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重分类按照时间顺序包括如下几部分内容:
取得,后续计量,处置。CFA基本不考虑最后一个环节。
取得时,根据持有目的划分为held-for-trading, held-to-maturity, available-for-sale (注意英文名字不要写错,没有held for sale这类金融资产)。
所谓的持有目的,就是你是否愿意将账面浮盈浮亏入帐,或从经济意义上来说,该资产的浮盈浮亏是否需要入帐。金融产品发放的股利、利息这种真金白银当然算作利息收入入帐没有疑问。难就难在那些账面浮盈浮亏上。
很多金融资产是不存在浮盈浮亏的,比如贷款、应收账款(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利率本金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约一经固定,不会轻易改变),这类金融资产按照held-to-maturity分类比较合理。
其余的金融投资工具,比如非衍生品股票短期货币市场工具等,衍生品包括期权期货等,实际上浮盈浮亏(按照全责发生制原则)是要入帐的,受市场环境影响,因此划分为held-for-trading 或 available-for-sale比较合适。
held-for-trading, available-for-sale的区别在于,后者将浮盈浮亏具体处理为所有者权益项下,而不入损益表。前者将一切归入损益表,等同于在市场卖掉了一样处理。
由以上分类逻辑可以看出来,金融资产一旦划分为held-for-trading之后,则决不可再重分类为其他类型的任何资产,因为该类资产的一切浮盈浮亏已经入账,如果重分类的话,则以前的FVPL根本无法转回。
而available-for-sale和held-to-maturity互相重分类是可以的。
由以上逻辑,我们可以深刻理解US GAAP和 IFRS不同之处在于如下几点:
1,美国准则允许三类资产互相换,只要条件满足,但是在转换时必须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账面浮盈浮亏的必须当期入到规定的科目(详见教材,其逻辑不难,概括地说,就是你划分到什么类型的资产,以前的浮盈浮亏就入到那个资产确认浮盈浮亏的科目)
2,对于贷款和应收账款,US GAAP法律形式上就规定可以划分为三类中任何一类,这与IFRS绝大多数实务操作下划分为held-to-maturity不同;
3,对于impairment的认定。US GAAP会多考虑一些情况,比如held-to-maturity资产有可能出现非暂时性的跌价,US GAAP要求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价值重估,并计提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