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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4
<P>地租为厂商为进行生产而需要为租用的土地支付的资金,为什么在有的书上把厂商的收入定义为地租,不是很懂,还有准租金,为什么会等于固定成本加利润,以及经济租金,请大家赐教这三种租金到底应该如何理解?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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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5 08:33:00

按张五常的说法(《租值的理念演变》),{准租}并{地租}={经济租},{准租}交{地租}=空集。

经济学一提“rent”,就是“economic rent”(顾名思义,经济学意义上的“租”)。如果前提是在经济学意义下,“租”就是“经济租”,不必刻意重复,这时{准租}并{地租}={租}。

土地(包括各类房地产)的特点是供给缺乏价格弹性(甚至可以是完全刚性),而地租与这种刚性密切相关。经济学就把这种性质推广,凡是供给缺乏弹性的商品的提供者所获得的超过其保留价格的收益都是“(经济)租”。

为避免歧义,最好不把“厂商的收入”说成“地租”,而只说成“租”(rent)。

其实关于租可以有各种定义或理解,这只是文字游戏,只要不给自己带来麻烦就行,更关键的是,在同一论述中要始终坚持同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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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5 18:10:00
制度版有专贴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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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5 20:05:00

高鸿业:

租金:供给不变的一般资源的服务价格。(如土地的地租,某些人的天赋)

准租金:对供给量暂时不变的要素的支付,即固定生产要素的收益。(收入-可变成本=固

定成本与经济利润之和=生产者剩余)

经济租金:如果从该要素的全部收益中减去这一部分并不会影响要素的供给,我们将这一

部分要素收入叫“经济租金”。(生产者剩余)

平狄克:

经济租可定义为厂商对某生产要素的支付超过该生产要素目前所得报酬的部分。

以上括号内容为笔者所加。

高鸿业讲的很清晰,平狄克则很费解,而且二者也好象并不一致

看了平狄克的,有那种“你不说我倒还明白,你一说我反而犯糊了”的感觉

在高鸿业的表述中,好象经济租是最一般的概念,租金次之,准租金更次之

这个问题也是本人想搞清楚的问题

有高手继续指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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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6 16:06:00
楼上能不能具体讲一下经济租金为什么是生产者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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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6 17:01:00

我们知道,供给曲线是向上倾斜的,市场供给价格是随供给量增加而提高的,每单位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最高价格)出售。但是,在较低的价格下厂商并非不愿出售产品,只是出售少一些。所以,价格总额是超出厂商意愿出售的最小价格总额的。即使拿掉这部分超出的价格,不会影响厂商生产。

根据定义:从该要素的全部收益中减去这一部分并不会影响要素的供给,这部分要素收入叫“经济租金”。因此,“经济租金”就是生产者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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