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境界,对于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分析是价值理论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
一、关于正义本质的争论
关于公平正义的本质,有许多不同观点,典型的观点有:
1、视正义为社会和谐。柏拉图在他的对话录“理想国”,主张用单一正义解释同时含盖个人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正义是一个人或城市内的敌对部份处于适当和协调的状态,一个人的灵魂有三部份:理智、心灵和欲望,一个正义的人是理智控制其他两部份并且每个部份各尽其责的人,以达到个人和谐的目的;与之相似,一个城市有三部份:热爱学问的人、士兵和工人,一个正义的城市是热爱学问的人统制其他两者,且每个人各尽其责,以达到城市和谐的目的。
2、视正义为神圣命令。神圣命令的支持者主张正义,乃至于所有道德规范,是神或众神所下的权威命令。例如说,谋杀是错的且必须受惩罚,当且仅当,上帝命令应当如此。对神圣命令理论的常见回应是提出尤西弗罗困境,其问道:正确的事之所以正确是因为上帝下令,仰或上帝是对实际上道德正确的事下令?若是前者,则正义是武断的,若是后者,那道德是比上帝还要高级的存在,上帝变成仅是道德知识的传递者。神圣命令的支持者可能选择回应指出此两难是错的:善是上帝的真正天性且必定会表现在他的命令中。
3、视正义为主观价值判断。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主观评价。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二、正义的本质
价值事物可分为意识类价值事物、行为类价值事物和物质类价值事物,分别用真(或假)、善(或恶)、美(或恶)来描述。
1、真与假的定义,凡是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意识类价值事物就是真,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意识类价值事物就是真;凡是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意识类价值事物就是假,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意识类价值事物就是假。
2、善与恶的定义,凡是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善,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善;凡是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恶,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恶。
3、美与丑的定义,凡是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物质类价值事物就是美,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物质类价值事物就是美;凡是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物质类价值事物就是丑,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物质类价值事物就是丑。
真善美的事物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社会价值资源的最大增长,因此用正义来进行描述;假恶丑的事物不利于维持和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不利于社会价值资源的最大增长,因此用非正义来进行描述。
正义的本质:凡是真善美的价值事物就是正义。
非正义的本质:凡是假恶丑的价值事物就是非正义。
三、公平的本质
同一事物对于不同的人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同一人在不同的环境条件和不同的生长年龄,往往有着不同的价值需求;不同的人由于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付出不同的体力和脑力,往往有着不同的价值需求,因此如果平均地分配社会财富,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合理现象,使得真正急需要财富的人得不到财富,而不急需要财富的人却得到了财富,从而使社会财富不能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利用,降低了社会财富的价值率。
要想使社会财富实现合理的分配,就必须充分考虑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的、客观的、差异性的价值需求,把社会财富分配到最需要的人、最需要的事物、最需要的时期,最需要的地区,并实现稳定的、可持续的最大价值率,由此,提出公平的概念:
公平的本质:根据每个人类主体具体的、客观的、差异性的价值需求,把社会财富进行均衡地分配,从而使社会财富实现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最大价值率。
公平主要有如下基本特点:
1、公平兼顾了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为了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价值率,虽然可能会使部分人在短时期内只能得到较少的社会财富,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部分人最终必然会因为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而得到回馈与补偿。
2、公平考虑了各种社会成员的具体情况。每个社会成员在不同的生长发育时期、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担任不同的社会角色、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付出不同的体力与脑力时,往往有着不同的价值需求,公平就必须充分考虑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的、客观的、差异性的价值需求,对社会财富进行均衡的分配。社会事物总有一定的运动与变化规律,社会成员总有一定的生长发育规律,强势群体总是由弱势群体转化而来(如少年儿童、孕妇、老年人等),或者,强势群体总会存在一定的概率转化为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失业工人、倒闭企业等),为了社会财富实现稳定的、可持续的最大价值率,从长远的、整体的角度来看,对于弱势群体的扶助,对于强势群体的控制,都是理性社会应该实施的正义行为。
3、公平与平均的区别。平均是无条件的均匀分配,公平是有条件的均匀分配。公平是根据各个成员的不同价值需求的权重关系,来确定其价值分配的比例关系,因此“平均”是所有人的分配权重相等时的“公平”。
4、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的客观目的在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最大价值率,因此公平是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高层次的效率。
5、公平与正义的关系:正义的事物(即真善美的事物)就是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事物,显然,社会财富只有投入到正义的事物(即真善美)的事物之中,才能实现稳定的、可持续的最大价值率,因此公平的本质与正义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正义以公平为前提,公平以正义为方向。
四、公平的具体形式
公平的本质就是社会财富实现有条件的均衡分配,社会财富包括所有的价值资源,它可分为消费性价值与生产性价值两大类。其中,消费性价值主要有食物类价值、温饱类价值、安全与健康类价值、人尊与自尊类价值;生产性价值主要有生理性价值、个体性价值、社会性价值。个体性价值可分为生产资料(包括工具)、生产操作(包括技术)、生产意识(包括科学)三个基本层次;社会性价值可分为社会分工(包括经济)、社会管理(包括政治)、社会意识(包括文化)三个基本层次。
一般情况下,社会财富并不是一次性地进行分配,而是按照人类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分别进行分配,因此公平可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根据社会行为的时序关系,公平可分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程序公平与应报公平四种基本形式。
1、权利公平(即前提公平)。不同的社会角色往往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享受着不同的社会权利,一般来说,社会责任与社会权利是均衡的:如果社会责任大于社会权利,那么就必然会损害这个社会角色的利益;如果社会责任小于社会权利,那么就必然会损害其它社会角色的利益。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公平的。所谓权利公平,就是指社会成员必须享受与其社会角色相对应的社会权利(生存权、居住权、教育权、就业权、政治权等)。
2、机会公平(即起点公平)。社会的发展必然会给社会成员产生各种各样的发展机会(如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升迁机会、发财机会等)。所谓机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普遍地、均衡地分享社会所能提供的各种发展的机会。
3、程序公平(即过程公平)。同一社会事物经历不同的程序往往会产生不同的价值结果,因此对于程序的控制,是价值控制的基本手段之一。所谓程序公平,就是指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使整个程序走向规范化、透明化和精确化,以杜绝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4、应报公平(即结果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兼顾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两极分化,以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所谓应报公平,就是指社会应该做到价值的回报情况与价值的付出情况相适应,并且尽可能让善行得到奖励,让善行得到惩罚。
五、公平与效率的不同社会调控手段
社会性生产价值可分为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三个基本层次。其中,规范化的社会分工就是经济;社会管理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就是政治;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规范化的社会意识就是文化。不同的社会性生产价值作用于不同的社会领域,而不同社会领域对于各种社会性生产价值有着不同的分配关系,从而可以集中体现社会对于公平与效率不同态度。归纳起来,社会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调控手段可分为三大类型。
1、经济调控手段的特点是:“只顾效率,不顾公平”。广义的经济包括规范化的社会分工(即经济)与非规范化的社会分工。“理性经济人”的唯一目的在于追求最大利润率,而利润总量完全取决于投入经济领域的价值资源总量,与投入其它社会领域的价值资源量无关,经济领域不会关注与经济无直接关联的任何事物的价值变化,也不关注其它非经济类价值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与均衡性。因此,经济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调控手段的特点是:“只顾效率,不顾公平”。
2、政治调控手段的特点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广义的政治包括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即政治)与非规范化的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其客观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分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效率性。由于公平的本质是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高层次的效率,而政治实现了对于社会分工的有序化、规则化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的全局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使效率开始走向了公平。因此政治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调控手段的特点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文化调控手段的特点:“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广义的文化包括规范化的社会意识(即文化)与非规范化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之规则体系,其客观目的在于提高社会管理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效率性。由于公平的本质是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高层次的效率,而文化实现了对于社会管理的有序化、规则化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了效率的全局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使效率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地走向了公平。因此文化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调控手段的特点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六、平等制、精英制与公平制的价值动因
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有三种典型形式:平等制、精英制和公平制。其中,平等制就是根据社会成员的数量来平均分配社会财富,精英制就是根据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财富的不同贡献度来确定社会财富的分配比例,公平制就是根据每个人类主体具体的、客观的、差异性的价值需求,把社会财富进行均衡地分配。
1、平等制产生的价值动因。在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时期,社会财富极其馈乏,而且价值层次很低,主要是食物类价值与温饱类价值,这一时期实行实行社会财富的平等制分配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动因:第一,人们采摘果实与捕获猎物过程中获取食物的数量具有很大的机遇性和波动性,而且,人与人之间在智力、体力及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差异性很小(主要与年龄有关),每个成员对于社会财富的贡献度的差异性比较小,而且这种差异性又比较模糊而不稳定,难以根据每个成员对于社会财富的不同贡献度来确定分配比例,只能采用平等制的分配方式;第二,人的最低层次价值需要(主要是食物类价值)具有很高的刚性、通用性、独享性,如果实行精英制的分配方式,那些得到较少食物的“平民”将会因缺少基本的生存价值而很快死亡,而得到较多食物的“精英”,因多余食物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将会大幅度地降低其使用价值,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因此如果不实行平等制的分配方式,人类的生存就会受到严重威胁;第三,那个时期社会财富的价值形式少,价值的类型比较低级,平均分配也比较简单容易,不容易产生大的矛盾与冲突,所有成员都会各尽所能,基本上没有懒人,如果有懒人出现,不是被饿死,就是被同类打死,社会财富的平等分配方式不会对成员的劳动积极性产生较大影响。总之,这个时期社会财富只有实行平等制的分配方式,才能以使社会具有最强的生存能力。
2、精英制产生的价值动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各种价值事物的多样性、动态性和复杂性不断提高,社会关系的复杂度也在不断提高,这一时期实行实行社会财富的精英制分配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动因:第一,人脑的复杂度提高,人类能力的构成越来越复杂,智力、体力之间的差异度加大,人类种植农作物,饲养动物,所产生的价值收益具有越来越大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人们获取价值资源的数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不再具有很高的机遇性和波动性,因此每个成员对于社会财富的贡献度越来越清晰,从而为社会财富的精英制分配方式创造了条件;第二,价值形式的不断增多,价值层次的不断提高,而人对于高层次价值需要具有较高的弹性、特殊性和共享性,如果实行精英制的分配方式,只要这种分配不会造成严重的差异与悬殊,那些分配较少财富的平民,由于其基本的生存价值得到了保障,从而不会严重威胁其生命,而那些分配较多财富的精英,由于这些多余财富往往有着较高的价值层次,通常只会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其使用价值将会有轻微的下降,从而不会严重降低社会财富的价值率;第三,精英制的分配方式,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产生一定的差异度,可大大刺激人的劳动积极性,达到奖勤罚懒的目的,从而提高社会价值的运行效率,如果实行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懒人越来越懒,勤快人也越来越不勤快,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懒人。
3、公平制产生的价值动因。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特殊是随着信息价值资源的大量增长,精英制逐渐暴露着越来越大的缺陷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社会信息的大量产生、社会的复杂化程度和人类机体心智结构的复杂化程度提高,人类劳动能力的差异度越来越大,社会财富的总量增加很快,如果实行精英制的分配方式,就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占有情况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巨大的消费水平反差,那些分得很少社会财富的平民,无法共享社会发展的基本成果,甚至存在严重的生存危机,容易产生社会动乱,而分配很多社会财富的精英,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这些社会财富的使用价值将会显著下降,从而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为此,必须从精英手里拿出一部分财富,补偿给平民,一方面使平民得到更多基本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使精英实际的价值总量并不会出现明显的下降,社会财富最终的分配结果是,精英们所实际分配的社会财富比例要略小于他们的劳动能力的比例,或者说,精英们所实际分配的社会财富比例要略小于他们对于社会财富的贡献度的比例;第二,随着社会分工的快速发展,价值层次不断提高,价值的弹性与共享性不断提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也在不断提高,精英在高层次价值的发展往往建立在平民的低层次价值发展的基础之上,精英们通过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履行更多的社会义务,拿出了部分社会财富资助平民,可以使平民的低层次价值得到快速增长,从而为精英的价值增长创造必要条件,这样一来,精英所补偿给平民的社会财富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回馈,使平民与精英产生了互利互惠的结果;第三,精英所分配的社会财富将会有一部分通过世袭、遗产继承、婚姻、亲缘等方式向自己的子女、亲戚或朋友等相关人员进行转移,而这些转移财富的分配并不完全遵循精英制法则,使一部分人无论是否是精英,他们从一出生开始就拥有比他人更优良的生存环境,并且没有任何生存竞争的压力和积极上进的动力,从而使社会财富出现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因此必须对精英制分配方式通过一定的社会法则来进行适当的平均化调整,以尽量消除精英制所产生的社会财富的不合理分配格局。
由此可见,不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往往有不同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与之相适应。一般来说,平均制分配方式适应于社会生产力低级水平的社会历史时期,精英制分配方式适应于社会生产力中级水平的社会历史时期,公平制分配方式适应于社会生产力高级水平的社会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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