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10785 发表于 2015-4-3 16:17 
老陈啊,您对商品、劳动、劳动力这三个概念都真正弄清楚。需要对象的是劳动过程,没有对象就没法劳动,但 ...
首先感谢你参与讨论。
为了回答你的提问,而增加了主帖的内容。
第 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的理论,必然导致排斥资本家劳动能力、劳动权力和创造价值的错误结论。
如果理论上规定工人的劳动力是商品,就在逻辑上导致资本家无劳动能力、无劳动权力和资本家组织管理企业经营生产商品的工作(劳动),不仅不能创造价值而且只能剥削工人的活动。毫无疑问,这种理论逻辑结论是极其荒唐的,这正是《资本论》理论逻辑一个重大谬误。也就是说,劳动力是商品只能由无产者或雇用工人的类主体来承担,如果资本家的劳动力也是商品,那么,劳动力是商品的概念在政治经济学中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因为:一方面,如果资本家的劳动力是商品,它就没有出售的市场,没有买主了;另一方面,如果资本家的劳动力也是这种能够创造价值的“特殊商品”,整个《资本论》理论就毫无意义了。显然,“劳动力是商品”,它纯粹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可能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因此,人们不应以劳动者支出劳动力获得工资的现象来证明劳动力是商品。公务员同样要支出劳动力获得工资,如果其劳动力是商品,那么其买主是不确定的社会主体,因而不成立。
有的马学者认为,资本家作为资本的人格化,他的劳动属于“剥削劳动”,他所做的一切,不管冒了多大风险,不管多么辛苦,都既不创造使用价值,也不创造价值。资本家作为社会化生产的指挥者,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以资本家的身份进行指挥;另一方面,他作为社会化生产的指挥者指挥,就这一方面来说,这个资本家已经不是资本家,不是在执行资本家的职能,而是“总体工人”的一份子,当然参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在这一重性上,在这种场合,资本家获得的就不是利润,而是工资。因此,这一点丝毫不会改变资本家的利润来源于剩余价值的结论。这种如此巧舌如簧般的理论,它的逻辑何在?资本家的劳动居然能够被划分出“剥削的劳动”和“总体工人”的一份子的劳动的“劳动二重性”,真可谓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劳动二重性。
这里,要顺便谈一谈“劳动”是否为商品的问题。你以家政服务中,保洁工支付劳力获得工资的事实来证明“劳动”是商品,这是不确切的。首先,要给劳动概念定义,才能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所谓劳动就是劳动者支出劳动力驱使对象物发生合目的性改变而创造社会效用性即价值的活动。换句话说,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在于前者有了对象物参与其中,没有对象物就没有劳动,这是劳动与劳动力的根本区别。由此可见,在这个劳动概念中,所谓劳动创造价值,它在逻辑上必然包括对象物的地位和作用,或者说单一的劳动力是无法创造价值的。既然劳动包括对象物在内,那么,劳动与劳动力一样,它也不可能成为商品。其次,因为在大多数生产商品的场合,劳动对象物是由支付工资的资本家提供的。换句话说,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由工人支付劳动力和资本家提供对象物,他们相互配合协作共济而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所以,“劳动”也不能成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