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理论与实践100个谬误及其原因
第一章 商品价值理论10个谬误
谬误8:劳动力是商品然而,马学界学者认为,马克思无数次地说到“购买劳动力”的话语,的确是这样的,我们摘录几处:马克思说:“资本C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购买生产资料而支出的货币额c,另一部分是为购买劳动力而支出的货币额v,……。”(同上,238页)又说:“购买劳动力所预付的资本部分是一定时的物化劳动,因而同购买来的劳动力的价值一样,是一个不变的价值量。”(同上,240页)。还说:“因为可变资本的价格等于它所购买的劳动力的价值,因为这个劳动力的价值决定工作日的必要部分,……。”(同上,244页)。的确,在《资本论》其他处还会看到马克思使用“购买劳动力”的词汇和表达,但是它足以表明马克思话语不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而是一种不真实的经济学概念用语,即把工资这种普遍的事后支付当成所谓“预付资本”的做法及其观点都是一种理论谬误。详见谬误46和47。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与公民的社会高福利生活水平,已经证明了资本家与工人间政治经济关系,基本上是和谐共处的良好状态。
(接下页)第四,马克思将劳动力当成创造价值的源泉,其目的是为了证明雇用工人受到资本家的剥削。
在《资本论》商品理论中,所有的商品交换都是等价交换,唯独只有劳动力商品的交换不是等价交换。我们已经讨论过,等价交换只发生在物物交换关系中,货币与商品交换是不存在等价交换的问题。然而,《资本论》在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中,一方面将资本主义经济的货币与商品交换关系中所有商品交换看成是等价交换,这已经是一种理论上严重的逻辑错误,马克思这样做就是为了阐述证明劳动力商品不是等价值交换。另一方面,马克思的理论目的是为了证明只有劳动力商品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因为其他所有商品都是等价交换,只有劳动力商品不是等价交换,这也是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问题,也是《资本论》理论核心目的,是所谓资本剥削劳动的基石。
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劳动者并非一无所有,尤其是工会等工人组织的出现,使工人联合了起来,工会代表工人的利益与资本相抗衡,这样,劳动是否时时处处都被资本剥削很值得研究。但是,如是说所谓受剥削是普遍的经济现象,只要是受聘用的人,百万年薪仍然是被剥削的,因此,必须改变关于剥削概念内涵,详见谬误57“剩余价值就是剥削”。况且,现在许多国家的工人通过持股、购买债券等也拥有一定的资产收益,这些既作为劳动者又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工人,他们被别人雇用的原因肯定不是因为一无所有,他们的资本增值也不能说来自对自己的剥削。如果资本不是时时处处都在剥削劳动,那么就不能说资本增值全部都是靠剥削劳动而来的,它有自己的增值源泉,或者说,劳动并不是资本增值唯一源泉。知识经济理论的兴起,证明知识力是创造价值的主要来源,此外自然力是创造价值的重要来源。
更加重要的是,那里有“商品”自己与使用人谈价格的商品?企业招工过程是一种供求双方博弈活动。企业招收员工需要付给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性附加条件的经费支出,这些附加费用完全超出了商品的范畴。而且,劳动力所有者即应聘人员,是具有思想、情感、人身权利、自由、平等的意志与企业家享有人权平等的主体属性,那里有“商品”与商品使用者享有同等权利的商品呢?企业招工岗位工资出价,应聘者以其知识技能劳动能力接受岗位出价,双方有相互依存依赖关系。招、应聘工作岗位的方式,已经扩大到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职位,比如公务员等。因此,把劳动力规定为商品的理论是谬论。
劳动力不是简单的纯粹的商品。将人的劳动力当成商品,虽然不是马克思的发明,但不敢恭维这个发明是对人类劳动能力尊严不仅没有过丝毫的尊敬与尊重,恰恰相反,是对人类劳动能力的侮辱与蔑视,不管这位发明者是出于所谓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揭露,还是对工人阶级怜悯的动机。由于人的劳动能力与人的身体处境和精神思想情感的状态是不可分离的,是与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将人的劳动力及其使用与一般物化商品相提并论,就是一种不可饶恕的错误或谬误。这就是有的学者将其视为“非人性”的缘故。既然“劳动能力不卖出,对工人就毫无用处。” (同上,196~197页)那么这就证明雇用工人与资本家关系就不是一种你死我活对立关系,而是互助关系。而在现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高福利制度情形下的工人享有的许多社会政治经济权利,工人的劳动力就更加不是一种简单的纯粹的商品了。工人阶级与资本阶级的矛盾将不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而是博弈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保险、老龄人保障、残疾人保障等法律制度完备。那种所谓的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理论,早已失去了社会经济基础。
会有人说以上批判超出了马克思时代背景,其实,在《资本论》时代英国ZF早已颁布实施许多劳动法规,纠正了大量资本对雇用工人不利劳动生产条件,然而,不幸的是马克思却用来作为论证雇用工人受到非人道待遇和悲惨的生活困境,并以此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罪恶。详见谬误87。
第五,劳动力商品内涵没有包括劳动者掌握和运用知识力。
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些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同上,190页)
但是,这里的“智力”并未包括工人所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力,马克思没有将科学技术知识作为人的劳动力构成因素。不少《资本论》读者错误地认为这里的“智力”包括了工人所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力,把智力与知识力等同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错误,智力是仅限于劳动者掌握和使用知识的能力,而不是知识力本身。从劳动价值论意义上讲,智力是排斥知识力的,比如马克思在论述化学工业生产时,就声明“将蒸馏器抽去”,论述机器生产时,规定机器生产剩余价值,加深了对工人阶级剥削程度。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 (同上,201页)劳动就是工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 (同上,57页)所以,马克思劳动力商品构成中没有包括知识力的因素,这是充分体现了《资本论》研究的商品生产是一种暗含了简单商品生产的前提,这使他所称之为劳动力商品具有一种原始人类劳动能力构成概念的偏见与缺陷,使工人社会人身地位降到最低点。这样,就将社会财富创造限定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工人生理学意义上劳动力的耗费,而排除科学技术知识以及其他条件和因素在创造价值中地位和作用。
何谓知识力?知识力既不是智力,也不是创造力,人的智力和创造力都受到能量守恒定律限制,但知识力不受能量守恒定律限制。人的智力和创造力发现发明创造科学技术知识及其知识力。知识力就是知识具有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它能够驱动人的行为即劳动力创造机器或将知识力赋予机器创造价值,能够给人类带来物质的或精神的福利。这就是知识力的定义。
所谓知识的“超自然的力量”,实际上是一种意识力和信息力。
知识力是一种意识力。何谓意识力?意识力即人脑心理意识和思维加工内外部信息的能力。知识是人类通过感知觉器官获取自然事物存在运动及其规律的信息,经过心理意识和思维加工形成对事物规律的认知。知识要经历一个由物象思维形态向语言转换的思维程序,形成知识表述与记载形式,它主要由语言文字、符号、语法意义构成,它们体现了知识具有意识力属性。并且,同一种知识内容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文字表述、记录,不同语种的人可以识读、翻译、学习、理解、记忆知识的内容,这也是知识力一种意识力的表现。不仅如此,知识力的意识力还表现在知识能够指导、规范人的行为方式:人的行为是受到心理意识和思维控制驱动而发生的,人的心理意识和思维理解语言表达知识的内容,并转换成人的肢体操作行为,驱使人的操作行为符合自然物质体的规律,从而改变物质体的存在形式产生效用性,以最节省劳动力和最节能低耗的方式,高效生产商品创造价值,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
知识力是一种信息力。知识具有信息的本性:信息具有被人、生物、机器所感知、提取、识别,可以被传递、存储、变换、处理、显示、检索和利用的特性。信息是事物的性质、运动状态和方式,但不是事物本身,信息在能量(劳动力或自然力)比如电能推动下形成信息力,信息力能够重复或再现物质体(事物)的性质、运动状态和方式。但知识不等于信息,一般认为宇宙世界由物质、能量、信息三部分组成,知识范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然而,信息力是知识力特性之一,信息的传载性、不灭性、共享性、能动性都是知识力的属性。一方面,知识力与信息力一样,须借助于语言、文字、图像、胶片、磁盘、声波、电波、光波等物质形式的记载媒介才能表现,才能被人接受;另一方面,知识力借助信息力媒介的传递是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知识力具有信息不灭性,即信息并不因为被使用而消失。信息的载体可能在使用中被磨损而逐渐失效,但信息本身并不因此而消失,它可以被大量复制、长期保存、重复使用。知识力具有信息共享性,即信息作为一种资源,不同个体或群体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可以共同享用;这是信息与物质的显著区别,信息交流与实物交流有本质的区别,实物交流,一方有所得,必使另一方有所失,而信息交流不会因一方拥有而使另一方失去拥有的可能,也不会因使用次数的累加而损耗信息的内容。知识力具有信息能动性,信息的产生、存在和流通,依赖于物质和能量,没有物质和能量就没有信息;但是,信息在与物质、能量的关系中并非是消极、被动的,它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它可以控制或支配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并对改变其价值产生影响力。在信息力作用下,知识力能够将知识物化为工具、机器、智能机等新物质体的功能,从而减轻或替代劳动力支出生产商品创造社会价值。
知识力最大特性是,它不受能量守恒定律限制,因而具有无限重复使用而不损耗,这就决定了知识力具有无限创造价值的效用性。虽然,知识力在运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劳动力或自然力的能量。物化知识实体计算机或机器人在电能推动下自动地实现完成工作任务和创造价值的目标,比如组装汽车等,这就是知识力的信息力效用性发挥作用。因此,知识的意识力和信息力决定了知识力具有在社会物质的和精神的生产生活中无限重复使用创造价值的效用性。
由 此可见,马克思“劳动力商品”思想是一种简单商品生产的落后的经济思想理论,它无法解释和证明复杂劳动形成高科技商品价值的理论问题,比如彩色电视机、手机、电脑、飞机等商品价值、价值量与劳动力、劳动时间的关联性问题。
第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的理论,必然导致排斥资本家劳动能力、劳动权力和创造价值的错误结论。
如果理论上规定工人的劳动力是商品,就在逻辑上导致资本家无劳动能力、无劳动权力和资本家组织管理企业经营生产商品的工作(劳动),不仅不能创造价值而且只能剥削工人的活动。毫无疑问,这种理论逻辑结论是极其荒唐的,这正是《资本论》理论逻辑一个重大谬误。也就是说,劳动力是商品只能由无产者或雇用工人的类主体来承担,如果资本家的劳动力也是商品,那么,劳动力是商品的概念在政治经济学中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因为:一方面,如果资本家的劳动力是商品,它就没有出售的市场,没有买主了;另一方面,如果资本家的劳动力也是这种能够创造价值的“特殊商品”,整个《资本论》理论就毫无意义了。显然,“劳动力是商品”,它纯粹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可能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因此,人们不应以劳动者支出劳动力获得工资的现象来证明劳动力是商品。公务员同样要支出劳动力获得工资,如果其劳动力是商品,那么其买主是不确定的社会主体,因而不成立。
中央党校陈文通教授认为,资本家作为资本的人格化,他的劳动属于“剥削劳动”,他所做的一切,不管冒了多大风险,不管多么辛苦,都既不创造使用价值,也不创造价值。资本家作为社会化生产的指挥者,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以资本家的身份进行指挥;另一方面,他作为社会化生产的指挥者指挥,就这一方面来说,这个资本家已经不是资本家,不是在执行资本家的职能,而是“总体工人”的一份子,当然参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在这一重性上,在这种场合,资本家获得的就不是利润,而是工资。因此,这一点丝毫不会改变资本家的利润来源于剩余价值的结论(王炼利博客,《凤凰博报》,2015年3月21日)。这种如此巧舌如簧般的理论,它的逻辑何在?资本家的劳动居然能够被划分出“剥削的劳动”和“总体工人”一份子的劳动的“劳动二重性”,真可谓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既然资本家的劳动属于“总体工人”的一份子,那么资本家劳动力也属于是劳动力商品的性质,这样资本家劳动力向谁出卖呢?答案只有一个:购买商品的消费者。
这里,要顺便谈一谈“劳动”是否为商品的问题。有的网友以家政服务中,保洁工支出劳力获得工资的事实来证明“劳动”是商品,这是不确切的。首先,要给劳动概念定义,才能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所谓劳动就是劳动者支出劳动力驱使对象物发生合目的性改变而创造社会效用性即价值的活动。换句话说,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在于前者有了对象物参与其中,没有对象物就没有劳动,这是劳动与劳动力的根本区别。由此可见,在这个劳动概念中,所谓劳动创造价值,它在逻辑上必然包括对象物的地位和作用,或者说单一的劳动力是无法创造价值的。既然劳动包括对象物在内,那么,劳动与劳动力一样,它也不可能成为商品。其次,因为在大多数生产商品的场合,劳动对象物是由支付工资的资本家提供的。换句话说,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由工人支付劳动力和资本家提供对象物,他们相互配合协作共济而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所以,“劳动”也不能成商品。
最后,将劳动力当成可变资本缺乏事实依据。所谓劳动力的“买”和“卖”,不过是一种文学家妙笔生花般的经济学童话故事。
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理论是假设“可变资本”的前提条件,然而,上文论述的事实证明,资本家从来没有向雇用工人预付工资,因此,马克思所谓“而资本的可变部分即预付劳动力的部分”(同上,237页。)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详见谬误50。(湖北省黄冈市陈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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