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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2
嫖客“救美”是该奖还是该罚?


据河南一家商报报道,河南新乡一名16岁少女小敏,因结识了几位无良青年男子,被胁迫到信阳市某宾馆坐台卖淫,近一周就卖淫15次。不久返回新乡,小敏依旧被那几名男子控制在宾馆内卖淫。723日,小敏被派去为一位客人提供性服务,这位客人见她年少,就聊起了天,并未有性行为和性交易发生。在听说了小敏哭诉的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和帮助请求之后,嫖客动了恻隐之心,次日凌晨时分,他带着小敏到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了案。警方在抓捕了胁迫小敏卖淫的那几名男子以后,也对“嫖客”进行了批评教育。
面对着一个嫖客“救美”的事件,人们见解各不相同。

有人以为,根据法律,凡是嫖娼的嫖客,均应该受到处罚——“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

有人以为,这位嫖客的仗义是一种见义勇为,应该受到奖励,而且他也已经终止了嫖娼行为。

有人以为,许多卖淫女的背后都有涉黑团伙的控制,这样的举报同样要冒较大风险,有人为与自己无关的受害人挺身而出,应该鼓励。

还有人建议,应该奖励“污点义士”,并建立相应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举报人当时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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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2 15:47:33
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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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2 15:57:35
国外对“污点证人”是有立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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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2 15:58:44
公安局处理的不错,该批评的地方就批评,该表扬的地方就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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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2 16:49:58
只能算是嫖娼未遂  警告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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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2 16:56:40
人家也有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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