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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3

国家再次提出个税起征点问题,计划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这当然是一个好事情。

但是,大家是否注意到,我们一直提到的个税起征点,只是个税的一个部分,即工资薪金部分,而对于其他形式的个税起征点从来没有提到过,也没有改变过,这是为什么?

按照个税法中提到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通过上面个税法不难看出,个税来源包括很多项,为什么我们和国家只讨论调整工资和薪金的起征点,而不同是改变其他形式的征收方法,特别是第四项,还是以800元为起征点,是不是也应该相应进行调整呢?

虽然大部分人群都是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但有部分人群却没有固定的工资薪金,而是通过劳务等形式获得收入,如自由作者、演员等。而且,随着经济形式多样化的发展,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在个税收入中所占比例正在逐渐增加,为什么不能调整工资薪金以外的个税起征点和征收方法呢?

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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