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康涅狄格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与长城责任保险研究中心承办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主旨在于交流责任保险在中美两国的适用经验和发展趋势,用以促进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此次会议共设计了4个主要研讨内容:1、交通运输工具(以机动车为主但不限于)第三人责任保险的运用和完善;2、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和发展;3、各种职业责任保险的适用与发展;4、责任保险适用于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以下为此次研讨会论文集的论文摘要,本文作者:贾林青。
近年来困扰人们的一系列出现在消费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诸如三鹿奶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这不仅暴露出企业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和道德的丧失,同时显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诸多漏洞,更反映出社会公众在食品消费安全领域的需要亟待满足。除了依法追究其责任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外,建立完善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应急管理机制,减少因此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后果,维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已经成为我国ZF必须重视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本文建议,我国经营财产保险或者专营责任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适应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保障需求而尝试创设和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其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领域的新成员,发挥其转移和分散食品安全事件所造成的社会损害后果的功能,使广大遭受食品安全事件损害的消费者及时得到保险赔偿。
为了更好的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使之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所接受,除了科学地设计其保险内容和运做机制以外,还应当赋予其正确的市场地位,才能够使其在应有的市场范围内恰如其分地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首先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笔者设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立足点,是中国保险市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功能和社会需求,一方面,中国保险市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相对独立的市场结构,以其独特的保险保障功能为各个市场领域的运行和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着保险服务,发挥着“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再生产终端的消费环节是使各类商品的使用价值得以实现的必经途径,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已经成为各国ZF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是社会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的商业保险险种,而不是国家ZF经办的社会保险。同时,按照社会保险的上述理论衡量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话,可以发现其无法纳入社会保险的行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不是政策性保险,应当将其排除在政策性保险范围之外,其设计规则应当突出其商业保险的属性。
本文主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取代现有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这可以与广大社会公众追求食品消费安全的需求相适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也逐渐提高,尤其是在食品消费领域。同时还可以得到国家立法政策的有力支持。另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核心内容,可以覆盖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同时,本文主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采取自愿与强制保险并存的市场格局,应当以自愿保险为主,同时在法定的范围内采取强制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