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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3
宅基地换房

http://tv.sohu.com/20081013/n259995956.shtml

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耕,而节约下来的土地整合后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售,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

在天津市发改委印制的一本名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探索”的手册里,给予“宅基地换房”这样的定义:在国家现行政策的框架内,以不减少耕地为前提,高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一批现代化、有特色、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新型小城镇。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无偿换取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宅基地换房”的办法源于天津)

目的:推动本市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

性质:农民所分得的房屋仍是集体产权(即通常所说的小产权),而腾退出来的宅基地仍然是集体土地性质。

宅基地用途:用来发展村镇集体经济,严禁房地产开发。对于符合规划、合法取得且权属明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二、三产业发展,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环保要求等,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以出让、出租等方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主要问题:如何保障农民生活,解决后顾之忧

对于农民的好处:居住环境的改善、生活方式的改善、谋生手段的改善。能否落实?

“宅基地换房”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要保证宅基地换房的农民的权益,使其宅基地收益最大化;二是农民从小院搬到套房,并不仅仅是居住方式的改变,还需要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改变与之适应。

一个普遍的事实是,农民和集体得到的是小头,而国家和开发商得到的是大头。现在“宅基地换房”会不会重蹈农用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的现实,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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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3 14:59:00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启臻认为,“这个规定在制度上没有突破,以前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底下都是这么做的。之所以现在出台这样的办法,主要还是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后,来自下面的各种力量在积极推动,希望利用农民的宅基地搞各种开发。”

他表示,房地产开发商之所以也关注宅基地换房,是试图将农民迁入楼房后,在腾退出来的宅基地上搞商品房开发。虽然国家目前对此依然明文禁止,但还是会产生“擦边球”现象,比如进行旅游度假村、酒店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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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3 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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