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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rossman 和 Hart 的观点,事前契约不完全,留下一些discretion,拥有企业的一方会分配到这些剩余权利,而拥有企业者就是拥有机器者。
这个逻辑一直感觉明显不合适,如果事前未考虑到的事项在事后变得清晰,比如拥有机器的那一方A需要做某种投资,假如他做了,他一定能够分配到所有的剩余吗?他能够以工厂的机器全是自己的为由要求获得全部的自己未经事前契约商定的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并得到法律保护吗?有的时候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如果另一方B掌管财务分配便利,他不同意把这部分剩余全给A,A也没有办法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