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中提到的内容在前几年的文件曾经出现过。比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里面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这次可能是同样意思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上,另外表述更具体了。所以不是新东西。有关建设用地流转,在政策上可以说在一定程度有条件的放开了,但是法律还没有变,如《土地管理法》是不允许农民的建设用地用于非农民使用的。政策先于法律,是中国的特色。
建设用地流转的困难在于目前的建设用地大多数(80%)以上是宅基地,如在四川,其他地区的我不知道。但宅基地无论在法律和政策上是不允许流转的。这样可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就非常小,仅仅是一些以前的乡镇企业或公共设施的一些土地可以。目前采用的方法是通过正在试点的“双挂钩”,将宅基地转化为一般的集体建设用地后才能流转,但这个方法政府操作的痕迹很重,各地基本是按照征地的标准对农民补偿,然后把建设用地指标拿走。操作程序非常复杂,农民自己是很难按照这个方法把宅基地变成一般建设用地流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