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328 发表于 2016-8-7 09:29 
“简明扼要来说:劳动者得到了全部的价值,就叫社会主义。劳动者得到了部分的价值,就叫资本主义。”一一一 ...
既然社会主义劳动者得到了全部价值,那又何来剩余价值呢?你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1,资本主义,按资分配,它的实质是剩余价值,还是对剩余价值之占有?
2,原来你缴纳地租,每年收入5个大饼。现在,你不缴纳地租了,收入是10个大饼。
--------那么,能不能说,剩余价值被劳动者的你给亲自占有了?
3,剩余价值这个词汇,可以等价替换为“全部价值的其中一部”,除了这个“其中一部”,还有“其中的另一部”。
-------你如果觉得,剩余价值这个词汇不合适,不好听,那么,你改称“价值的其中一部”,行不行?
4,私人的合法财产,并不是赃款赃物。公款公物,并不是赃款赃物。
亦即,“赃款赃物”≠合法财产,“赃款赃物”≠“公款公物”
但是,“发还赃款赃物”=“合法财产”,“收缴赃款赃物”=公款公物。
5,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当中,劳动者的收入更大了,变大了。
那么,这可以看成,劳动者亲自占有了剩余价值,所以才更大,才变大。
那么,劳动者一旦亲自占有剩余价值,之后,之后,可以不再叫剩余价值。
但是,假若没有“劳动者占有剩余价值”,也就没有“不再叫剩余价值”。
大哥,你的脑子是木头?一点脑筋你都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