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价值量是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的。这个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里仅仅说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等于个别劳动时间,没有说清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的关系,很容易造成误解。从而会影响我们对价值的准确理解和对劳动价值论的准确理解。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个别劳动时间是指个别劳动者或个别企业生产某种商品具体耗费的劳动时间。具体生产每一件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是有差别的,甚至会有较大差别。比如说师傅和徒工相比,各自独立完成一件合格的产品,师傅所用的个别劳动时间会较少,而徒工所用的个别劳动时间会较多。一个企业因采用了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因而会比其他企业减少生产同一标准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一定市场范围内生产使用价值完全相同的每一单位商品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所有企业或劳动者生产的每一件商品来说都是相同的,无差别的。因此也就决定了在同一市场上以相等的价格出售。二者之间又有联系,那就是在一定市场范围内生产同一标准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总量就是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二者是相等的,是统一的。这一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一章有详细的论述:“对象化为价值的劳动,是社会的平均性质的劳动,从而是平均劳动力的支出。但平均量只是种类相同的许多不同的个别量的平均。在每一个产业部门,个别劳动者,都和平均劳动者多少有别。个别差异,在一起雇用多数工人时,是可以互相抵消,归于消灭的。有名的诡辦家阿谀者柏克, 曾依据他作为一个农业家的实际经验,知道在五个农仆‘那样小的集团’内,劳动的个别差异就会消灭,从而,五个成年的英国农仆在一起,和任何别五个英国农仆,可以在同一时间,正好提供同样多的劳动。无论如何, 这总是明白的:同时雇用的多数劳动者的总劳动日,被除于劳动者数,即等于一日社会平均旁动。比方说 ,一个人的劳动日为12小时。假设同时雇用12个劳动者,此12人的劳动日,就形成一个144小时的总劳动日。在此12人中,虽然各个人的劳动都多少和社会平均劳动有差,以致要完成同一工作,各人所需的时间是多寡不等,但各个人的劳动日,当作144小时总劳动日的12分之一,都具有社会平均的性质。从雇用12个劳动者的资本家的立场看,劳动日便是12个劳动者的总劳动日。无论这12个工人是否在工作上互相帮助,无论他们的劳动是否只在他们是为同一个资本家作工这一点上发生联系,各个人的劳动日总是当作这个总劳动日的整除部分。反之, 如果这 12个工人,每2人各由一个小老板雇用,各个老板所生产的价值量是否相等,各个老板是否实现一般的剩余价值率, 就是偶然的了。个别差异是会发生的。假令一个工人生产一种商品所消费的时间, 比社会必要的时间要多的多。就他而言 ,个人必要的劳动时间也与社会必要的或平均的劳动时间相差得很显著,他的劳动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他的劳动力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力。这样的劳动力或是全然不能出卖,或只能在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以下出卖。所以,要有一定的最低限劳动效率作为前提;以后我们又会知道 ,资本主义生产发现了方法来测量这个最低限。劳动力虽然必须被付以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但这个最低限,仍然可以和平均数不相一致。所以,六个小老板赚到的,会有的高在一般剩余价值率上,有的低在其下。其差异,对社会而言,是可以互相抵消的,但不能在个别老板的场合也如此。所以就个别生产者说,价值增殖的法则,一般在如下的场合方才会完全实现:那就是,他以资本家的资格生产时,是同时雇用许多劳动者,所以自始就是推动社会的平均劳动。”在这一点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的差别就不存在了,二者统一于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