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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

有奖发票兑奖的企业所得税处理_有奖发票与有奖销售的区别


有奖发票兑奖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我公司公款支付取得的有奖发票,若兑奖联已刮开或兑奖联未留存,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有奖发票由我公司支付取得,奖金是否归公司所有?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该文件未对兑奖联次做强制要求,仅“兑奖联已刮开、或者兑奖联未留存”不构成问题发票,只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可以作为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此外,参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奖者为个人的,在兑付奖金时须按规定扣缴个税;中奖者为单位的,领奖时需出具中奖单位证明,不扣缴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应全额征收个税。


  根据上述规定,兑付的奖金为应税收入。中奖者为单位的,领奖时不需扣缴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自行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税。


有奖发票与有奖销售的区别


  1.“奖”之来源不同。“有奖发票”之“奖”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属于国家财政经费,是“公”的范畴;而有奖销售之“奖”来源于经营者自己的资金,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是“私”的范畴。


  2.运用的权力(利)不同。“有奖发票”是税务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税务机关运用其行政权力“强制”地发行有奖发票,经营者只能购买和使用有奖发票,无选择余地,也正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有奖发票”实现税收征管的目的;有奖销售是经营者行使私人权利的体现,经营者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运用其权利“自由”地创制奖项,但是消费者并不是被强制地接受,消费者仍然可以选择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实现的目的不同。“有奖发票”的目的在于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调动和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公共利益目的的体现;有奖销售的目的在于更多地盈利,是私人利益目的的体现。



  4.作出的主体不同。“有奖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作出;有奖销售可以由任何经营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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