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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1
关于对立统一原则的证明
   郭绍华
     对立统一作为最一般的规律还出于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原理:“任何物体都是由其他物体组织而成的”。这种组织的最简化形式是只有两个要素的组织,在只有两个要素的组织中,这两个要素必然是对立的,必然力图保持着自己不同于对方的独立性,否则,就会溶合在一起,相互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同时,这种对立是有限度的,是以维持统一为前提,以不分离的统一性为原则,否则就不再是一个事物,任何物质都没有存在的可能性了。
    于是,物体的要素,一方面要维持自身的独立性,和对方保持对立,不被对方同化和吸收,另一方面又要维持和对方的统一。两个要素就处在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动态的平衡中。
    所谓动态平衡,表明要素只有不断调整自己在对立和统一关系中的地位和姿态,才能保持这个物体的存在。因此,物体是永恒运动着的。
   下面的推导可能更有利于我们关于对立统一的理解。
   论题:对立统一是一种关系,而且是最基本的关系。
   前提:所谓“关系”,是指结构中的要素相互之间时、空分布的秩序和样态,是要素之间相对的意义。
   因此:
    1、只有要素之间相对时才有关系可言。比如“力”,任何力都是至少两个以上的要素相互之间作用的现象,没有对象就没有力。
    2、单独的“素材”不能作为素材和存在,也无关系可言。
   如果:
    1、素材之间的关系无限紧密,使得素材之间的差别趋于消失,就可能变成单独的“素材”,就回到了无关系和无素材
    2、素材之间的关系无限松散和微弱,以至到了关系变得无意义的程度,“素材” 也就不再作为素材了。
   结论:所以,关系仅存在于上述两种极端状态所限定的边界范围之内,处于既对立又统一的中间状态中。只有对立统一才构成关系。任何具体的关系都必然是一种对立统一的现象。
   推广:
    1、由于“存在”被定义在相互关系之中,而这种关系又必然地是对立统一的,所以,存在的都是对立统一的。
    2、新物质产生于原来对立统一关系的破裂以及新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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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6 09:07:21
实体的两重性

同一个“实体”同时具有差别性和差别者性这样双重的性质,同时处在于所有“元子”的相互作用中,所有实体影响规定者任何一个其他实体,所有实体处在广泛联系之中。这种联系的维度的极限是无限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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