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po 发表于 2009-9-7 21:45 
在想抽国企利润之前,不妨先看看将被抽利国企的普通员工的收入水平。否则,可以认为提出这样观点的人,没有起码的人性可言。
=========================================
不是谁“想抽”,而是收益应该回报全体所有者。
应该改革、规范公有制的收益分配
全民所有财产的收益——国资收益(包括国有资源出让的收益)的分配可以这样来安排:
可以分为三大部分,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1
.提取一定的份额作为新的资本。由所有者的代表——“国家”掌管和支配,用于再投资。这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需要,是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的需要。如果不加大投入,不壮大发展,就很难维持“主体”地位。
2.
提取一定的份额分配给劳动要素。用于对劳动的激励。依据创、缴红利的多少,按贡献大小返回给创利单位,由单位向提供创利劳动的全体劳动者(个人)派发“劳动分红”。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不能停留在只能取得工资性收入的阶段,让创造收益(红利)的劳动享受“劳动分红”,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创造性、积极性;凭劳动贡献分享收益 (红利),多劳多得,不劳不得,贡献大,分红多,不再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符合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和15大提出的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
3.
提取一定的份额作为所有者红利——财产收益分红。用于向真正的所有者个人分红,让全民分享属于自己的财产带来的收益。全体所有者一律平等,共同分享所有权带来的收益,人人分享等额红利(同理,国有资源的出让收入也应该如此)。让真正的所有者(个人)分享收益,让财产的所有权人获得相应的财产收益。
全部国有资源的收益(红利、资源开采权、使用权等收益)应该属于全民所有,人大应该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民所有的资产——全部国资(不止是“国资委”旗下的企业)的红利(收益)的分配、用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范,而不应该让它成为部门和个人手里的橡皮泥,他想怎么切就怎么切,想怎么分就怎么分,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劳动者的基本收入构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收入应该有
三部分构成:
一,工资、薪金——劳动力的成本补偿所得收入。
包括劳动要素在内的资源配置,都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化配置。工薪,是劳动力使用者以货币支向劳动力提供者支付的劳动力价格,把它解释为“按劳分配”所得,是对“按劳分配”的误解或曲解。
二,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所得收入。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阶级社会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由(生产资料)资本要素占有全部剩余劳动的收益分配方式、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对未来(没有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社会的收益分配方式提出了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设想。而象我们今天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收益分配的方式、原则、制度,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里却没有现成的构想。
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我们已经提出了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15大),确立了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16大),把建立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提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17大)。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贡献!重大创新!和重大突破!
目前,我们的劳动者还并不能获得这份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可分为两个部分:
1.已经能够得到的财产性收入。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出让财产使用权或者营运财产所获得的收益——私有 —— 劳动者个人所有财产的财产性收入。
2.应该分享但还不能分享到的财产性收入。它包括全民或集体所有的资源与财产的出让或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公有——全体或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财产的财产性收入。
十七大首次提出“财产性收入”这一概念,而且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体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因此,在
改革、规范公有制的收益分配 中本人认为:应该.
提取一定的份额作为所有者红利——财产收益分红。用于向真正的所有者个人分红,让全民分享属于自己的财产带来的收益。全体所有者一律平等,共同分享所有权带来的收益,人人分享等额红利(同理,国有资源的出让收入也应该如此)。让真正的所有者(个人)分享收益,让财产的所有权人获得相应的财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