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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9
作者:龙之珠(lzzscsj)
    人治与法治从内容来说都是管理,只是特点、方式、手段不同。人治与法治说到底都是人治。区别只在于执行标准不同。人治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执行标准。由于人的喜、怒、哀、乐情绪的影响及公与私的利益矛盾,使得人治缺乏一定不变的执行标准。人治产生的混乱,引发的矛盾就像买卖中失去了称或其它量具一样,使得一方的标准凌驾于另一方标准之上,容易引发缺乏公平、公正的矛盾。
   
    法治有了标准,但标准也需要人的执行。所以有法的人治不是法治,有了法还需人的无所妄为。无为方能有法治。法的依据要顺从民心,合乎民意,公正、公平。否则,缺乏生法依据的法治,在法的制订之初就表达了人治的意图。人治产生的法治最终从属于人治。人治与法治不仅广泛存在于社会、团体内部,也广泛地存在于生产、制造领域。机械、电子的加工制品就是有法而治,较为标准统一;手工制品就难以标准化,品质、规格难以一致。对于只能人为操作的领域,无论是管理还是手工制作,需要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中国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发展,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对于社会、团体,乃至小到家庭教育,可以作为管理标准的策略来划分为三个等级:上策法治,中策治人、下策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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