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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7

请教大家如何理解“有效率的私人产权”这个概念呢?

这是西方经济学家对为诠释资本主义的一个概念,大家如何理解呢?

我国现在具有这种“有效的私人产权”了吗?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http://www.pinggu.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thread-32418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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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4 08:39:00

产权、外部性与经济效率

作者:周福安

消费导刊·理论版 年24期 字数:3127 字体: 【


  [摘 要]科斯定理的基本精神是产权的清晰程度决定经济效率,但这只有在制度运行无成本时才能成立,如果产权制度是非中性的,则产权界定对一方有效率对另一方没有效率,由于产权界定的成本可以向外转移,这必然影响产权效率,由于外部性的正、负效应,人们搭便车具有相互性,因而将外部性完全内部化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
  [关键词]产权清晰程度 产权界定费用 互相搭便车
  
  外部性会降低经济效率,产权则可以提高经济效率,而产权的效率正是将外部性内部化而实现的,由此,一个清晰界定的财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础,这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信条。本文的研究在于证明,外部性内部化的程度是由产权界定的成本决定的,产权的效率不仅与产权的清晰程度有关,而且与产权的边际调整的费用有联系,并且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
  
  一、产权界定费用对经济效率的影响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用案例阐明了一个观点(尽管科斯本人从来没有正面表述过):产权的清晰程度决定经济效率(罗纳德.科斯 1960)。他举例说,牛群损害了农夫种的庄稼,这里的问题不是简单的赔偿,而首先要解决的是权利的界定问题,也就是权利应该属于哪一方,只有划清了权利的边界,才能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如果权利在养牛人那边,人们就没有要养牛人赔偿的道理。这时农夫要继续种植庄稼,就只能与养牛者商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费用,或者自己出钱修一道篱笆墙,这样做对资源的配置效率没有影响,影响的只是收入流在不同产权主体间的分配。后来有人将科期的这些观点进行了归纳:只要产权界定是清晰的,无论产权的归属如何,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谈判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
  在科斯的模型中隐含着一个既定前提,这就是存在一个既定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改变的制度环境,这种制度对当事人双方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他们的资源配置存在不同的效率。如果制度规定权利在养牛人一边,那么这项制度对他来说制度实施的成本,也就是产权界定的费用为零,而对农夫制度实施的成本就是无穷大,大到他最终放弃整块耕地的耕作权为止。现在我们放宽这一假定,制度对当事人双方都不是完全的公共品,人们必须为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支付费用,这时界定清楚的产权就不一定是最
有效率的。现在我们假定,权利究竟在哪一方,不能由养牛者说了算,也不是由农夫说了算,双方协商也无济于事,而必须由一个中介机构(第三者)来仲裁,这个中介机构也是一个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之类。此时如果界定产权的费用超过了产权本身的价值,那么这种清晰界定的产权就有可能导致无效率。假如由农夫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权利在农夫一边,养牛人应向农夫进行赔偿。赔偿费是500元,农夫为打官司花去的费用是600元,那么农夫就不会要求进行权利界定,而是任牛群继续糟蹋庄稼,或者自己不声不响的修筑一道篱笆墙。反过来,如果诉讼是由牧牛人提起的,也会得到类似的结论,这就是说,这种清晰界定的产权对当事人来说是无效率的。不仅如此,就是从资源的社会配置的角度分析,也同样会导致无效率,这里为打官司花去的费用实际上就是社会资源的净损失,与此同时,两个当事人原有的信任资源得到了消耗,这会增加当事人今后的摩擦成本。
  
  二、长期的考察:谁在为产权制度支付成本?
  现在我们再把视线集中到科斯模型,对当事人来说的确存在一个无须支付成本的公共制度,人们可以在这项制度下坐享其成,但这种现象也只是在短期、对于缺少社会联系的处于孤立状态的人才有意义,如果从长期、从社会联系的角度看,制度运行总是有成本的,只是成本支付主体不同罢了。仍以科斯的例子为例,如果权利界定在养牛人一边,这对养牛人来说无异于得到一笔无主财产,这块耕地到了养牛人手里,他首先不是按最有效率的途径经营这块土地,而是根据实际成本经营土地,由于得到这块土地没有支付费用,那么养牛人无论怎样使用这块土地对他来说都是有效率的。所以被清晰界定的产权还是不能避免“公地的悲剧”重演,导致
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这里又回到一个制度的选择问题上面来,为什么会存在一个无须支付成本的制度,或者说产权的界定有人可以不需要支付成本呢?这是因为制度本身也是非中性的,同一项制度对不同的人意味着不同的事情,有的人因此获得更多的收益,有的却要付出更多的代价(张宇燕 1994),不仅如此,而且不同的主体因对制度有不同的选择权,这种选择也就为后来的成本支付预设了前提。而制度的选择权一般是根据这样一些原则分配的:一是先占原则,“先到为君,后到为臣”,如果是一项公共资源,先进入者在制度的确定上就占有优势,古代私有财产的产生有不少是这样形成的,在近几年国有资产的民营化中也不泛这种实例;二是见者有份,制度由在场的人制订,这样制度就只能规定在者有份,没在场的人靠边站,古代猎人分配猎物据说就是如此,这也是一些腐败分子分配财物常用的原则,知情人多少占一点,不知情者不能沾边;三是暴力支配,占有暴力多的人制订规则;四是路径依赖,既得利益集团有更多的制度选择权。因此,在现实中个人无须为产权界定支付成本是客观存在的,具体说来,产权制度无成本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产权制度运行的成本由社会承担,当事人不必为产权界定支付成本;譬如两车相撞,到底是谁的责任,拨打“110”,找民警,如果民警掌握了充分信息,责任界定公平,同时权利的实现也无须当事人再支付成本,显然,在这里制度运行的成本是由社会承担,所谓成本由社会承担,也就是由当事人之外的行为主体支付成本。当事人虽然没有就某一项具体的产权支付成本,但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维持与运行都是公民预先付款形成的,如果维持这种制度所支付的总成本大于产权的清晰界定所取得的效益,那么这样的产权界定同样会导致低效率。
  2.产权制度运行的成本由前人承担,我们的先人已经给我们制订了产权规则,今天的人们只要依制行事就行,所谓“肖规曹循”就是这个意思。但根据前人的制度规范今天的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是制度是否适宜,如果是非适宜制度,就会导致制度短缺,影响效率与公平;二是在前人没有在场的情况下,一些在原有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垄断了对制度的解释权,例如改革中有的人对马克思的分配原则的解释是否符合其原意,这是很值得怀疑的。
  3.产权运行的成本可以转嫁,一部分人将成本转嫁给另一部分人,自己消费他人买单,也就是存在一个非中性的产权制度,这种制度已经规定了谁享有收益,谁支付成本,对于有条件将成本转嫁出去的主体而言,产权制度的运行当然是无成本的。但一部分人将产权制度的成本转嫁给他人,使这一部分人的产权制度的运行可以无成本,这里的非效率状况则更加明显。一个党政干部在农民开的煤矿里入股,这些党政干部几乎不承担产权损失的风险,因为这些风险早已转嫁给了村民,那么这种非中性的产权制度尽管产权已界定得非常明晰,但不可能形成高效率。例如俄罗斯改革中的休克疗法,产权界定是非常明晰了,但并没有导致高效率,产权的交易也没有象设计者预想的那样实现社会的普遍公平,而是出现了一个新的权贵资本主义,也就是原来的国有资产又迅速地集中到了原苏联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者手上。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呢?可以这样解释,这里的原因就在于,产权制度运行的成本在俄罗斯公民间的分配是不公平的,一部分人把产权制度运行的成本转嫁给了另一部分人,普通群众维护私自化券的成本已经远远大于产权本身的收益,因而不得不放弃对这些资源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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