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10 发表于 2020-11-6 19:23 
一个挑夫,在大街上揽活。那么,这个挑夫出售的是产品(劳务服务)。也可以说,这个挑夫出售的是劳动。
一 ...
所谓买卖劳动,劳动是交易的对象,这其实是围绕产品(含劳务服务这种产品)来说的。
如果买卖产品,则说这是交易劳动。离开了产品(含劳务服务这种产品),则劳动和劳动力,都无法被交易。
那么,劳资之间的交易,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此时,这并不是围绕产品的交易,资本家此时不是买什么产品,劳动者此时不是卖什么成果。当然,此后劳资之间也不是围绕产品的交易,而是分配产品、分割劳动了。
就此来说,劳资之间交易的不是产品、劳动,是买卖劳动力。
就此来说,需要区分产品和劳动力,劳动和劳动力。
就此来说,劳资之间交易的不是产品、劳动,而是劳动力。
再一点,劳动价值论及剩余价值论,不涉及也不依赖于任何人任何物的任何所有权。而劳资双方所交易的劳动,也是无主的,或者,按历史形成的法权来说,这主要是属于资方的(产品属于资方)。那么就此来说,劳方不能出卖没有所有权的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即产品即劳动),因此,劳方所出卖的,也只能是自身劳动力。
不过,被交易的劳动力,也是一段时间上的劳动力,是可使用且运行的劳动力。
所以,这也是劳动。
或许,劳资之间,是针对劳动围绕产品而交易劳动力。
或许,劳资之间,是针对劳动围绕产品而交易劳动中的劳动力,
等等。
劳动和劳动力的区分,这当然客观存在。
区分劳动和劳动力,这当然也客观必须。
不过,出于方方面面的许许多多的种种考虑,包括纯学术的考虑,则劳资之间交易的是什么呢?
这是劳动,也是劳动力。二种处理手法,是不同的观察角度而已,并且相互等价。
那么,
劳资之间的交易,是如何分割劳动之协议。
劳动之间交易的,是将被劳资分享的劳动。
换言之,这个交易,是劳资合作、劳资分享的协议。这个交易之标的,是双方分割之比例。被交易的是分割比例。
换言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资本家发放门票。
劳动者用提供的劳动(劳动产品,卖方服务),换取资本家发放的门票(垫付工资,买方报酬),被允许进行劳动的门票。
资本家得到产品劳动,劳动者得到门票工资。而这,作为分享分割,也叫做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