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及对策
一、创业板市场的介绍与特点
(一)、创业板市场简介
创业板市场是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市场与传统的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有着明显的不同,它位于主板市场之外,作为新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为其提供便捷的融资途径和广阔的成长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创业板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因此在资本市场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二)、创业板市场的特点
创业板市场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的共性,比如都是上市公司融资和投资者投资的场所等,但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又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即“一低两高”。首先,上市门槛低。因为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前瞻性的市场,所以在上市条件中,对上市公司的市场规模和盈利要求相对主板市场比较低。其次,风险高。山十创业板市场入市门槛较低,高发行价、高市盈率特征明显,加上监管相对宽松,风险就比主板市场更为复杂多样。退市要求高。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具有规模小、稳定性较差的特点,因此深交所制定了有别于主板的强制退市制度。
二、有关创业板市场的风险
(一)、系统风险
(1)市场风险。任何市场的良性运行都有赖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状态,创业板市场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也与此直接相关。虽然我国经济有逐渐走出金融危机阴影的趋势,个别经济指标出现了回暖的迹象,但这种回暖正应了“过犹不及”的篇言:当我们使出浑身解数试图摆脱次贷危机的冲击时,稍不留神,就走进了通货膨胀的泥淖。到如今,通胀压力持续加大,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密集出台,导致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依然很高,创业板市场身处其中,其成长和融资的风险将进一步加大。此外,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制度还在建设之中,能否适应创业板市场的实际需要,还需要市场的多重检验。
(2)制度风险。虽然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对我国创业板的新股发行、上市交易和相关制度等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截止到目前,与创业板市场直接相关的政策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而涉及后续监管的相应法规和细则还比较缺乏,有些甚至还没有出台,这就从制度方面加重了创业板的运行风险。与此同时,创业板相关制度的相对缺失,从根本上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波动性,也由此对中国股市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比如说,一段时期以来的股市重挫和持续的低迷就与做空机制密不可分.
(二)、非系统风险
(1)投资者风险。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创业板市场较高的系统性风险在微观领域具有放大作用,即投资者将因此面临更大的风险处境。虽然对投资者投资创业板市场设置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但以中小散户为投资主体的中小投资者,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在面对高科技创业板上市公司时,难以对其形成全面而准确的认知,投资决策的盲目性就显得非常普遍。此外,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自身特点,使得创业板市场更容易被投资者操纵,而未被市场规律的股价波动将因其不具备预见性而使投资者投资行为受到损害。
(2)道德风险。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但具有强大潜力的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生存困境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资金获取的渠道极其有限。这就不排除在创业板上市的部分企业以“圈钱”为目的。而这种绕过创业板上市初衷,偏离“创业>>上市>>做大做强”的发展轨迹,与企业的道德约束相背离的愿望一旦有可能成为现实,大股东们就会为了获取利益而不择手段,通过对财务、产品和市场的粉饰,达到迅速套现的目的,这无疑将重创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此外,这种道德风险并非企业大股东所专有,证券中介机构也可能受利益的驱动与相关上市公司合谋,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形式,将不合格的企业包装成具有上市资格的企业,证券市场的混乱也就在所难免。
三、风险对策
(一)、制度创新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具有较强的特性,这些特性集中表现为高度的不确定性、高度的成长性和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在这种状态下,为了保证创业板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在充分顾忌上市公司特征的同时,还要在制度方面进行适度创新。包括适度降低创业板市场的准入门槛,将更多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潜在盈利能力的企业纳入其中,同时执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和退市标准,将创业板市场打造成能够真正实现优胜劣汰的“强竞争市场”。此外,为了打破我国证券市场的单边形态,拓展我国股市的发展空间,建立双边的制约机制己经迫在眉睫,因此,需要适时引入风险对冲机制,最大限度的降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水平。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证券监管机构在对创业板市场进行监管时,需要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特点出发,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约束。在这一过程中,为了增加上市公司管理者“逆向选择”的成本,需要增加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强化信息披露的约束功效。具体做法是,对违规披露和造假披露等行为,要视情节的轻重,对违规公司进行罚款、警告甚至摘牌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需要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按照造成损失的程度,保留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此外,还要从信息披露的中间阶段,加强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和监察力度,将信息披露的舞弊行为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发展保荐人制度
作为创业板监管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制度,保荐人制度能够促使券商对创业板市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正如前文所述,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为其提供便捷的融资途径和广阔的成长空间,而这些企业大多处于生命中期的成长期或成长期之前,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管理以及财务风险明显强于其他企业。这些风险的识别和规避难以通过上市公司的自律自动降低,所以,保荐人对其发行上市前后的各项管理和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辅导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但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还因其要对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使保荐人能够在企业上市以后还要对其监督,这就无形当中使风险的规避行为从单一的由上市公司承担,变成保荐人与其共同承担,能够明显降低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性。
四、总结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各种风险层出不穷,要保障投资收益,必须了解风险,才能化解风险。根据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发展状况,既要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又要注重风险的分析与防范才能达到既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又能充分发挥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平台作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