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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9

市场经济中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特点

——资本价值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和作用(114)

劳动力总是按一定时期来出卖的。因此,直接表现劳动力的日价值、周价值等等的转化形式,就是计时工资的形式,也就是日工资等等。

关于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的规律,只须改变一下形式,就转化为工资规律。同样,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和由这个价值转变成的生活资料的量之间的区别,现在则表现为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之间的区别。我们只限于说明计时工资的若干特点。

工人靠日劳动、周劳动等等得到的货币额,形成他的名义的即按价值计算的工资额。但是很明显,依照工作日的长短,即依照工人每天所提供的劳动量,同样的日工资、周工资等等可以代表极不相同的劳动价格,也就是说,可以代表对同量劳动所支付的极不相同的货币额。因而,在考察计时工资时必须再把工资总额,即日工资、周工资等等的总额和劳动价格区别开来。但怎样得出这个价格,即一定量劳动的货币价值呢?劳动力的平均日价值除以平均工作日的小时数,就得出平均的劳动价格。假定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即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而工作日为12小时,那末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3先令/12=3便士。这样得出的劳动小时的价格就是劳动价格的单位尺度。由此可见,即使劳动价格不断下降,日工资、周工资等等仍然可以保持不变。因此,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提高的同时,劳动价格可以不变或下降。这也适用于工人家庭的收入,只要家长提供的劳动量是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而增加的。因此,存在着不减少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而降低劳动价格的各种方法。

一般的规律就是:如果日劳动、周劳动等等的量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本身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值而变化,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而变化。反之,如果劳动价格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日劳动或周劳动的量。

计时工资的计量单位,即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劳动力的日价值除以普通工作日的小时数所得之商。

如果小时工资是用下述办法来确定的,即资本家不承担支付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义务,而只是愿意雇用工人多少劳动小时就支付多少小时的报酬,那末,资本家就能使工人就业的时间少于原先作为计算小时工资或劳动价格的计量单位的基础的那个时间。因为这种计量单位是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这个比率确定的,所以,一旦工作日不再包含一定的小时数,这种计量单位自然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之间的联系就被消除了。现在资本家不让工人做满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也能从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劳动。他可以破坏就业方面的任何规则性,完全按照自己的方便、意愿和眼前利益,使最惊人的过度劳动同相对的或完全的失业互相交替。他可以在支付正常的劳动价格的借口下,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正常的限度,而不给工人任何相应的补偿。因此,伦敦建筑工人为反对资本家强制实行这种小时工资的企图,发动了一次完全合理的暴动(1860年)。法律对工作日的限制结束了这种不正当的作法,不过,这种限制当然没有消灭由于机器的竞争、由于所使用的工人在质量上的改变以及局部的和普遍的危机而产生的就业不足的现象。

在日工资或周工资增加的情形下,劳动价格可以在名义上保持不变,甚至降低到它的正常水平以下。只要劳动价格或劳动小时的价格不变,而工作日超出它的普通长度,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在(劳动力的日价值/工作日)这一分数中,如果分母增大,分子就会更快地增大。由于劳动力的损耗,劳动力的价值会同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一起增加,而且前者增加的比例比后者更快。因此,在计时工资占统治地位而劳动时间又不受法律限制的许多产业部门中,就自然地形成了一种习惯,把达到一定点(比如满10小时)的工作日当作是正常的。超过这个界限的劳动时间形成额外时间,并且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付以额外报酬,虽然额外报酬往往低得可怜。正常工作日在这里是作为实际工作日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且就全年来说,实际工作日往往比正常工作日要长。在英国各种产业部门中,在工作日的延长超出一定正常界限时,劳动价格的增长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所谓正常时间内的劳动价格很低,这就迫使那些想挣得足够工资的工人在额外时间去做报酬较高的工作。法律对工作日的限制结束了这种快意的事情。

在一个产业部门内,工作日越长,工资就越低,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在劳动价格已定时,日工资或周工资决定于所提供的劳动量这一规律中首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价格越低,工人为了保证得到哪怕是可怜的平均工资而付出的劳动量必然越大,或者说,工作日必然越长。劳动价格的低廉在这里起了刺激劳动时间延长的作用。

但是,劳动时间的延长反过来又会引起劳动价格的下降,从而引起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下降。

劳动价格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来决定这个事实表明:如果没有任何补偿,单是工作日的延长就会降低劳动价格。但是那些使资本家能够长期延长工作日的情况,最初使他能够,最后则迫使他也在名义上降低劳动价格,以致劳动时数增加了,但总价格即日工资或周工资反而下降了。这里只要指出两种情况就够了。如果一个人完成一个半人或两个人的工作,那末即使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不变,劳动的供给还是增加了。由此造成的工人之间的竞争,使资本家能够压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的降低反过来又使他能够更加延长劳动时间。但是这种对异常的即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无酬劳动量的支配权,很快就会成为资本家本身之间的竞争手段。商品价格的一部分是由劳动价格构成的。劳动价格的无酬部分不需要计算在商品价格内。它可以赠送给商品购买者。这是竞争促成的第一步。竞争迫使完成的第二步是,至少把延长工作日而产生的异常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商品的出售价格中。异常低廉的商品出售价格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形成的,最初是偶然的,以后就逐渐固定下来,并且从此成为劳动时间过长而工资极低的不变基础,而原先它却是这些情况所造成的结果。我们只是指出这一运动,因为分析竞争不是这里要做的事情。

计件工资无非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正如计时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一样。

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乍一看来,似乎工人出卖的使用价值不是他的劳动力的职能即活的劳动,而是已经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似乎这种劳动的价格不是象计时工资那样,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这个分数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者的工作效率来决定的。

现在我们比较详细地来考察一下计件工资的特点。

在这里,劳动的质量是由产品本身来控制的,产品必须具有平均的质量,计件价格才能得到完全的支付。从这方面说,计件工资是克扣工资和进行资本主义欺诈的最丰富的源泉。

计件工资给资本家提供了一个十分确定的计算劳动强度的尺度。只有体现在一个预先规定的并由经验确定的商品量中的劳动时间,才被看作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当作这种劳动时间来支付报酬。因此,在伦敦较大的裁缝工场中,把某件产品,例如一件背心等等,叫作一小时或半小时等等,每小时付给6便士。从实践中知道,一小时的平均产品是多少。在做时装、改衣服等等时,雇主和工人之间常常会为某件产品是否等于一小时等等发生争执,最后还是要由经验来解决。在伦敦的家具制造厂等部门中也有同样的情况。如果工人没有平均的工作效率,因而不能提供最低限度的日劳动,他就会被解雇。

既然劳动的质量和强度在这里是由工资形式本身来控制的,那末对劳动的监督大部分就成为多余的了。因此,计件工资的形式既形成现代家庭劳动的基础,也形成层层剥削和压迫的制度的基础。后一种制度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方面,计件工资使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寄生者的中间盘剥即包工制更容易实行。中间人的利润完全来自资本家支付的劳动价格和中间人实际付给工人的那部分劳动价格之间的差额。

实行了计件工资,很自然,工人的个人利益就会使他尽可能紧张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而这又使资本家容易提高劳动强度的正常程度。这就会引起那种在研究计时工资时已经指出过的反作用,更不用说,即使在计件工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工作日的延长本身就包含着劳动价格的下降。

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除少数例外,通常是对同样的职能支付同样多的工资;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虽然劳动时间的价格是由一定量的产品来计量的,但日工资或周工资却因工人的个人差别而变化,因为某一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只提供最低限额的产品,另一工人提供平均数额的产品,第三个工人则提供超过平均数额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工人的实际收入,就会因其技能、体力、精力、耐力等等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当然,这绝不会改变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一般关系。第一,就整个工场来说,个人的差别会互相抵销,所以,整个工场在一定劳动时间内会提供一个平均的产品量,而支付的总工资也是本行业的平均工资。第二,工资和剩余价值间的比例仍旧不变,因为各个工人各自提供的剩余价值量是同他们各自的工资相适应的。但是计件工资给个性提供的较大的活动场所,一方面促进了工人个性的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由精神、独立性和自我监督能力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他们之间的互相竞争。因此,计件工资有一种趋势,就是在把个别工资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的同时,把这个水平本身降低。但是,在某种计件工资根据长期的传统已经固定下来,因而特别难以降低的地方,雇主就会破例地把计件工资强行改成计时工资。例如,1860年考文垂织带工人大罢工就是由此引起的。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计件工资是最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工资形式。

劳动者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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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9 14:09:54
“假定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即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而工作日为12小时,”——————这“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是怎么计算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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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21:50:14
qi509 发表于 2015-1-9 14:09
“假定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即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而工作日为12小时,”——————这“6个劳动小时 ...
生产和再生产劳动的生活资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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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23:04:04
回楼上:

你这“生活资料”的标准是什么?

没有标准,你又如何确定 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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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23:30:22
qi509 发表于 2015-12-25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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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生活资料”的标准是什么?
假如世界上有两种职业
卖茶叶蛋的和造原子弹的
卖茶叶蛋的生活费用是一碗粥 价值为1  造茶叶蛋的生活费用是四菜一汤 价值为2
那么  造茶叶蛋的和造原子弹的劳动时间的衡量标准就分别为1和2
工资则围绕此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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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23:47:26
回楼上 :

那他们手中的货币是否等于同样的劳动时间呢?

或者说,由于他们的生活费标准不同,同样的劳动时间所获得的货币不同,手中的货币是否等于同样的劳动时间呢?例如:卖茶叶蛋的8小时获得10元钱;造原子弹的8小时获得100元钱。问:他们的所得到的货币所体现的劳动时间相等吗?

显而易见是不相等的。那如何计算他们的剩余劳动时间呢?

那,货币所体现的金量是否相等呢?

那,在金的产地,金到底体现着多少劳动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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