中把个人再生产出来——在所有这些形式中,都存在着以下的特点:

(1)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而是劳动的前提。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自己的主体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自然。一方面,是活的个人,另一方面,是作为个人再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土地。

(2)但是,这种把土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来看待的关系(因此,个人从一开始就不表现为单纯劳动着的个人,不表现在这种抽象形式中,而是拥有土地财产作为客观的存在方式,这种客观的存在方式是他的活动的前提,并不是他的活动的简单结果,就是说,这和他的皮肤、他的感官一样是他的活动的前提,这些器官在他的生命过程中固然被他再生产着和发展着等等,但毕竟存在于这个再生产过程本身之前),直接要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要以他作为部落等等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媒介。

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象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固然,他能够象动物一样,把土地作为实体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把土地当作财产,这种关系总是要以处在或多或少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发展了的形式中的部落或公社占领土地(和平地或暴力地)为媒介的。在这里,个人决不能象单纯的自由工人那样表现为单个点。如果说,个人劳动的客观条件是作为属于他所有的东西而成为前提,那么,在主观方面个人本身作为某一公社的成员就成为前提,他以公社为媒介才发生对土地的关系。他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要以他作为公社成员的身分为媒介;另一方面,公社的现实存在,又由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制的一定形式来决定。不管这种以公社成员身分为媒介的所有制,究竟是表现为公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还是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后者被前者所制约,因而只有国家公民才是并且必定是私有者,但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他的所有又同时具有特殊的存在);最后,还是这种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而公社本身,除了存在于公社成员的集会中和他们为公共目的的联合中以外,完全不存在),——不管怎样,公社或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即对于部落所定居的土地)的关系的这种种不同的形式,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以所有者的资格对待土地,就是说,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受物理条件决定的土壤开发方式,同敌对部落或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引起迁移、引起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动。

要使公社本身照老样子继续存在下去,公社成员的再生产就必须在原有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生产本身,人口的增长(这也属于生产),必然要逐渐扬弃这些条件,破坏这些条件,而不是加以再生产等等,这样,共同体就同作为其基础的所有制关系一起瓦解了。

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

在古代公社那里,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形式会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财富表现为目的本身,这只是少数商业民族——转运贸易的垄断者—— 中才有的情形,这些商业民族生活在古代世界的缝隙中,正象犹太人在中世纪社会中的情形一样。问题在于,一方面,财富是物,它体现在人作为主体与之相对立的那种物即物质产品中;而另一方面,财富作为价值,是对他人劳动的单纯支配权,不过不是以统治为目的、而是以私人享受等等为目的。在所有这一切形式中,财富都以物的形式出现,不管它是物也好,还是以存在于个人之外并偶然地同他并存的物为媒介的关系也好。

因此,古代的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就显得崇高得多,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岂不正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 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岂不正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这种发挥,除了先前的历史发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前提,而先前的历史发展使这种全面的发展,即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

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象在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

在古代公社中,不是个人财产表现为以公社为媒介,恰好相反,是公社的存在和公社财产的存在表现为要以他物为媒介,也就是说,表现为独立主体互相之间的联系。实质上,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工业只是妇女的家庭副业等等)。

劳动者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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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21:45:55
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象在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
  在古代公社中,不是个人财产表现为以公社为媒介,恰好相反,是公社的存在和公社财产的存在表现为要以他物为媒介,也就是说,表现为独立主体互相之间的联系。实质上,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工业只是妇女的家庭副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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