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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2014年5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康涅狄格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与长城责任保险研究中心承办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主旨在于交流责任保险在中美两国的适用经验和发展趋势,用以促进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此次会议共设计了4个主要研讨内容:1、交通运输工具(以机动车为主但不限于)第三人责任保险的运用和完善;2、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和发展;3、各种职业责任保险的适用与发展;4、责任保险适用于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以下为此次研讨会论文集的论文摘要,本文作者:李华。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事故中受害人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因责任保险具有保护受害人的功能,人们希望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责任保险,以期发挥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的功能,减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人的保护。然而责任保险的出现及其作用的发挥,一定程度上对侵权法的传统功能造成冲击。责任保险影响侵权法的填补损害机能,进而影响到侵权法惩罚功能的发挥。相比较侵权责任法的惩罚功能,更注重受害人能否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其以“填补损害,分担风险”为首要功能。其次,责任保险对侵权法抑制违法功能有较大影响,侵权法要求侵权人损害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可以抑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有效措施,但是责任保险将加害人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侵权法的抑制功能。再次,由于责任保险弱化了侵权法的惩罚和抑制功能,因此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因为保险具有风险转移和分散损失的功能,侵权法的抑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受到削弱。因此本文主张必须扩张责任保险的功能,保险不论在创设保险产品时拟定保险条款,还是在承保以及保险期间,都应当主义风险的防范,充分发挥保险的降低风险和风险管理的职能。同时,保险作为专门的经营风险的机构,其专业能力也可以保证其能够更好的实现责任保险的这一职能。
责任保险对于食品安全的风险控制具有较大的优势。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促使人们重视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多数国家确立了以ZF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然而ZF为主的管理体制也有缺陷,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很难监管,同时ZF也有可能失灵。而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有其独到的优势。首先,在责任保险中,责任保险人与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方面成为利益共同体,可以互相协作,有利于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其次,责任保险人拥有一支具有食品安全知识并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团队;再次,责任保险关于除外责任和保险限额的界定,促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有效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另外,责任保险中关于免赔额、免赔率的规定,可以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促进被保险人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最后,责任保险的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因此本文主张在加强ZF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控制的同时,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发挥责任保险人风险管理的优势,使责任保险人与ZF监管部门一起,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的多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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