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欣法的实现,依赖于两个前提:其一、货币是法币,人们必须无条件接受,没有其他选择;其二、优劣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例固定不变。这两个条件是相互依存的,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离了另一个而单独存在。同时,这两个条件又都是必要的,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格雷欣法则都将不成立。
我们可以设想,在单一金属本位之下,比如金本位,同一面值的金币有高、低两种不同的含金量。但是,除了选择接受金币之外,人们还可以接受另外一种通货,如美元,且美元的价值稳定,那么,人们将不会接受含金量低的金币。这样,含金量低的金币将被驱逐出流通领域(如果其不按照含金量进行相应的贬值的话),只剩下含金量高的金币和美元。
对于优、劣两种货币的兑换比例固定这一前提,我们也可以做同样的分析。在金银复本位制下,由于银的开采相对于黄金增加,造成其对黄金相对贬值。如果银币相对金币的兑换比例不是固定不变,而是根据供给量的增加而进行相应的贬值,那么,金币和银币都会留在流通领域,不会发生银币驱逐金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