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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4


矛盾的亚当·斯密

目录:
一.价值基础
二.劳动的内涵和外延
三.价值尺度
四.工资
五,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

亚当·斯密的经济思想对于后世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尤其是他的价值理论,在经济史上更是占有着一个极为特殊的位置。之所以说其特殊,原因即在于:人们一方面指称他对于这个理论的阐述常常表现出某些矛盾,一方面对其所看到的这些矛盾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并发展出了他们自己的价值理论。我们看到,不同理论的创立者及其支持者之间常常发生论战——极端对立的各方不仅在学术上相互攻击,甚至在政治上也相互敌视。然而,我认为这些所谓的矛盾,更多的方面是基于人们对斯密的误解,较少的方面才是囿于他自己的认识。本章即旨在剖析斯密的真实的价值思想,从而推究人们对他的相应误解,并力求揭示其观点的某些局限性。

一.价值基础
斯密有一段著名的话这样说道:“‘价值’这个词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有时表示某一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则表示占有该物品所带来的对其他物品的购买力。一个可以称为‘使用价值’;另一个可以称为‘交换价值’。具有最大的使用价值的东西常常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交换价值;反之,具有最大的交换价值的东西常常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使用价值。没有什么东西比水更有用,但不能用它购买任何东西,也不会拿任何东西去和它交换;反之,钻石没有什么用途,但常常能用它购到大量的其他物品。”[1]23
李嘉图针对这段话说:“效用虽然对交换价值绝对重要,但这它不能成为交换价值的尺度。如果一种商品毫无用处——或者说,如果它无法对我们的需求满足有所贡献——那么不管它怎样稀缺,或者获取时需要多少劳动,这种商品都不具有交换价值。”[2]1
我们把这里的“效用”与“用处”或“需求满足”相对比就可看出,后者是一种我们所说的物的社会使用价值,而前者就是指物的自然属性或自然使用价值。利斯特一方面说李嘉图对斯密的这种庸俗说法——“即把有用性与单纯的适意性相对比” [3]136——已经予以了纠正,一方面却认为穆勒对斯密的这个说法进行了尖锐的批评,他似乎想以此来表明其对斯密观点判断的正确性——他认为斯密在这里的使用价值即有用性就是“其他学者所说的主观价值、可取性或满足能力。”[3]92可见其既误解了斯密,也误解了李嘉图和穆勒。穆勒明确地说:斯密“这里‘使用’一词不是在政治经济学意义上使用的,而是在与享受相对立的另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在政治经济学上,一件物品有用是指它能满足某种欲望或达到某种目的。”[4]492这也就是说,这种“使用”只是自然意义乃至技术意义上的,从而它不依赖于人的主观评价而存在。
那么不难理解,当斯密说钻石虽然没有什么用途但却有很大的购买力时,这种用途只能是我们所说的物的自然属性或技术属性而不是其社会属性,后者意味着一种巨大的我们现在所说的效用或社会使用价值1——正是它方代表着一定的购买力。应当指出的是,一般而言,很多物之间的自然属性——也就是其自身客观存在的物理或化学属性本身——的比较,如果不是毫无意义的,就是不可能的。而根据斯密这里的意思,水与钻石的比较也不可能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意义上的效用比较;于是,二者只能是其自然属性在社会生活中的用途的广泛性和客观重要性或客观有用性的比较——水的用途显然是广泛的,其对人的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显而易见,斯密的这种说法客观上传递给了我们一个信息,那就是:物的价值与这种自然属性或自然使用价值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前者不是后者的充要条件而只是必要条件。2然而,斯密在主观上显然没有很好地把握这种关系,从而他常常忽视这种关系。让我们记住这一点——它定了斯密的价值理论的基调。
根据斯密的叙述,我们可以把那种效用引申至物的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这无疑也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评价而客观存在的。于是,我们就与他的那种产品过于丰富则无价值的观点取得了一致。显然,这种产品必然是具有技术属性的。那么不言而喻,物的价值是以一定的稀缺性为条件的,这正如斯密所说的那样:“价值主要来自其稀缺性的产品必然因供应的丰富而贬值。”[1]135
斯密认为:一些贵金属的价值“主要是出于稀缺性。这种稀缺性,主要是由于其自然储量极少,并且包在坚硬和难处理的物质中,从而挖掘并得到这些金属所必需的劳动和费用很大。” [1]407这意味着在斯密看来,生产的困难与其稀缺性是同一的。3尽管他没有明确的指出,这种同一性是不是具有广泛性,但至少在此他没有如李嘉图那样几乎完全把二者割裂开来。
斯密的上述观点至少客观地说明,物或商品的价值并不必然地与生产产品的劳动——这是一种个别劳动——成比例,它将因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当斯密说劳动是一个国家每年所消费的全部生活资料的源泉时,人类劳动在他的观念中似乎不过只是价值的基础,而未必是价值的尺度。尤其是他还认为大自然也和人类一起劳动,而地租则可以“看作是地主借给农民使用的自然力的产物。”4[1]264这样,作为价值基础的就不仅仅是人类劳动,还应当包括土地的自然力。
斯密提出了自然比率或自然价格这一概念——相关讨论我们在第三节进行;他认为是供求关系的变化使得真实价格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有时高于或低于它们的自然比率。换言之,这种供求关系使得市场价格——即商品的实际价格——不能与其自然价格相一致。
根据斯密的观点及后面的分析,读者将会发现:所谓真实价格就是生产商品的实际的代价,而实际价格,即是这种实际代价的市场价格。作为资本品的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其市场价格是一体的;但是,新生产的商品的价格却并不是诸资本商品的真实价格之和,后者只是一种价格基础,换言之,它仅仅表现为一种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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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的内涵和外延
尽管斯密认为劳动是财富(或者说价值)的一般源泉,并认为在先进社会里财富分配从而收入是与劳动艰难状况及其复杂程度成比例的;5但是,他却未能把这一点贯彻到底。他指出在雇佣劳动因资本的积累而出现之后,全部劳动产品并不总是归劳动者所有,“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必须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分享”[1]38——尽管资本所有者几乎摆脱了所有的劳动。因此,在斯密看来,在商品价格里,资本的利润“是一个与劳动工资完全不同的组成部分,并且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所支配。”[1]38显然,这种见解无疑等于在说:利润不是一种资本家劳动的结果。
斯密十分轻率地指出,“除非雇主预期对工人劳动的销售所得比补偿其资本金的数额大得多,否则他是不会有兴趣去雇用工人的;除非他的利润与其资本金的大小成某种比例,否则他是不会有兴趣去投入巨额资本的。”[1]37-38显而易见,斯密所说的只是事物的表象,兴趣本身只能说明投资动机的外在表现,而不会因此而必然地给资本所有者带来利润。这一点斯密应当是清楚的,只不过是,他缺少对问题的深入剖析——尽管他偶有提及。马克思对此认为斯密是“庸俗和荒谬的”,[7] 70-71其追随者则指责他的这种观点“反映着资本家的习惯看法”,[6]115是“剥削者的逻辑”,[8]73从而其结果是推翻了由其自己提出来的剩余价值起源的规律。6对此我们要问,雇佣劳动者是什么逻辑呢?难道说雇佣劳动者认为,资本家为其提供资本是天经地义的吗?
如果说所有者为雇佣劳动者提供资本而不收取任何报酬是应当的,那么后者无偿使用这种资本是否是正当的呢?肯定的回答显然是荒谬的,因此马克思设想了一种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资本——生产资料——的社会生产方式。然而,这种占有是与斯密所描述的社会发展趋势相悖的。斯密认为社会的富裕文明是随着分工的不断发展而实现的,而这种分工是一种人性中某种倾向的必然结果。斯密说:“一个特定的人,例如,他比任何其他人能更快、更熟练地制造弓箭,他就制造弓箭。他频繁地用弓箭和他的同伴交换牲畜和鹿肉。他最终发现,他用这种方式得到的牲畜和鹿肉,比他自己到野地里捕捉到的还多……由于肯定能把自己劳动产品中自己消费不了的所有剩余部分去交换自己所需要的他人劳动产品的剩余部分,这就鼓励了每一个人从事一种专门的职业,并培养和完善他可能具有的从事这一职业的才能或天赋。”[1]14这意味着,分工使每一个人从事他所最擅长的工作或擅长从事某种工作;这种分工的结果是更有效率的,从而是更积极的。那么,是不是人们皆擅长支配资本呢?当然,这个问题的前提是:社会生产需要专门从事支配资本的活动的人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则依据斯密的逻辑,这种支配活动不过是社会职能专业化的一种形式。7 我们仅从现实中人们支配资本或土地所致的不同结果从而其对社会的意义来看,就应当说这种职能的存在是必要的,并且绝不是人人皆是擅长此道的。因此,马克思等人的见解如果不是一种倒退或短视,便是一种保守或浅薄。
斯密显然不认为利润是资本家——确切地说是企业资本所有人——劳动的结果。我们在上一节已经指出,斯密在那种场合下所说的劳动不过是一种个别劳动,而不是社会劳动。因此,无论是他说的资本所有人所几乎摆脱了“劳动”,还是其雇佣的管理者的“劳动”与所监管的资本不成任何固定比例,皆不过是出于一种主观想象,而不是一种社会评价。如果我们接受斯密的稀缺(供求)价值观——更不要说其中暗含的效用乃至边际效用价值观,则任何处于某种交换关系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皆无权也不可能替当事者进行一种客观的判断,也就是无权或不可能对一种劳动进行一种量的从而价值的判断。事实上,即使是一个孤立的当事者,也不可能对所需求的商品进行一种其所包含的劳动量——即社会劳动量——的判断,更不要说是对那种个别劳动量的判断了。社会愈发展,情况愈如此。对于这一点,斯密是非常明了的,他曾说:“确定两种不同劳动数量之间的比例常常是很困难的”,从而商品的价值“是通过市场上的争执和讨价还价来进行的。”[1]25而他早在之前担任格拉斯科大学的教授时就曾指出,消费者是从来不问卖者花了多少费用生产它的。虽然他也认为人们会对不同种类的劳动所需要的艰难和技巧有些认可,并且认为讨价还价只是一种大致的而非精确的计算;但是,这绝不能成为一个研究者贸然而说某种劳动在作为一种社会劳动时,其是多还是少的正当理由——如果不是给定了某些必要的条件的话。情况很明显,斯密的这种见解,虽然至少是在客观上与其稀缺(供求)价值观相统一的,但却是与其劳动价值论相矛盾的。
而即使仅仅考虑那种劳动价值论,斯密的判断也是成问题的,因为斯密未能指出,如果没有形形色色的资本家和管理者的参与,一个企业或社会的生产所受到的影响是否也是与其所用的资本同样的不成比例;相反,他的分工说却可以为我们提供另外的例证。我们所看到的社会现实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世界逐步进入至金融资本主义时代,投资风险巨大,优秀的职业经理人炙手可热。如果说一个自由的市场至少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达到最有效的资源配置的话,那么金融资本家和职业经理人等的存在,从趋势上或积极的方面来看,至少在生产效率上就绝不是无足轻重以至如斯密所说的那样是与其所支配的资本不成比例的。在这一点上,我们显然可以回归至奈特。
对于地租,其见解同样如此。斯密指出,如果说地租是地主为改良土地而投入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则只能说是部分情况如此;而对于那些未改良或不能改良的土地,地主也会要求地租。甚至即使这种改良是由佃户的资本来进行的,当续签租约时,地主一般也要求增加相应的地租。斯密还说:“地租作为为了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自然是一种垄断价格。它完全不与地主为改良土地而可能投入的资本成比例,或完全不与地主所能收取的成比例,而是与农民所能支付的成比例。”[1]114
看来地租存在的原因并不在于使用资本进行改良,而是因为私人所有权。尽管他认为“在许多场合下普通土地地租至少可以部分归因于地主的重视和经营”,[1]6 03但是显而易见,这种地租似乎也是与劳动毫无关系的——至少是不成比例的。因为他还认为 ,“在许多场合,地皮租及普通地租都是所有者不需要劳神费力便可获得的收入。”[1]602-603
不消说,土地所有者的劳动状况依旧是基于作为研究者的斯密的主观想象,而不是基于一种社会评价。在此我们的问题类似前述则是:社会生产需要资本(生产资料)和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吗?对此,一方面我们可以考虑一下奴隶的解放所带来的社会生产力的巨大提高;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再对照考虑一下公地悲剧的问题。于是,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应当说,至少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的进步,始终是与私人所有权的不断深化和落实相伴随的——那些试图消灭私人所有权的运动无一不是以失败而告终的。即使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认为“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10]219私有制就会存在;甚至在他们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的最初阶段,其分配原则也必须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11]12这意味着,私人所有权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从而至少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不言而喻,至少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私人所有者对资本和土地的占有是必要从而合理的。斯密恰恰就是赞赏这种私人所有权的,8而情况也正如他所描述的:“我们期望的晚餐并非来自屠夫、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的利益的关切。我们不是向他乞求仁慈,而是诉诸他们的自利心;我们从来不向他们谈论自己的需要,而只是谈论对他们的好处。”[1]14
显而易见,人们的实际所得,在私人所有权一定的情况下,往往是随着其对资本和土地的支配行为在社会过程中的相对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私人所有权只是人们取得收入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换言之,私人所有权只能保证人们具有取得收入的权利,而不能保证有取得收入的现实。斯密无疑是非曲直观察到了这种现象,所以才指出土地产品的价格总是要首先“支付劳动和补偿使这些产品进入市场所必须运用的资本及其一般利润”。9[1]128利润的情况也是如此,私人所有权并不能保证其必然获得利润或获得多少利润,它显然因为资本总量和支配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如每一个人所具有的他自己的劳动所有权并不能保证其获得工资或获得多少工资一样;他的实际所得,必须是因为其劳动对社会需求的现实满足,而不是因为其所有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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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4 17:41:52
应当说即使是对于斯密而言,也很难想象对资本和土地的支配行为完全属于一种劳动——他甚至没有看到某些支配行为本身。而我们且不管所有者的相应行为目前是否被人们视为一种劳动,我们至少总可以看到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10即使是一种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选择的结果——在社会过程中,没有绝对静止的人类行为。而只要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我们的分析而言,就足够了——它被人们冠以什么样的名称并不重要。11毫无疑问,生产率的提高从而社会的进步绝不能说与这种支配行为无关。如果一种投资或选择不是为当时社会所需求,人们也不会竞相为之;而如果不是一切社会需求总是意味着某种限度,最终也不会通过市场表现出某种过度——这显然说明了某些人的不智。于是,价值的来源,应当说是与这种所有者行为密切相关的。事实上,每一个人都是所有者,至少是最一般的劳动的所有者,这正如斯密所说的那样:“每一个人对他自己劳动的所有权是所有其他财产权的原始基础。”[1]95如果读者能够允许我把斯密的这句话予以深入解释的话,那么,无论是资本所有权,还是土地所有权,都是以所有者对其劳动的所有权为前提的。这也就是说,前者是后者的结果。
尽管我们未看到斯密把利润和地租的来源完全归诸于地主和资本家的劳动,但斯密显然并不以为获得地租和利润(和利息)是不正当的。斯密认为利息是一种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一种补偿,是为了酬谢后者使前者有机会通过使用这笔款项而获得利润。虽然斯密的这种论证是极不充分的,12
但毕竟暗示了贷款人实际上是为借款人提供一种使用价值——这无疑是一种使相应的社会需求获得满足的社会使用价值。而斯密尽管形而上学地以兴趣说来解释资本必须获得利润,但至少说明了他认为资本家获得利润是正当的。至于地租的正当性,则在于斯密虽然认为地主喜欢不劳而获,但他指出那是劳动者为了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支付给地主的费用或价格显而易见,这种支付的前提在于私人所有权的存在,而我们知道,斯密实际上是私人所有权的支持者。

因此我们可以说,指出资本家是否是劳动的,只是一种规范研究,而不是一种实证分析——资本家行为是现实存在的,并且总体上看是一种至少在客观上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斯密认为一个社会的产业发展绝不会超过其资本所能够允许的限度,生产者所雇用的人数要受到其所支配的资本数量的限制;“任何商业条例都不能使任何社会的产业数量的增加超过其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它只能使本来不属于某一方向的一部分产业转到这个方向来。至于这个人为的方向是否比自然的方向更有利于社会,却不能确定。”[1]325利斯特指出有人对此不理解,认为既然斯密在其著作的较前部分谈到劳动是生产财富的唯一巨大因素,何以随后又会强调劳动是从属于资本的呢?对于这个问题,正如利斯特所说,这是一种陈旧的见解,其中的道理如今尽人皆知,所以对此我们没有必要讨论;我在此所要说的只是:这也许恰恰是斯密没有认为利润是所有者的不正当收入,并且没有提出一种资本价值论的一个原因。后来的一些人们在此显然比斯密走得更远,除了认为土地同劳动一样是价值的源泉之外,还认为资本同样也是价值的源泉。当然,或许也正是因为这一点,马克思才片面地理解并夸大了斯密相关见解,而认为斯密的所谓“扣除”,即是资本所有者对雇佣劳动者的一种剥夺。
而对于这种扣除的观点,庞巴维克指出:亚当·斯密“在不同的地方曾对这种利润作为两种互相矛盾的叙述。按照第一种说法,资本的利润是由于:为了满足资本家牟利的要求,买货者必须在货物中所消耗的劳动的价值以外,再支付一些东西。按照这种解释,利息的来源是由于产品的价值超过了劳动所生的价值;但是对于这种超出的价值,他并没有解释。按照他第二种说法,利息是资本家为他自己利益从劳动报酬上所取的扣除额,所以劳动者并未得到他所创造的价值,而是被迫与资本家共分了。按照这段话,利润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为资本所扣留了。”13[12] 58-59当我们说斯密认为全部劳动产品皆是劳动者劳动的结果,并同时考虑到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支付未必等于其实际价值时,那么庞巴维克的这种说法就是错误的——不过,这倒符合马克思主义者的胃口。但是,情况绝非这么简单。斯密随后还说道:“必须看到,价格中所有不同组成部分的实际价值,是用它们各自所能购得的或支配的劳动来衡量的。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构成劳动(工资)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也衡量其构成地租和利润的那两部分的价值。”[1]39这意味着,斯密在此认为,劳动者的工资就是其劳动的实际价值,从而,地租和利润所得另有其因。于是,庞巴维克又是正确的——除非我们说所谓“全部劳动产品”这一概念是模糊不清的。
问题其实就在这里。根据前述讨论,被斯密认为是正当的行为所获得的正当的成果,却不被其视为劳动的成果。对此我们可以说:要么是斯密没有厘清所有者行为的属性——即对劳动这一概念的界定是模糊的,要么是斯密对一定产品的形成原因缺少清晰的梳理——即对相关事物本质的认识尚有疏漏之处。14庞巴维克事实上也是如此,以至于我们在这位被称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恶毒攻击”者的著作中,竟然鲜见关于所有者行为的一种态度坚决的积极评价。

三.价值尺度
亚当·斯密说:“每件东西的真实价格,即每件东西对于想要得到它的人的实际代价,是为了得到它付出的辛苦和烦恼。每件东西对于已经得到它而想处理它或想用它交换别的东西的人来说,它的实际价值,是它能为自己节省的而又能转嫁到他人身上的辛苦和烦恼。”[1]24
李嘉图对此批评道:“亚当·斯密如此准确地说明了交换价值的最初来源,他必须使其说法前后一致,应该认为一切物品的价值都随着生产它们时所费的劳动量而发生变化。但他自己提出了另一种价值衡量标准,并说物品的价值随它们所能交换的这种衡量标准的量而发生变化。他有时把谷物作为衡量标准,有时又把劳动作为衡量标准。这里所说的劳动,不是指投放在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而是指该商品在市场上能得到的劳动量。好像这两种说法等同,也好像是因为一个人的劳动效率提高一倍,他因此而生产的商品数量便增加一倍,他用这种商品来进行交换时所得到的数量必然会比以前增加一倍。”[2]3
显然,这里先后提到的辛苦和烦恼是相对应的。对于交换双方而言,没有一方付出的辛苦和烦恼,就没有转嫁出去的辛苦和烦恼可言。换言之,对于每一方而言,己方的付出,就是对应的另一方的转嫁。正因如此,斯密随后才说:“我们得到的东西和我们自身付出的辛苦几乎是相等的。”[1]24这意味着,在这里,劳动已经不是个别劳动,而是一种为人们所承认的社会劳动。15唯如此,那些满足人们需求的物品的等价交换原则才能够得到体现。看来我们在上一节所讨论的斯密的某些观点,是违背这个原则的。李嘉图显然没有理解之——事实上斯密也没有十分清醒地意识到从而前后一致地坚持这一点;16他不过是把生产产品的个别劳动视为社会劳动,即所谓“一切物品的价值都随生产它们时所费的劳动量而发生变化”。换言之,李嘉图的观点实际上是忽视了生产劳动的社会性,而仅仅注意到了这种生产的个别过程本身。在这一点上,应当说李嘉图是相形见绌的。斯密曾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在不断努力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当然,他所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他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自然会,或者说,必然会使他青睐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1]325-326这意味着,唯有那些满足了人们需求的生产,才会使人们自身的利益获得满足。那么这也就是说,如果一种产品的生产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不管其实际上付出了多少辛苦和烦恼,都是不能为社会所认可的,从而是没有价值的。
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斯密的叙述本身做出合理的解释。如其所述,他所说的为得到一件东西所“付出的辛苦和烦恼”,不过是人们想得它所付出的实际代价——这种代价如果以己方为生产者的话,则与交换从而交换价值乃至价值无关;而其所“转嫁到他人身上的辛苦和烦恼”——也即李嘉图所说的其“所能交换的这种衡量标准的量”,则才是与交换从而与交换价值乃至价值相关的,因而它才具有了一种实际价值。这意味着,这个时候该件东西是能够满足他人需要并获得了相应社会评价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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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4 17:42:26
马克思一方面附合李嘉图的观点,认为斯密在“两种不同的交换价值规定之间摇摆不定”;[7]47一方面又进一步地把斯密的那种一件商品所能够交换来的另一种别人所生产的商品量,强行解释为是一件商品所能够交换来的活劳动的量。他由此得出了一个极为荒谬的结论,即认为斯密“把工资当作商品的价值尺度。”[7]48虽然我们同意说一件商品的价值归根到底完全是活劳动的产物,但斯密的本意显然不是如此,因为至少商品的价值构成不仅仅是工资。
斯密开篇即指出,一国之全部生活必需品及便利品来源是劳动。17所以对于他而言,如果一种商品不是能够交换到一定量的劳动,又如何说明该商品中所包含(或支配)的劳动是多少呢?以别人的劳动来衡量自己商品中所包含(或支配)的劳动或价值,这对于交换的任何一方皆然,所以才有了斯密的“劳动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1]24这种说法。
然而如之前我们所暗示的,劳动是价值的基础,而不是其尺度——斯密在此事实上是混淆了价值基础与其衡量尺度的关系。18尽管他说“同等数量的劳动对劳动者来说总是具有同等的价值”,[1]26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我们需要知道不同劳动的量是如何判断的。因此,斯密的这种说法等于什么也没有告诉我们;倒是我们在上一节所提到的他的那种通过市场上的讨价还价,来对两种不同的劳动数量之间的比例进行确定的观点,触及到了真正的尺度本身。
斯密非常明智地指出,人们的交换意味着对对方劳动产品所包含的劳动因而价值的认定,19从而使得这种交换也即价值评价具有了主观价值论的色彩。换言之,商品的价值——确切地说是商品的市场价值——在斯密看来,似乎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客观标准,它完全是基于人的主观认识。而斯密的自然比率说,则意味着所谓主观判断,总是以一定的客观存在为依据的。20看来正基于此,斯密才认为价值评价是通过市场竞争而实现的——斯密无疑陈述了一个事实。
如果我们接受斯密的市场评价的说法,那么,他所说的同等劳动就应当是评价后的同等劳动。可是,他的本意却绝非如此;他实际上是在说,如果劳动量是相等的,那么价值就是相等的。他接着说:“按照他的健康、体力和精神的普通状态,按照他的技能和熟练程度的普通状态,他必然总是牺牲相同份额的安逸、自由和幸福。他所支付的价格必然总是相同的,无论他得到回报的物品的数量如何。诚然,这种劳动所卖到的物品的数量,可能有时多些,有时少些;然而,变动的是这些物品的价值,而不是用来购买它们的劳动的价值。”[1]26这里只字未提市场的讨价还价,而这里的健康、体力和精神,乃至技能和熟练程度,则很难说具有市场意义。购买商品的劳动量之所谓不变,在此依然是基于他的想象。他在前一场合进行这种规定是可以的,因为那是一种假定;而在后一种场合进行这种想象则是不当的,因为这是在陈述一种状态。显而易见,基于这里的陈述,其所谓的劳动这不过是一种生产技术使用价值的劳动,而非生产社会使用价值的劳动——很难说这不是那种社会必要劳动说的一个来源。
斯密随后指出;“只有本身价值绝对不变的劳动,才是最终而真实的标准。”[1]26李嘉图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虽然我并不反对李嘉图的这种观点本身,但是他用之反对斯密见解的相关理由则是不能令人完全同意的,因为他的反对事实上也是基于一种想象或武断。21不过,斯密在此终究是忽略了交换价值从而价值的相对性,从而也进一步地证明了,他前面的劳动不变性,绝非是生产社会使用价值的不变性。斯密的这种观点使得当他说“劳动的真实价格可以说是存在于为得到劳动而给予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之中”[1]27时,一切数量的变化都是如他所说的是这些交换而来的商品价值的变化,而不是劳动价值的变化从而是劳动者的社会劳动的变化——劳动者的能动性和社会运动的绝对性在这里消失了。
我们之前提到,斯密指出产品价值可以分解为三种收入。这三种收入就是工资、利润和地租。斯密随后继续分析说,它们“是全部收入和所有具有交换价值的物品的三个最初的来源,所有其他收入最终都是来自于这三种来源中的一种。”[1]40马克思对此认为斯密是“硬把他们当作独立的交换价值来构成产品的交换价值,认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不依赖于它而独立决定的工资价值、利润价值和地租价值构成的。价值不是它们的源泉,它们倒成了价值的源泉。”[13]240-241
应当说马克思对斯密这种观点的解释是十分偏颇的。斯密在此无非是在说,人们的收入或全部所得,是通过对商品价值所进行的这种方式的分配而获得的。显而易见,在正常的情况下,竞争的结果使每一种商品皆能够进行这三部分的分配。这意味着,当一个生产者的经营发生了亏损时,他就无法从商品价值中分配到利润——他甚至还会损失部分成本。马克思的这种见解,无疑等于在说斯密是一个要素价值论者,他不无揶揄地说:“似乎工资由劳动产生,而利润和地租则不依赖于工人的劳动,由当作独立源泉(不是当作占有别人劳动的源泉,而当作财富本身的源泉)的资本和土地产生。”[13]394或许这种可能的结果正是马克思之所以对斯密的三种收入说进行如此解释一个原因,马克思为之还指责斯密因此而流露出了一种庸俗的观念。然而我们已经看到,斯密除了有时把地租看作是自然力的产物外,却并没有对利润进行这样的阐述——这恰恰就是斯密在这个问题上遇到的困难所在。
我们在前面说过,斯密提出了自然比率或自然价格这一概念。他认为在一个社会或其邻近的地区里,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之间有一个一般的比率或平均比率;而在这样的社会或地区里,也同样存在着一个一般的或平均的地租率。斯密指出,这种比率的变化,前者是受到该社会人们的贫富水平,社会的进步、停滞或衰落等一般状况,以及相应各种用途的特定性质的影响;后者是受到土地所在的社会或其邻近地区的一般情况及其自然状况所影响。
我们知道,斯密认为商品的价值是在市场上讨价还价而确定之的,很显然,这种讨价还价的结果在一定的时期内总是趋于形成一种比率——这个时期的社会状况愈稳定,这种比率也就会愈稳定,从而这种比率的状态与我们选择的考察时期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当斯密认为商品的价格能够按照这种比率——即自然比率——而支付工资、利润和地租,就是按其所谓的自然价格出售时,他的所谓三种收入,不过只能是基于一种观念,而未必一定就是一种现实。换言之,人们获得符合这种自然比率的三种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由此进一步地说明,三种收入不是商品价值的原因,而是商品价值的结果。
斯密认为,在这种状态下,商品就是按其价值出售的,“或者说正好是按照将其送入市场的人的实际成本出售的。”[1]43我们之前曾说关于资本家是否是劳动的见解,是一种规范性研究;而事实上,斯密的自然价格或者说是商品价值,也是一种规范性定义,而非一种事实陈述。毫无疑问,这意味着价值评价具有一种规范性;但这种规范至少要符合人们的一般观念,或者至少能够说明人们的一般感受。从而当斯密说,唯人们的需求方可以“使得商品进入市场成为有效”[1]44时,他在此的价值意义就应当是一种主观意义上的,是反映人们的一般感受的。消费者可以承认一位劳动者为生产某种产品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当这种产品并不为消费者所需要,从而未使消费者的感官获得某种形式的满足时,他的这种劳动直接对消费者而言是没有什么积极意义的,消费者不会为之进行任何支付,那么消费者又如何承认它对之有什么价值呢?或者说,如果一定量的某种产品的生产虽然在生产者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这种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总体上并相对而言只有很小的用途——这意味着该产品只对消费者有较小的积极意义,从而消费者也不会肯对之有较大的支付,那么消费者又怎么可能会承认它对之有较大的价值呢?
我们不否认对产品的生产是一种事实,但是消费者对之的感受同样是一种事实。我们无法规定消费者的感受而进行这种事实陈述,我们只能根据他们的相关反应或行为进行陈述从而分析。显然,两种事实是同时存在的,我们不能用一种事实来代替另一种事实。这里有两种客观结果,作为生产者的事实,首先只是一种确定的成本事实,它能否满足社会需求有多种可能,从而事实上获得多少相应的补偿也有多种可能。无论我们如何定义价值,我们也不应当把这种形式的成本等同于一种价值,因为该成本无论其产品是否能够满足人们需求从而能否实现交换,都已经是客观存在的,而价值却是因为交换而存在的概念。
如果一定要用价值这个名词来说明这种成本的话,它只是一种个别价值,或观念上的社会价值。而消费者的支付,是一种事实;这种支付表明他认可了一种商品对其所具有的那种价值,并且这种支付具有在当时为人们所公认的购买力。从而按照斯密的逻辑,这是一种真正的价值支付。在公正的条件下,唯有一方真正认可的,才可能是另一方真正获得和应该获得的——看来正因如此,斯密才反对制度性垄断高价,他认为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勒索。22显然,即使我们仅仅考虑问题的规范性,我们也要从对立的双方的角度来考虑之,而不是仅仅注意生产者的事实——市场恰恰客观地实现了这一目的。生产者的事实用成本来描述就足够了,涉及双方的事实,才适合用价值来描述——不管是规范还是实证。难道我们可以脱离交换一方的存在而为价值下定义吗?这种价值显然是个别的,不是社会的,从而是不能通约的。这种定义本身就颠覆了价值这一概念之所以形成的基础。规范性定义至少要包括这样两个原则:一,不能有悖逻辑;二,不能有违常识或人们的共识。在这里,逻辑应当是第一位的,常识或共识是第二位的。那种把成本或某种形式的成本规定为价值,显然既不是逻辑上的,也不是常识或共识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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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4 17:42:57
我们仅就斯密对自然价格的规定本身而言,那是无可指责的;只是,当他将自然价格置于他的劳动价值不变观之下时,却显现了一种矛盾。他说:“自然价格和以往一样是中心价格,所有商品的价格都持续不断地向它靠拢。”[1]45如果说自然价格要受到人们的贫富水平,社会的进步、停滞或衰落等一般状况的影响,那么这个自然价格本身就是可变的,这就如我们所说的劳动的价值是可变的一样——事实上斯密明确地承认这一点。而他的另外一种观察同样也触及了问题的实质,他说:“虽然任何商品的市场价格都可以在长期居于其自然价格之上,却很少能长期继续处于其自然价格之下。”[1]48他的不变价值的观念,使得他没有发现:既然商品的市场价格可以长期高于所谓的自然价格,就表明其反映了相应社会的一般情况,这意味着这种自然价格或者自然比率已经现实地发生了变化。对此,熊彼特不加分析地接受了斯密的观点,而认为其“‘自然’价格实质上是长期现象,也就是马歇尔的所谓长期正常现象。”[15]474
综上所述,说自然价格是基于一种长期趋势是十分勉强的。而依照同样的逻辑,一切影响自然价格的东西,归根到底都会影响着市场价格,因此,如果我们接受那种自然价格的观念,那么所谓市场价格,不过只是一种短期的“自然价格”。23尤其需要我们注意的是,长期这个词本身就是暧昧不清的。试想,多长的时期算是长期呢?而又有多少商品的价格是能够是长期稳定的呢?这也就是说,市场价格实际上就体现着商品的价值,它是一种对需求者的真实价格。
我们已经指出斯密认为商品的价值随着稀缺性的变化而变化24——这是许多前辈经济学家的观点。那么是什么原因影响着产品的稀缺性呢?情况很清楚,需求的增加将会提高这种稀缺性,而供应的丰富将会降低这种稀缺性。比如斯密说:“任何国家只要贵金属数量的增加是由于矿山更富饶,就必然与贵金属价值的下降相联系。”[1]146这完全是效用论或供求论的语气——尽管他的叙述并不严密,我们由此几乎看不到劳动价值论的影子,尤其是看不到那种不变价值观。
这也就是说,是供求变化影响了商品的稀缺性。那么,又是什么影响着供求的变化呢?斯密显然是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从而才有了关于影响自然价格诸因素的表述。正是基于此种观点,他才说“黄金和白银在最富裕的国家自然具有最大价值,在最贫穷的国家自然具有最小价值;在最贫穷的野蛮民族中,它们基本没有价值。”[1]147
结合斯密的观点我们可以说,是一个地区人们的社会状况和自然状况,影响了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这种供求关系又影响到了商品的稀缺性,这种稀缺性按斯密的说法则影响着商品的价值。25然而,斯密对此并没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他只是依靠正确的本能而论及之;他在叙述中往往忽视其稀缺价值观就证明了这一点。比如他说:
“在一个天然肥沃但绝大部分土地完全未耕作的国家,牲畜、家禽、各种猎物等用极少量的劳动就能获得,所以它们只能购买或支配极少量的劳动。出售它们的货币价格低,不证明那里的白银的真实价值极高,只能证明那些商品的真实价值极低。”[1]144
这是一种斯密的从属于其不变价值观的效率价值观念——所谓效率价值是指产品的价值与生产率按相反方向变化的状态,这里完全没有考虑需求的变化,或者说至多假定需求没有变化。
斯密随后说;“必须永远记住,是劳动,而不是任何特定商品或一组商品,是白银及所有其他商品的真实的价值尺度。”[1]144
我们在此依旧看不到对需求的考虑从而没有稀缺价值的位置;那么由上文可见,这种劳动所决定的价值是一种效率价值。26而对这一点的证明,斯密的下面一段话更为明显:
“在每种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同一土壤和气候中,生产同等数量的谷物,按平均水平,要求接近同等数量的劳动,换句话说,要求接近同等数量的价格。正处于改良耕作状态中的劳动生产力的不断增长,为牲畜这种农业主要用具的价格不断上涨而抵消。所以,由于以上原因,我们可以肯定,在任何一种社会状态下,在任何一个发展阶段,同等数量的谷物比任何其他土地天然产物更为接近代表或等值于同等数量的劳动。因此,前面已指出,谷物在所有不同富裕和发展的阶段,都是比任何其他商品或一组商品更为准确的价值尺度。”27[1]145
这里谷物所包含的,显然是一种个别劳动量——尽管斯密把其混淆于社会劳动。不然,就无所谓“在每种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同一土壤和气候中,生产同等数量的谷物,按平均水平,要求接近同等数量的劳动”这种说法。不同的发展阶段,显然人们的需求状况不会一样,而整个社会的供应状况也会发生变化,同时其他社会条件也会发生改变;唯一不变的,在此可能就是这种生产谷物的劳动。
于是,似乎存在着一种价值评价上的矛盾。
也许斯密是这样想或我们替他这样解释,那就是:因为谷物生产的个别劳动量是确定的,所以便以其价值为确定的,而其它则视为是可变化的。
这种想法或解释显然很勉强,尤其在不排除需求对价值的影响时,就更是这样了。因为顺应社会需求变化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劳动的要求,而这种变化所导致的价值或谷物价值的变化,显然可以归于生产者的个别劳动因素。这里的情况很可能是:一种被衡量的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未变,实际上只是一种眼界狭隘的错觉;如果我们从整个社会系统出发来观察,则这种个别劳动时间实际上是变化了的。
应当说在斯密看来,为了强调劳动的尺度地位(一定劳动生产的谷物是确定的),那么,任何商品的真实价格,不管其中事实上包含多少个别劳动,皆可用劳动来表示,如他在说明稀有的白色夜莺的价格时说:“不论这种商昂的价格如何令人吃惊,但在我们看来仍比它的真实价格低大约三分之一。”[1]166-167他还指出,社会改良进程,可以使人类劳动的力量根本无法使之增加的那些产物的真实价格发生很大的提高165。对于这种现象,斯密以珍稀鸟类和鱼类为例来说明,而后来的李嘉图则用雕像和古钱等为例作解释。
斯密指出,有些天然产物,“是人类劳动能使其随需求的增加而成比例增加的那些产物……它们的真实价值,即它们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真实数量逐渐上升,直到最终上升到一个高度,使其能像人类劳动在最肥沃和耕种最好的土地上生产的任何其他东西一样有利可图。”[1]167
斯密之前的那种商品价值是决定于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的说法,在此又进一步地得到了诠释,即商品的真实价格并不意味着其本身凝结了多少个别劳动,而在于它可以交换到多少社会劳动!这也就是“劳动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的真正含义。
有人附合马克思的观点而认为斯密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用商品能买到的劳动量是作为劳动力商品出现的,它也有价值,即工资,所以,用能买到的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就等于用价值决定价值。这是一种循环推论。” [8]66
这种批评显然是出于一种臆断。如前所述,斯密的本意是指一种商品相当于或可以交换多少劳动量,而批评者却以劳动力代替这个劳动量,从而抛弃了商品价值的社会评价过程——马克思价值论的错误,即肇始于这样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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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4 17:43:19
四.工资
我们在前面说过,对于斯密而言,任何商品的真实价格,不管其中事实上包含多少个别劳动,皆可用劳动来表示。这样,所谓的在市场通过讨价还价而进行的价值判断,则不过是对所交换的商品能够支配多少劳动的判断。但是,这种判断的表现形式显然是抽象的,现实的判断绝不可能脱离那些具体的社会过程。因此,真正的尺度并不是劳动,而是那些使最后的判断得以实现的各种现实条件,一件商品中包含有多少劳动或者确切地说能够支配多少劳动,必须通过这种社会判断才具有客观性。这就如我们说一棵树究竟有多高,总是用一把真实的尺子衡量的结果。真正的尺度绝不能是抽象的,它必须是具体的;促使形成这种判断的各种现实条件其实才是一把真正的尺度——它是具体而真实的,它不是存在于我们的想象当中,也不是人们的虚幻的主观评价,它是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并包括我们自身。斯密的分析显然没有止步于抽象——他也不可能止步于抽象,他一方面根据时间的不同而认为白银和谷物是两种最佳的参照物,一方面如前所述指出了社会状况和自然状况具有决定性作用。后来的马克思片面地运用了抽象法,而抛弃了斯密对价值评价的现实考虑。于是,属于斯密观念上的东西,成了马克思的现实中的事物;而现实中的真实事物,在马克思那里却成了虚幻的东西。
这也是我指出马克思认为斯密“把工资当作商品的价值尺度”是一个极为荒谬的结论的又一佐证。
其实,斯密只是指出了劳动的真实价格是存在于为了得到劳动而给予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之中,而不是说是存在于为得到劳动而给予的劳动者实际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之中。所以,以这种斯密的看法而认为,斯密就是以为劳动的真实价值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劳动成果的价值是很成问题的。这就比如,谷物是一种必需品,但是,用一石谷物支配劳动,叫做用生活必需品进行的交换,用二石谷物所支配的劳动,也是如此。这也就是他说“人们更自然地用某些其他商品的数量而不是用它可以购买的其他劳动的数量来衡量它的交换价值”[1]25这句话的理由。
自马克思始,有一些人总认为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斯密则指出,劳动工资的多少,取决于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由此进一步证明,在斯密看来,工资并非是劳动力的价格。尤其是当其说“不论何种职业,其报酬或薪俸似乎应尽可能与该职业的性质相称” [1]581时,就更说明了这一点。28这并不一个规范问题,而是一个实证问题——除非我们可以说斯密所指出的一些例证并不是事实。如果说哪一个人强行规定工资即劳动力的价格(显然,最低工资问题与此无关),显然就犯了我们所说的违反规范原则的错误。
斯密指出, 工资争议中,对立的双方往往各自趋向于联合。只是, “在所有这类争议中,雇主们能坚持得更加长久,地主、农场主、制造业者或商人,即使不雇用一个工人,通常也能靠已经拥有的资本维持生活一两年。而许多工人,如果没有工作,一个星期也维持不下去,很少有人能维持一个月,几乎没有人能熬过一年。”[1]51-52
应当说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个企业有大量各种形式的债务,这种争议的长时间持续对其并没有什么好处,29尤其是当这个企业有着很大的社会影响时更是如此。更何况,社会舆论往往是倾向于工人一方。而历史地看,这种争议的结果也使得一些法律制度朝着有利于工人的方向发生变化。30
上述因素的存在,使得资方的这种目的的联合很容易瓦解,甚至根本就难于建立起来;同时充分的竞争,应当更会使这种情况成为可能。情况很显然,工人的适宜要求往往是可以得到满足的,这就如克拉潘所说的“在驱使工资下降的种种强大力量发生作用时,罢工往往无效,但为在价格迅速上涨之中争取工资劳动者分享的一份而举行的罢工,却往往成功,这已经是众所周知,而且几乎是可以指望的。”[17]597这其实意味着,经济规律并非是靠政治行动所能改变的。
斯密指出,尽管雇主总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却始终不能使哪怕是那种最低廉的那种劳动的普通工资,也似乎不能长期降到某一特定的比率之下,这个比率就是至少要足以维持劳动者的生活,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供养一个家庭。
对此,马克思认为这种特定的比率,就是指“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 31——尽管他没有提出任何有力的证据支持这一看法;马克思还认为工人之间的竞争使工人生活总是难以保证或更多地只能保证必需品的满足。对于后一点我们无可否认,但是,这恰恰说明了,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使得情况必然如此。这也就是说,在其它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如果竞争的现实使得工资长期处于较低水平,那么问题的根源则只是在于人口状况而不是这个制度本身。否则,难道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社会在劳动人口超过社会需求和与社会需求相吻合的情况下,人们的工资可以合理地毫无差别吗?
然而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斯密认为,当对劳动者的需求不断增长时,工人的工资就会大大地高于这个比率。32可见,工人实际获得的工资,未必是那种观念上的自然价格,从而也就事实上并不等于——它往往高于——劳动力的价值。如前所述,决定工资的自然价格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决定现行工资的因素;出现这个最低工资与自然价格相等的情况也不过只是一种巧合——如果不是不得不保证这个最低工资的话。
于是,工资的任何变化,都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的应得工资。结合我们之前提到的斯密对所有者所获收入的正当性判断,我们则可以说,资本主义工资绝不必然意味着一种剥夺。其实,按照斯密的设想,在完全自由的条件下,劳动和资本在使用上是利弊相等的。这意味着,人们的收入或利益是与其付出的代价相适应的。33
既然工资不是劳动力的价格,那么就必然是劳动成果的反应,斯密明确地表明了这样一种态度,他说,“劳动的丰厚报酬鼓励人口繁衍,也增进普通人们勤劳工作。劳动工资是对工作勤奋的鼓励,勤奋也像所有其他的人类品质一样,受到鼓励越多就越勤奋。”[1]63毫无疑问,工作的勤奋与否,与劳动力的存在状态无必然联系。
以劳动力为工资的情况,必然使得一定的劳动力对应一种相对确定的劳动报酬——即一定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而以劳动成果为报酬,则至少工资的上限——即所获得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是不确定的。而我们已经知道,斯密除了认为工资应有某种确定的下限之外,并没有规定其上限。
斯密在谈到殖民地的繁荣时说:“在其他国家,地租与利润耗尽了工资,两个上层阶层压迫下层阶层,但在新殖民地,两个阶层为了切身利益,迫使他们必须更宽宏、更人道地对待下层阶层……在新殖民地常常出现的土地广阔与人口稀少之间的比例失衡,使地主难以得到劳动力。因此,他不计较工资的高低,而愿意以任何价格雇用劳动力。劳动力的高工资鼓励了人口的增长。良田的低廉与丰饶鼓励了耕作的改良,使地主有能力支付高工资。”[1]409
应当说这种情况至少不必然决定于上层阶层的道德状况。当总产品是一定的时,如果地主与资本家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更大一些,则工资必然要少;反之,则工资必然要较高。换言之,如果市场上哪一方面更重要,则哪一方面收入就会更高一些。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里暗含着一种效用递减原理。普通劳动者人数如果相对社会需求较多,从自然的逻辑上,无疑重要性就要下降。然而,从伦理上,我们显然不能完全把人类置这样一种完全自然的状态之下。因此,这就需要人为地干预之,以使之保持一种最一般的生活水平。如果不是这样,人类就与一般动物无异。这也就是说,我们的制度既要顺应自然,同时也要顾及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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