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是混淆了可变资本,不变资本和剩余价值之间的关系。
绝对地租始终存在,这种存在有相对和绝对之分。
任何级差地租的基础前提都是绝对地租,这一点不难理解。
问题是最后最次的土地,如果是仅仅凭借所有权而收取的地租依然可能被租出去,这时候,租出去的收入相当于地主自营所取得的收入。
换句话说,如果有一个佃户租用该土地,但因为其地租而不能取得一般利润率,甚至利润额为零。这时候,只要地主依然自己不使用该土地,且认为有人租用该土地可能导致其土地有改良的可能,佃户又满足于依靠土地取得工资收入。于是这块土地依然可能被租出去。这时,地租就表现为地主的利润形式或者说,佃户实际上是将利润完全让渡给地租。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剩余价值学说具有颠扑不破的真理性:利润,只要私有制存在,就一定是以自身不劳动而对劳动的剩余进行剥削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