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实际上玩的是移花接木:签的是固定工资,最后闹的是入股分红,不给就抢。
看看马克思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原话概念:“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P52)
所谓社会平均劳动熟悉程度和劳动强度,是建立在什么数据基础上----是由社会所有产品得出来的吗?还是只由前者中最终销售成功的产品?
【总量】=【产品A】(最终销售出去,即对顾客有效产品--保证满足客户需求)+【产品B】(最终没销售出去,即对顾客无效产品,但对老板有效产品--保质保量,它们可能卖废品回炉重造)
1、如果是指总量,那用上述概念所推导公式计算出来的,必然包括对顾客有效劳动量和对顾客无效劳动量,那相应的工人报酬的计算方法,应是:工人报酬=在产品成本基础上计算对老板有效劳动量部分。实际就是【固定工资制】。
2、如果是指产品A,而用上述概念所推导公式计算出来的,依然包括对顾客有效劳动量和对顾客无效劳动量,那相应的工人报酬的计算方法,应是:工人报酬=在最终售价基础上计算对顾客有效劳动量部分。实际就是【入股分红制】。
而马克思的剥削论,却是把二者巧妙混淆的,他用的计算公式是:
工人报酬=在【最终售价】基础上计算【对老板有效劳动量】部分。实际就是签的固定工资,最后却闹的入股分红(还错误地基于售价,利上加利)。
其实哪种方式都没关系,趋势也是入股分红制,但问题是:
1、你得经过双方同意才可采用
2、按“【最终售价】基础上计算【对老板有效劳动量】”这个利上加利的错误公式来计算,更加错上加错。自然,由此算出来的剩余价值也是错误的。
依据错误公式算出错误值,自然就冤枉给你报酬的人了,误伤好人,结果是严重得令人发指的。
但也许,他是出于在那个相对落后的市场环境里,因为自己窘境而犯了无心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