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楼主明秀南观点的3点质疑。路见不平,必拔刀相助。
看了此人最近的2篇帖子,有诸多疑点,概括如下:
1 、没有证据凭空捏造。楼主并没有拿出直接并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谁是抄袭者。更多是靠凭空的想象,如:(以这样一篇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实地调查、收集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若是没有课题资金资助难以完成,地处北京高校的一位本科学生能来有能力来完成呢?)楼主原话,楼主的意思是,没有钱离得又远,我就敢说你抄袭。原来楼主是以有木有钱来判断的能不能写成一篇文章的。那么你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判断杨某的经济能力呢?
2、混淆视听不许质疑。当有会员对楼主提出质疑时,又马上混淆会员HCC2004的对楼主的质疑,如(较好的期刊投稿需要初审、外审等一系列程序,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期刊与作者都难以有效监管,那么就很有可能产生剽窃学术知识的问题)楼主的对于不同观点敷衍程度可见一斑,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问题关键所在:杨某投稿时,文章还没发表,请问楼主,去哪里能抄袭一篇尚未发表的文章?请拿出有力证据,不要混淆广大会员的视听。
3、蓄意诽谤触犯法律。楼主说:发帖并无任何针对个人与学校单位的意思,只是让我们去关注目前科研反腐,反伪环境下科研的所存在的一个事实。楼主称,不针对个人单位,却在没有证据的前提的下,恶意攻击他人,如:中国农业大学优秀学生,抄袭这么严重。更有楼主熟悉会员一起蓄意诽谤如:会员:征夷大将军 分别在83楼,84楼声称(我知道了,为什么楼主这么激动,原来楼主是实名的,楼主也是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和被抄袭者同单位的。 我又发现,楼主和被抄袭者用的是同一个基金号,可见被抄袭者可能是楼主的导师 )那么问题来了,你怎么知道谁抄袭了谁呢?更有9楼会员:李攀,各种回复各种支持楼主观点,言语之恶毒,让人想起长舌妇。
如果他们认定抄袭,损害了楼主的利益。要拿出证据,随便就敢指责别人抄袭,还冠冕堂皇的称自己是科研反腐。为什么不走正规渠道。他们躲在这里蓄意攻击,背后一定有见不得人的勾当。
楼主已经涉嫌触犯法律,请自求多福。
关于楼主的IP,会员征夷大将军声称楼主来自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据我所掌握的信息,暂不认同该会员的观点。
关于追责: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解释: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
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