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小年 发表于 2014-11-29 14:08 
哈哈,社会总产品包含价值总量总是一定的。你的这个判断是错误的。事实上,一般情况下,社会总产品包含价 ...
戴先生你好,
近几天较忙,迟复为歉。
第一,社会总产品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商品及其劳务之和。斯密说,社会总产品包含着社会所耗劳动与所购劳动的差额时,这时的社会生产表现为扩大再生产。什么是所耗劳动?是指社会总产品包含着土地、资本和劳动的三者耗费之和,什么是所购劳动,是指土地及其地租、资本及其利润和劳动及其工资的三者之和。一般而言,在不强调的情况下所说的社会总产品都是指社会扩大再生产条件下的社会总产品,为此与其相对应的社会总价值总是包括了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及剩余价值这三者之和。
第二,你说:“劳动是价值增长的唯一源泉。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即世俗意义上的财富)分开了的。当然,使用价值(即世俗意义上的财富)的生产,有土地,阳光等等的作用之地;但价值的生产只能是劳动。如果,不能理解这点,要理解资本论,就难咯。” 这才是问题的前提条件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过程与劳动过程是结合为同一体的,全部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个人劳动既是商品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商品的劳动过程即价值形成过程这一经济基础上的,由此我们指出,个人与个人的劳动力是一个有机整体。那么,在此情况下所生产的商品,当然直接表现为个人的劳动产品,其价值当然被视为是劳动的产物。在商品交换中人们以劳动为价值尺度是较为公平的。
但在资本社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个人的劳动力表面上看仍是一个有机整体,事实上不是一个有机整体。人的社会权利与人的劳动力权利并不同一,人的劳动力是人的全部权利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若丧失劳动力,就面临的死亡,而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便劳动者丧失劳动力,也并不一定就面临死亡。
在资本社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生产的商品,并不直接表现为个人的劳动产品,而是表现为企业和社会资本的劳动产品,企业生产是社会资本的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既是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商品的价值的增值过程。举例。马克思说,资本家并非天然,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一方面人作为资本的附体,人性表现为资本本性,从工人身上榨取剩余价值,所以是资本家;另一方面该人若作为企业经理,参与经营经营且领取工资,他就属于雇佣工人,他被自己资本所榨取。【注】所以,企业产品价值当然被视为企业劳动的产品,表现为企业内部的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共同成果。在简单商品生产时期人们以劳动为价值尺度是较为公平的,这一条件就不太适用于资本社会的市场经济的生产性质的客观要求。我已经说了,恩格斯指出:“
总之,只要经济规律起作用,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对于整个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是普遍适用的,也就是说,直到简单商品生产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之前是普遍适用的。”简言之,恩格斯暗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张冠李戴”了。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对恩格斯这句话感到十分惊诧,同时十分不解。他们中一些人甚至认为恩格斯背叛了马克思。说句老实话,其实恩格斯研究经济学要比马克思早得多,恩格斯无论在学术专业还是实践经验上,其经济学造诣不在马克思之下!
我认为,你可参阅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就明白了马克思写作时所持的观点与英国的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符。比如,英国的国有制企业(公有制——英国教育、卫生、电信、铁路、邮政、造船及其军工)及其工人状况包括就业人数及其所占比例,英国社会的体力工人的就业人数及其所占比例,英国私人工厂的ZF巡查员的权力等等。我至今仍持一种深刻的怀疑态度,为什么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与西方ZF的意识形态专家们都极力向东方国家推崇马克思经济学理论,马克思经济理论中明明存在那么多的显而易见的错误却视为不见?反而宣扬其理论的伟大、正确和不可置疑性,那么他们却为何不用呢?对此,老校长谢韬就在其去世前一再提出这一质疑,关于马克思时代的英国社会经济情况的专著有很多,网上可以找到的。
附注:
今天的社会环境与马克思时代是本质区别,例如昨天的革命党成为今天的执政党,依法执政成为基本国策,而昨天的执政党却变为今天的革命党,无论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无论是工党还是自由党,都是活跃革命党和激进革命派,在世界推广造反理论和培植革命力量,掀起革命浪潮。埃及革命成功了3年,革命成果却所剩无几。社会发展需要稳定,改革才能顺利进行,马克思说,我不反对机器而是反对机器的资本主义运用,因为在资本主义机器生产中工人生存状况日益恶化。但是机器的运用所对应的不是工人而是工人的劳动力,马克思将工资仅仅视为劳动力的价值是错的,因为工资是劳动价值或价格,这一价值和价格是由人的社会权利所确定的,不是单纯由劳动力供求决定的,而人的社会权利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而不断得以完善丰富的。
剥削是生产违法的后果而不是前提,正如车祸是行车违法的后果而不是前提的道理是一样的。违反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的后果是剥削,违反行车的法律法规的后果是车祸,但不能反过来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剥削就不再生产,这就如同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车祸就不再驾车上路,其道理也是一样的,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剥削是要靠人去消灭的,其实剥削是随着人类社会历史条件的进化过程而会逐渐消失的,在社会生产力尚未达到高度发达的情况下,靠人类社会“自我革命”是不可能消灭剥削的。
【注】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企业生产中,一个人作为资本家既是资本所有者,体现资本的属性,同时一个人作为企业经理又是雇佣工人,体现劳动的属性。说浅显些,就是一个人作为资本家,剥削着其他人(雇佣工人),同时又作为雇佣工人被自己的资本所剥削,即自己剥削自己。在这里,马克思自己把自己绕进去了!事实上企业主在自己企业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时,他的社会身份体现了个人劳动的性质,或者说是在此情况下,企业生产资料属于他,个人的劳动力也属于他自己使用,为此他所生产的商品,直接表现为个人的劳动产品,谈不上自己雇佣自己。问题关键不在这里,问题关键在于,既然在资本主义企业生产中一个资本家可以拥有多种社会身份,那么在资本社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主体,为什么就不可以兼有多种生产要素的社会身份呢?进一步说,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为什么不可以将各种生产要素及其职能集于自身呢?这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在此条件下谁能说企业产品及增值的价值源自于体力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及新价值,而非各生产要素的劳动产品及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