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读了雷建炎《对列宁“按劳分配”的批判一一答1993110、人民动力》一文,有一点感觉,那就是作者可能并没有真正理解列宁的按劳分配。
对于按劳分配问题,建国以来,就发生了多次争议,研究者更是不计其数,但直到今天为止,真正能够理解按劳分配的人,少得可怜。许多人虽然没有真正的理解,但却又不能不发表意见。雷建炎只是其中之一罢了。
在文章中,雷建炎是这样批判按劳分配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先看看中国社会如何‘按劳分配’。
每年春节过后,湖南、贵州、四川等地许多农民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寻找工作。他们身强体壮,又肯吃苦耐劳,许多城里人不愿干的脏活、累活,他们都干得十分卖力。可是,‘按劳分配’并没有青睐他们,他们多劳但并未多得。
2003年8月26日,《当代法制报》以‘南京百万民工活得好辛苦’为主题报道农民工的工作与生活状况说:
‘他们游离在城市和乡村的边缘,60%的人月收入500元以下;用工单位为他们交纳失业保险金和工伤医疗费的寥寥无几;他们缺乏自己的文化和教育活动阵地,他们的孩子入学不得不‘打游击’;在烈日下挥汗如雨干着重体力活的他们,希望靠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创造价值,成为被人尊重的独立的人,能够像‘城市人那样’活着……’
如果说中国农民工缺乏文化知识,只是体力劳动者,不能胜任知识经济时代,那么,成千上万的大学毕业生既年轻力壮,又有科学文化知识,被视为“天之骄子”、“宝贵财富”、‘中华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可是,他们却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严酷现实。(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1&from^^uid=32614)。”
这显然是文不对题的。
一个企业或其它经济单位,要实现按劳分配,首先必须是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之下,因为不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单位的生产主体只能是资产所有者或资本所有者,因而也只能是实行按资分配,实现了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单位的劳动者才有可能当家作主,因而才有可能实现体现劳动者利益要求的按劳分配;其次,一个企业或经济单位,即使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如果没有建立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制度(劳权制度),也还是不能实现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是体现劳动者利益要求的分配制度,如果企业或经济单位不建立体现劳动者权利要求的基本制度,按劳分配也不可能实现。
就雷建炎所说的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情况,事实上并不存在按劳分配的条件。
第一,农民工就业的绝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的资产都是私有性质,其主体都是资产所有者,在这些企业所实行的只能是“谁投资谁所有”的产权制度,即体现资产所有者权利要求的企业制度,在这些企业又怎么可能存在按劳分配呢?
第二,也有农民工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就业。但是,这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虽然企业的资产是属于公有的(国有或集体所有),但是,这些企业所建立的也是“谁投资谁所有”的产权制度,即体现资产所有者权利要求的企业制度,因而这些企业也不存在按劳分配。
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贫困,不是因为实现了按劳分配,恰恰相反,是因为他们还未能进入能够实现按劳分配的企业或经济单位去就业。因此,就现实而已,我们如果的确是从劳动者的利益要求出发来提出责难的话,那么,应该批判的不是提出按劳分配的列宁,而是没有形成按劳分配制度环境的深层次原因,然后才能提出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