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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

对“劳动”的一些看法及问题。

马克思是讲“劳动价值论”,可是我在很多书里都没有看到“劳动”的确切定义。而且即使有的定义我认为也并不能满足我的要求。

第一,在分配问题上,是什么决定了最初的和最根本的分配。这个要把一切分配行为综合考虑,例如小偷,强盗,军阀,贪官污吏,宗教界,学术界,甚至妓女和鸭子。。。。。。不能因为有些行为不符合我们的思维和世界观就放弃思考。更不能一棍子打死。是经济创造了政治和法律,不是法律创造了经济!

第二,在这个时候金钱貌似是不存在的,不要拿钱作为衡量标准。

抛砖引玉。谢谢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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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 10:33:00

"显然,马克思的关于劳动的表述并不严密(202)。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也完全可以表现为一方有目的地为另一方提供某种满足其需要的使用价值,我们且不管这种关系是什么,至少这里包含有三个要素:那就是人的活动、目的及手段性的使用价值。在此,使用价值的现实状态我们不必去考虑——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是达到某种技术要求的,也可以是未达到某种技术要求的(如有必要,对此我们可以用有效劳动或无效劳动来表述),对于我们的考察而言,重要的是主体的这种活动的现实存在。因此,简单说来,劳动是生产满足人们需要的某种使用价值的人类活动。因此,如果一个人在某种情况下具备了上述三要素,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他是在从事某种劳动。"

----<劳动价值论对人类自由意志的绑架>

[此贴子已经被angelboy于2009-5-6 13:16: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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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 14:29:00
这么说来,显然强盗一边制造恐怖一边许诺安全的行为也可以叫做“劳动”。不知道有没有用这么黑暗的视角解读的经济学门类,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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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 16:51:00

马克思:“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

马歇尔:"劳动是任何心智或身体上的努力,部分地或会部地以获得某种好处为目的,而不是直接从这种努力获得愉快为目的."

----你也可以以类似的话问马克思,制造毒品算不算劳动;问马歇尔恐怖活动算不算劳动.

    没有人在界定时不是暗含着某种在正常情况下人们可以理解的约束的.你说的那种情况,一个社会的法律(有时是道德等)就会说那是什么行为.同时,积极与消费的东西还有相对性的.也许我们今天生产的某种东西根本就是对人有害的.可是我们限于知识并不知道.我们今天会说这是什么行为?

-----你可以说那是恐怖行为.可强盗就把它叫做劳动.你奈何?而制假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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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 18:25:00
问题不是这些行为在不同的人眼里是否构成劳动,而是怎样把这些东西纳入经济学的思考中。就像《血酬定律》做的那样,但是血酬显然理论性不是很充足。希望大家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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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7 21:37:00

劳动的定义是很好理解的,但不知为什么在衡量的问题上争议会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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