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W-M可以有三种情况:①W-M=0;(②W-M<0;③W-M>0;这两种情况暂时在这里不分析)
①
当W-M=0时,社会的总需求量(W)=社会总生产量(M),说明社会的需求与生产刚刚好,社会边际效用为0,这时社会平均价格可能=社会平均价值(均衡价格),物价刚刚好货币刚好实现价值的功能,这时也没有出现价值偏离。马克思经济学所说的等价交换现象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的交换。这时如果引入时间分析就是:当N-M=0时,设时间的符号为T,由于,W /T=M /T,因此,“T”就是一个社会必要劳动生产时间,这就是人们认为的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其实,马克思的价值的本质应该是“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W /T)”,我们来分析一下,如果把这个“W /T”被整个参与生产W的每个社会劳动者平均分配,假设参与生产W的社会劳动者的人数有n人,那么,就是(W /T)/n=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率【(W /n )/T=】,(W /n)是参与生产W的每个社会劳动者平均分配的生产量,“T”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可见,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致的,我相信马克思可能当时在做数学分析时已经经过这种分析。
如果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理论来分配应该如何分配呢?这就涉及到劳动价格问题,由于每一个人的个别劳动生产率都是不同(在这里由于符合W≥M,所以,每一个人的劳动都是必要劳动),但是由于个别劳动生产率不同,因此折算为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的量也是不一样的,这样,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的量不一样他们劳动价格(工资)自然而然就不一样,即使是在公有制社会的计划经济劳动生产之中也是如此,这种按照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作为社会标准的分配其实就是按劳分配,比如,在公有制社会的计划经济劳动生产之中同等工作环境条件的情况下,张三生产5个单位物品A的时间是1,而李四生产5个单位物品A的时间是4,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是生产5个单位物品A的时间是2,按照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是工资每天50元,那么,张三的工资是(5/1)/(5/2)=2,即2倍平均工资,李四的工资是(5/4)/(5/2)=0.5,即0.5倍平均工资,这样的分配就是等价分配即真正的按劳分配。
fujo11 发表于 2009-6-28 07:34
2# 林汉扬
按照你的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包含社会生产关系(即包含所有权关系)的制约。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确没有认识到所有权关系不同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确定因素是不同的,从而推出了剩余价值理论(剥削理论)。
fujo11 发表于 2009-6-28 07:49
我的依据如下:
以下摘自我的《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研究》一书
" [四]混淆了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我们已经分析过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之间的差异,并确证前者是错误的,后者是正确的。在这一小节中,我们将重点放在寻找马克思在哪儿完成了这种混淆,即指出这种混淆的地方。
(1)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中,马克思进行了这样的著名论证,第一,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第二,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者其它天然属性。商品的物理属性只是就它们使商品有用,从而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来说,才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象商品的使用价值。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商品体就只剩下一种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
对此,庞巴维克正确地加以了否定,但他的论证还有不完全的地方,我想再加以补充:第一,抽去了商品的具体的使用价值,不等于抽去了抽象的使用价值,例如,我可以抽去苹果、桔子、桃子等产品的特殊性质,我还剩下抽象的“水果”所具有的共性。抽象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效用,它是由人与商品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并对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有影响,至于如何影响,这儿不谈。如果说“抽象的使用价值”是一个荒谬的概念,那么“抽象的劳动”也具有同样的性质。第二,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也不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它可能有劳动产品的属性,也可能有资本产品及土地产品的属性,更有可能有劳动、土地、资本共同产品这样的属性。只有在不存在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资本产品的性质和土地产品的性质,才在生产功能和分配功能两方面转入劳动产品中去。
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否定,尽管是正确的,但却是不彻底的,他是只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马克思之所以做出上面的论证,得出那样的结论,其根本原因是不了解所有权关系的不同,对商品之间交换关系的影响,从而混淆了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几乎所有的对马克思《资本论》一卷第一篇进行研究的学者,都困惑他在该篇研究的是简单商品呢?还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呢?这绝不是偶然的。尽管这些学者也并不理解,所有权关系不同,对商品之间的交换会有不同的影响,更没有折算劳动价值理论,但他们都直觉地认识到,这里面存在着矛盾。其实这种直觉是对的,商品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所有权经济,只存在劳动所有权下的商品经济,和资本所有权下商品经济,和社会及国家所有权下的商品经济,绝对不存在没有所有权的商品经济。象马克思及其支持者所想象的,所谓的不存在所有权的“简单商品经济”,是不可能存在的。
如果是只存在劳动所有权的商品经济,很显然存在如下的因果关系:劳动要素的同质性+劳动所有权的等同性——对劳动产品占有权的等同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的等同性——表现为等量劳动时间的产品等价交换,好象耗费劳动价值理论成立,这时由于产品全归劳动者,所以分配比率为1,折算劳动量和耗费(投入)劳动量相同。至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我们在第三节已经研究过了,在此条件下,折算劳动价值量和耗费劳动价值量是不同的。
(2)马克思在《资本论》三卷第二篇第十章中有这样的论述:既然商品总价值调节总剩余价值,总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率,则价值规律调节价格。在这儿,马克思的总价值等于社会总劳动。对这个论点,庞巴维克也进行了正确的分析,并得出了否定的结论,但他并不知道马克思之所以会犯此错误的原因,仍如上述:马克思不知道所有权关系的不同及其对商品价值的影响。
很显然,如果只存在劳动所有权的话,则商品的总价值及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的确与耗费劳动(折算劳动量和耗费劳动量相同)有直接关系,并与劳动量(还有工资)有关系,表现为商品价值与劳动成比例。注意,我们在此研究的商品是投放资源可增加的产品。但在存在劳动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商品之间的交换,只与其各自投入的折算劳动成比例。这时生产价格,不仅与工资相关,而且与地租、利润相关,从而这时劳动耗费只是决定商品生产价格的因素之一,只是通过工资才间接影响生产价格的。除劳动耗费外,还有工资率水平,利润率水平,以及地租率水平及资本、土地的各自投入量,从而还有五个决定因素,他们和劳动量一样是决定生产价格的因素。
马克思解决不了劳动价值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之间的矛盾,因为马克思没有折算劳动价值理论的最中心的环节,而这又是因为他不理解所有权关系对商品交换比例的决定作用,当然也就不知如何进行劳动折算了。如果依据我的折算劳动价值理论,显然不存在由劳动价值理论得出的商品价值与现实中得出的生产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只是对于耗费劳动价值理论来说,才会存在商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不一致的问题。
所以,确切地说这一小节是名不符实了:因为马克思并没有本节严格意义上的折算劳动价值理论,当然也就不存在混淆了折算劳动价值理论和耗费劳动价值理论的问题了。正确的说法应是:马克思因对所有权关系不同如何对商品交换比例有巨大影响这一点不理解,所以没有能力运用分配关系,折算不同经济分配形式及其投入量,进而构成折算劳动价值理论,而因此犯了一系列错误。
(3)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之分的问题。对于折算劳动价值理沦来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工资,也就是总产品中分配给劳动者的部分,根本不存在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及分为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只有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因为解决不了商品价值由耗费劳动决定,及商品价值不仅与劳动耗费成比例,而且受工资率、利润率、地租率及投入的资本量、土地量影响之间的矛盾,才不得不提出这两个概念,是企图运用语言和语义上的歧义,解决这种矛盾的努力和尝试。实际上,使李嘉图劳动价值理论破产的两大问题,马克思一个也解决不了,因为马克思并不知道所有权关系对商品价值决定的意义及由此意义构成的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4)商品价值构成分析。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等于c+v+m,其中c等于不变资本,v为可变资本,m为剩余价值。其实这个价值构成式本身正是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的合成(马克思并不知道这种合成带来的结果)。其中v和m按马克思的说法是由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也就是由耗费劳动决定的,但是c却不同,因为c有两部分来源,一部分是流动资本价值的转移,一部分是固定资本价值的折旧补偿,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我们都只能看成是对资本所有权要求的满足,因为它们显然不能只与其生产时耗费的劳动成比例,而且还要受其它要素和收益率的影响,纵使假定固定资本只是由活劳动生产的,折旧也不能只和活劳动成比例,至少还要和一般利润成比例,如果这种商品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出来的话。因此,凡是进行下列推理的,都是犯了前提不清的错误:假如产品(A),由固定资本(B)和劳动力生产,而固定资本(B)仅由活劳动生产,则产品(A)的价值等于耗费在(B)上的劳动的转移(假定一年折完)加上活劳动的投入或耗费。原因很简单,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这个大前提下,固定资本(B)不仅与活劳动成比例,而且至少与一般利润有关系。略去了一般利润,就等于否定了资本所有权的存在,即改变了研究的大前提,这是古典学派中常见的错误,马克思亦不例外。
(5)“虚拟社会价值”的阐述。这种说法对于折算劳动价值理论是不存在的,只对于耗费劳动价值理论才存在。地租,无论是绝对地租还是相对地租即级差地租,都和利润、工资一样,决定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 从这种意义上讲, 它一点也不比后者虚拟。
(6)关于“三位一体”的批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最后一篇和《资本论》第四卷第三册中,皆详尽地批判了斯密的工资、地租、利润构成价值理论,这一批判本身就充分证明了马克思只知道耗费劳动价值理论,而根本没有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6-28 13:19
你们的思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什么是——价值?你们搞清楚了没有?你们连什么是——价值——都没有搞清楚,却在长篇大论讲“价值”。
1、“价值”有无形状;2、“价值”有无重量;3、“价值”是运动的还是静止的;4、“价值”有无运动方向;5、“价值”是实体还是虚无;6、“价值”是数据还是符号。
如果“价值”什么都不是,你们在研究什么东西?你们怎么知道“价值”是谁创造的?你们根据什么东西在讨论“价值”?你们不是在乱弹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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