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碰到过类似的问题。我自己的想法是:所谓调节变量,就是其他两个变量(A & B)之间的关系受到这个(调节)变量(C)的调节。所以,如果发现调节变量(C)和其中一个自变量(A)的乘积(A*C)显著地改变了应变量(B)的值(此时,A*C的回归系数是显著的),那么就可以叫C为A与B之间的调节变量。
但同时,如果A到B的关系,只在C取某一个值的时候是显著的,但是其他时候不显著,同时A*C也不显著,那么就不能够称C为A与B之间的调节变量。因为可能受到很多因素(比如测量误差,样本大小,A到B之间关系强度大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使得A到B只在某些水平下呈现显著。举个例子:C=0,A到B的系数是0.99(不显著),C=1,A到B的系数是1.00(显著)。这时,就不能叫C为A与B之间的调节变量。
pxg_1981 金钱 +40 奖励回答问题 2008-9-10 21: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