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xiang《国企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thread-412322-1-1.html)。一文中,讨论的是国企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很显然,讨论这一问题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作者显然没有明确地说明“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文章的开头作者是这样论述的:
“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一观点是建立在一定的逻辑基础之上的。国有制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因为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由于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制自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这个证明过程中出现了三种所有制形式,其中全民所有制是国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介。因此在这里我们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全民所有制,再看一看国有制是不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https://bbs.pinggu.org/thread-412322-1-1.html)。
在这里,作者并没有直接论述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而只是说明,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要证明国有制是不是全民所有制,就可以证明国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了。
从逻辑上说,即使作者能够证明国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也不能说明国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只是全民所有制一种形式,还可以有其它多种形式。也就是说,作者从这一角度进行论证是不可能成功证明论点的正确性的。反过来,即使能够证明国企是全民所有制,也不能说明国企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象原始社会公有制也可以说是全民所有制,难道这种公有制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为了使问题的讨论能够不断深化,我们还是先来弄清最基本的问题吧:
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从这一命题本身我们可以看出:我们讨论的公有制问题,而这种公有制是区别于其它社会形态的公有制,即不同于原始社会公有制、奴隶社会公有制、封建社会公有制和资本主义公有制的公有制。
公有制是由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每个社会都可以存在程度不同的公有制,从各种公有制的具体情况来看,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剥削者,因此,历史上的各种公有制因其社会成员的不同而有性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它是满足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因此,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本质特征,不仅可以明确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一般区别,同时也可以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它形式的公有制的本质区别。
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首先必须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其它公有制的区别。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各个社会都存在有公有制,这些公有制都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些社会的公有制的主体不是劳动所有者,而且也不体现劳动所有权。
其次,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还必须了解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而不是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在改革过程中,许多人提出了员工持股的主张,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做法。那么,员工持股能不能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呢?不能。企业员工,无论是一般职工,还是管理人员,如果他是以股份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并取得红利或股息,他是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而不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股份是生产资料价值的计量形式,是资产所有者的标志,一个人如果是以股份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并凭借所持股份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利益分配,那他就是地地道道的资产所有者(虽然可能同时兼有劳动者的身份),这一过程只是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因此,员工持股制度虽然“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关切度和认同感”,但决不能说“体现了劳动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原则,形成了资本经营者与企业劳动者共同治理企业的新型治理结构”(赵立新。《经济学动态》2000。04)。劳动者的权利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和分配权,就必须建立“谁劳动谁管理”的管理体制和“谁劳动谁所有”的分配体制。员工持股制度是员工通过某种途径成为资产所有者,并作为资产所有者取得相应的权利,与实现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是无关的。在实现公有制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劳动者由于不是独立完整的资产所有者,因而不能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由于公有制度的实现消除了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差别,因此,他们也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因此,如果我们说“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主人翁权利”,那完全是错误的。
第三,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还必须了解劳动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区别。劳动者可以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也可以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当劳动者以劳动所有者身份出现时,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相反,如果劳动者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时,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力所有权。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与此相适应,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也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不是劳动力所有权。
就象谈到资本主义企业就离不开产权一样,谈到公有制企业,谈到社会主义企业,就不能不谈到劳动所有权,因为就象产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基本权利一样,劳动所有权是公有制企业或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权利。那么,什么是劳动所有权呢?所谓劳动所有权是劳动所有者的权利,它和资产所有权相对应,包括劳动分配权和劳动管理权两个方面。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的要求表现为“谁劳动谁所有”,它又既包括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也包括按照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分解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两个方面;劳动所有权在管理的要求表现为“谁劳动谁经营”,它包括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管理体制(即企业建立职工大会、职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职工按照个人劳动量在企业劳动总量中所占比例行使管理权--即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工一票)。平常我们常说,社会主义企业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要实现按劳分配。这“劳动者当家作主”就是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都可以作为主人管理企业,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无非是说社会主义企业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至于按劳分配,无非是要体现“谁劳动谁所有”的分配原则,满足劳动所有者在分配上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劳动所有权本来是常识性的东西,只是人们囿于传统的产权观念,再加上苏联模式的自然影响,以至不能形成对劳动所有权形成明确的认识。
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
钟建民
2009-5-17
答复:
马克思明确指出:股份资本是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形式。
所有公司股票都是一元/股,通过银行系统向全社会公开出售,允许所有公民自由持有,自由退股,实现投资自由化,让各公司利润高低引导社会资金自由流动。这样的公司才叫做“公有制”、“全民所有制”。
中国的所谓“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是挂羊头、卖狗肉。当今中国、世界没有一个企业可以称为“公有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
你的勇气又有长进了.
楼主好像没有看完我的那篇文章。
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有区别的。在全民所有制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只有劳动者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全体社会成员和劳动者是有差别的:全体社会成员除了劳动者之外至少还包括这些社会成员,非劳动者、未成年人。因此全民所有制并非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里的重建个人所有权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
你不感到这里有生造之嫌吗?
能分配的只能是劳动!这里说的所有权指的是:在公有制生产方式上的个人劳动成果所有权。所谓公有制生产方式中的公有制,除了生产过程的共同占有关系外,还包括对自然即土地的关系,当然还包括生产过程外的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也即从个人角度说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
拙搞从《宣言》等著述看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结论中的两段相关论述:
2、社会主义所有制同“一切社会”形式一样,并无例外的是主体性的也即人为性的、有赖于个人这一永恒社会主体的生产和交往而存在的历史形态。它不仅具有一般个人财产形式的主要特征内容,而且其不同于资本主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或特色还在于:这种真正为新的客体生产条件所需要的“新的生产组织”,就是再向前一步;即从根本的区分点上说,不是在生产过程以外或不是按资分配,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特征——是循着“实现个人所有权”这一历史趋势,而在产品的直接生产过程这一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关系层面上,也即在“共同劳动”或“社会劳动日”中重建、分配、给予、分享个人财产(以某种簿记形式随时计算并扣除他“私人”在产品生产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对他个人份额以外的社会生产资料的使用费用,等),由以自下而上诞生的“真正民主制度”(《马恩选集》第二卷第377页)。在直接生产过程产生的这种直接选举、随时撤换的高度灵活的组织形式中,奴役他人劳动的资本关系和凌驾个人利益之上的特权关系,是绝不存在的。——虽然这种最初的形式而不是在其发展了的、即确切的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形式中,还遗留着某些要加以限制的旧法权关系,但那已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
3、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总体上看是所有个人的“共同占有”,个体上看是每“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抑或如原始个人所有制的个人占有、分散生产方式是原始公社时代的最高成就一样,不过是把囿于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局限性“共同占有”方式,理性地提升为全社会的原则,从而彻底打破私有制生产的重重社会束缚及其狭隘眼界罢了。这一原则除了前述内容,现在略强调如下特征。(1)生产:联合劳动者个人(或生产的最小单位)的符合全社会共同占有原则的生产活动,一方面排除了生产资料支配人、奴役人的可能性——如果“不变资本”是联合劳动者的个人财产,那么一份过去劳动就是一份过去劳动(其特殊性使用费用由生产的需要确定),因而物不再成为生产的主宰力量;另方面,个人专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即使其生产不采取直接的集体活动方式,也不再像私有财产那样只在可能性意义上是具有社会性,而毫无例外的属于全社会生产的部分——“直接的社会财产”——社会总劳动的一个直接构成部分。(2)分配:撇开计量的具体形式不说,社会总劳动中的个人产品份额的分配,一方面,“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恩选集》第三卷第11页)等一般社会生产分配的规律性。另方面,社会生产生活的不同需要,对任何个人的产品份额进行他们共同商定的各项社会基金的扣除。其次,自然的土地和表现为人类历史共同性的劳动产物的社会财富,既在本质上属于每一个人,也由于现代社会生产本身的共同占有规定性要求,生产过程的这些外部条件——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另方面条件,即一切科研成果的普及、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费用,应由社会支付:按劳、或更进一步的给予这些部门的生产者按(生产的)需分配。
zhuxiang 发表于 2009-5-20 17:57
楼主好像没有看完我的那篇文章。 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有区别的。在全民所有制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和劳动者是有差别的:全体社会成员除了劳动者之外至少还包括这些社会成员,非劳动者、未成年人。因此全民所有制并非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zhuxiang 发表于 2009-7-12 14:52简单地说,资本主义是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制,社会主义是不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一定范围(企业)的劳动者按照平等的份额共同拥有生产条件。劳动者拥有生产条件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发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劳动者拥有生产条件意味着全体劳动者不仅可以获得全部工资,还可以获得全部利润。
温暖如茶 发表于 2009-7-12 15:58工资、利润,原来你说的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所谓的“公有制”!zhuxiang 发表于 2009-7-12 14:52简单地说,资本主义是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制,社会主义是不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一定范围(企业)的劳动者按照平等的份额共同拥有生产条件。劳动者拥有生产条件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发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劳动者拥有生产条件意味着全体劳动者不仅可以获得全部工资,还可以获得全部利润。
问题都来了:1、企业倒闭了怎么办?劳动者又成了穷光蛋?市场竞争是很常见滴。。。千万别跟我说“公有制”的企业可以千秋万代的开下去.。。
2、大量公有制企业的倒闭。。。大批无产者的出现。。。意味着资产向小部分“公有制”企业集中。这不资本主义又来了。。。。嘿嘿
3、某些“公有制”企业(比如南街村、华西村)要扩大生产,必须得招聘大批劳动力。。。。不得了,剥削或者说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幽灵又来了!
4、我不想在这些所谓的“公有制”企业干了,如果企业阻止我,OK,那是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如果不让带走我所拥有的“资产”---南街村和华西村据说是“净身”扫地出门---na你所说的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发挥、可以获得全部工资和利润就是一句空话!哈哈哈
说句不中听的话:来到这个论坛几天了,到目前还没发现有真正有研究、有逻辑思维的人,多的是YY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