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换房
http://tv.sohu.com/20081013/n259995956.shtml
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耕,而节约下来的土地整合后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售,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
在天津市发改委印制的一本名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探索”的手册里,给予“宅基地换房”这样的定义:在国家现行政策的框架内,以不减少耕地为前提,高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一批现代化、有特色、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新型小城镇。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无偿换取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宅基地换房”的办法源于天津)
目的:推动本市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
性质:农民所分得的房屋仍是集体产权(即通常所说的小产权),而腾退出来的宅基地仍然是集体土地性质。
宅基地用途:用来发展村镇集体经济,严禁房地产开发。对于符合规划、合法取得且权属明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二、三产业发展,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环保要求等,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以出让、出租等方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主要问题:如何保障农民生活,解决后顾之忧
对于农民的好处:居住环境的改善、生活方式的改善、谋生手段的改善。能否落实?
“宅基地换房”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要保证宅基地换房的农民的权益,使其宅基地收益最大化;二是农民从小院搬到套房,并不仅仅是居住方式的改变,还需要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改变与之适应。
一个普遍的事实是,农民和集体得到的是小头,而国家和开发商得到的是大头。现在“宅基地换房”会不会重蹈农用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的现实,令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