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产生的一个疑惑,不知道是否有高人帮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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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今年1月刚竣工的一间房子,我买过来,价值100万。然后我立即出租给租客A居住,每年租金3万。70年后,房子产权到期,被拆了。
在这70年内,第1年,生产一间房子对GDP的贡献是100万,我获得的房租是3万,那么,这一年的GDP增值是不是100+3=103万?
这70年内,合计产生的GDP增值是不是100+3×70=310万?
如果以上属实,那么,按照萨缪尔森(第19版,人民邮电社,P86)或曼昆(第7版,人大社,P28)的说法, 对于房主自住房,GDP核算时也要计算“房主向自己'支付'的估算租金”,那么,即使这间房子我是自主,那么,70年内,这间房子对GDP的贡献也是310万。
可是,如果不是房子,是一块面包,假设一块镶金的Apple牌的面包,好贵啊,价值1000元,我买过来吃掉,GDP的增值就是1000元。
再假如,我买的是一个Iphone 6 plus,价值6500元,我使用2年后扔掉,那么,GDP的增值是6500元。
这样问题就来了:
生产一间房子,被消费完毕后,GDP增值远超过房子的市值;但是,生产一块面包,一个手机,消费完毕后,GDP增值与产品的市值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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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引用:
萨缪尔森:个人的租金收入包括所得的租金。此外,如果你住自己的房,则被认为是在想自己付房租。这是国民账户中许多“设算收入”(imputation,或衍生收入)中的一个。如果我们真想衡量美国人实际享受的住房服务,而不希望这种估计随着是否拥有这套住房而改变,那么这种租金估算方法是有其意义的。
曼昆:租金收入(rental income,0.3%)。房东得到的收入(包括房主向自己“支付”的估算租金)减去折旧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