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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5

刚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

“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逐渐放开并具有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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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9 23:51:00

《决定》中提到的内容在前几年的文件曾经出现过。比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里面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这次可能是同样意思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上,另外表述更具体了。所以不是新东西。有关建设用地流转,在政策上可以说在一定程度有条件的放开了,但是法律还没有变,如《土地管理法》是不允许农民的建设用地用于非农民使用的。政策先于法律,是中国的特色。

建设用地流转的困难在于目前的建设用地大多数(80%)以上是宅基地,如在四川,其他地区的我不知道。但宅基地无论在法律和政策上是不允许流转的。这样可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就非常小,仅仅是一些以前的乡镇企业或公共设施的一些土地可以。目前采用的方法是通过正在试点的“双挂钩”,将宅基地转化为一般的集体建设用地后才能流转,但这个方法政府操作的痕迹很重,各地基本是按照征地的标准对农民补偿,然后把建设用地指标拿走。操作程序非常复杂,农民自己是很难按照这个方法把宅基地变成一般建设用地流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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