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尽管是有幸新进人大经济论坛宠幸而设的学者专栏,但是,我只是一名经济学的圈外人士,对经济学的涉猎完全是业余的。经济学的同好中一定有人对championway(钱萍薇)、张建平有所认识,本人对所著的《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一书在www.jjxj.com.cn等网站上的竭力宣传也使得许多读者成为网上好友。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听起来就让许多人感觉不舒服。一方面,国人素有谦逊心胸,不自吹自擂;另一方面,在我们这个社会转型发展的时代里,靠西方经济学过活的人着实不在少数。那么,为何要口出狂言声称“终结”呢?《终结》一书的核心理论“2+2”又是什么呢?下面的文字,主要是针对第一次阅读本人文章的新朋友而言的,对于老朋友来说,且当我是罗嗦了。
本人是学理科的一名工程师,从事工厂现场工艺技术工作多年又从事企业全方位管理工作多年。企业家们最关心的是什么?是市场需求,简而言之就是“订单”,“订单”是企业生产的最高指令,没有了订单,企业就傻眼了。完不成订单,轻则说你是失信于人,重则说你是违法——违法合同法。那么,下面的话题就从我手头的订单谈起吧。
“订单”是什么样子?当然是由企业自己设计的格式。这个格式不重要,重要的是订单由什么内容,包含那些方面。
通常的“订单”必定包含这几个方面的内容:(1)货品种类(这其中往往包含有质量条款,因为有些产品是按照档次分类的);(2)数量(这其中包括交货期安排,如果没有交货期则这个数量就毫无意义了);(3)价格(在工厂符合以上两项条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时,对方应该支付的东西的数量,这可以折合为货品和货币的交换比例);(4)交易双方的签字画押(没有了这一项,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法律效用)。以上是基本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当然还有双方约定的其它责任条款。
我们从这个订单当中能够发现哪些和经济学有关的东西?
首先,有两个所有者——货品生产者和货币持有者。其次,有两种商品——分属于不同所有者的两种商品——货物和货币。双方作为各自所有商品的私有者,这个法律地位的确认是有前提的,这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上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也就是签订合约的双方的资格问题。有资格签订交易合约的人,就是大家都熟悉的经济学所称的“理性人”,理性人也被成为“经济人”,但是,经济人这个称呼我认为不怎么样,极易误导读者,还是理性人的称呼较为贴切。
理性人,其实就是正常人,其特征就是趋利避害。交易双方之所以自觉自愿地走到一起来,发生了共同签下这份订单的行为,心理学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趋利”,而合约中各种约束性的条款,就是为了“避害”。不正常的人是没有法律资格签订合约的,神智不清的人连写的遗嘱都没有法律效力。
这种发生在两个私有者之间关于两种商品的所有权的互易,经济学叫做“交换”——exchange,我简称之为“2+2”。我以上说的订单,是一个极其普通的交换的文字记录,大家不应该怀疑其代表性,因此,我进一步说:2+2这种交换过程是组成这个社会的经济现象的最小元素——经济的细胞。
细胞,当然是肌体组织基础构件了。有人说这的确是够基础够原始的,近乎多余。但是,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因此,经济学的研究要始终保持和最基本的经济事实相一致,是经济学学术研究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就是以这个最简单的经济细胞为对象,从这个最简单的经济细胞开始的,我自己称为“2+2模型”。
订单中的“价格”条款的实质是什么?有人说当然是货品的价格的啦!那么,还有一种商品——货币——出现在订单当中,货币有没有“价格”问题?如果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不是用货币结算怎么办?比如黄金结算、易货贸易、材料抵帐等等。我们当然已经习惯了把货币作为价值计量的单位,但是,这样并不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普遍性和代表性。经济学不能够只适应于货币和货物交换的情况。故而,2+2模型当中的两种商品是泛指的,不能局限于一方使用货币的交易。比如在货币市场上,用一种货币购买另一种货币,订单预先下在那里,到了那个点位就自行交割。
如果我们把2+2的两只商品看作是任意两种商品这种普遍形式,则订单中的价格条款的实质我们就显而易见了,即双方约定的两种商品的交换的比例——不论是什么商品。这就是《终结》一书当中对价格概念的界定——交换的比例。签订订单的买卖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反反复复讨价还价,讨还的内容是什么?无非就是交换的比例问题——价格。因此,不要对价格是交换比再有任何疑虑了。
到此为止,读者应该可以知道了,将“价格”术语当作“价值”的代名词的做法是错误的。价值是一个人面对一种物的时候对事物的评判或者描述,我将这种只涉及一个人和一种对象物的情况区别于2+2而称为1+1式的概念。1+1式的价值概念显然和2+2式的价格概念所描述的对象都是完全不同的。价值作为价值判断的结果,本身就是一个“好”和“坏”的问题。因此,经济学不涉及“好”和“坏”这种价值判断的说法,从一开始就偏离的方向,其错误是浅而易见的。理性人是趋利避害的,不进行好和坏的价值判断,如何趋利避害?因此,大家要从经济学不谈好和坏的错误教条中跳出来。
价值是1+1式的概念,这一点也告诉我们,在2+2交易中,人和物的关系(价值关系)不是一个,共有两个人,每一个人都面对两种商品,有多少个价值判断的结果(价值)你可以用简单的排列组合算一下。这个计算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价格和价值两个概念之间的巨大差异,使你从价格就是价值的思维定式中摆脱出来。
包括价格条款在内的所有订单内容,都是经过交易双方协商并确认的(签字)。这一个法律行为方式告诉我们,价格不是什么天生的、自然存在的东西,而是两个交换者协商的结果,是受到两个交易者所左右的东西。有人总是要将价格从价值的角度来理解,因此把价格考虑为和工厂生产的商品的成本费用挂起钩来,但是,你不要忘记,有两种商品在这里,就算是和成本挂钩,也应该和两种商品的成本一起挂钩。如果价格和单一商品的费用挂钩,那么价格概念就不是对涉及两种商品的一场交易的描述了,和对方无关了。如果价格不是用来描述交换的,使用价值概念就可以了。你能举出例子说明在谈论“价格”的时候和一场交易无关吗?我想你肯定不能。
如果你作为交易的一方,不论是那一方,你都不会放弃对价格的定价干预权利,即便是你无法左右交换的比例,但是你还可以放弃签约,不和对方做交易。交换双方这种对价格的干预权利是对等的,谁都无法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确定的价格,其原因就是交换双方是两个平等权利的私有者,都对自己所有的物品具有绝对的私有权力。承认价格受到交换双方的干预,实际上是承认交换者是私有者和理性人的结果。西方微观经济学以理性人为基础,但是,在谈论价格的时候,价格却不是由交换双方确定的一个交换比例,而是由所谓的“市场”或者“拍卖师”定下来的,交换双方只要遵守照办就是了,完全看不出交换双方是理性的私有者的味道了。
交换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主动性,行为科学上叫做“操作行为”,对应于“反应行为”而言。心理学的认识是但凡操作行为必有动机存在,任何行为分析现在都依据这个原理进行,比如犯罪心理学、侦察学、激励理论等等。一旦对其动机难以琢磨,就会怀疑行为人是否正常人了,也就是说是不是一个理性人了。从这一点上来说,理性人的假定和心理学是完全一致的。行为的动机,就是大家常常挂在嘴边的“需求”。所以,正常的行为人即理性人也就是需求者。
那么,既然任何一次交易都有两个参与交换的人存在,当然就有两个需求者。是需求者就有需求,需求的多少就是需求量了。在我们所说的订单中,就是货品“数量”和对应的总价格(货币的数量)。这里就和大家比较熟悉的西方微观经济学有不一致的地方了:需求量是两个而不是一个。货品的数量,是买方的需求量,而基于价格所确定的货币的数量是卖方的需求量。因为有两个需求者,当然就应该有两个需求量嘛。
大家考虑所谓价格和数量的关系的时候,往往是用我们身边的交换事例为参照依据的,而恰恰是这一点,我们极易被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所误导。为何这样说?因为西方经济学当中定义的“价格”不是我们看到的、实质为交换比例的价格,而是所谓的“价格水平”;而西方经济学当中的“需求量”也是无法在现实当中测度的。
作为交换,本质上是两个私有权的互易,这种互易的成立,法律上只是承认它是瞬间成立的,也就是说,一件东西要么属于甲方,要么属于乙方,没有中间所有权状态,交换就是瞬间完成所有权转移的。那么,作为描述交换结果的变量“价格”,所描述的是事物(交换)在某一个时间点上的状态,也就是大家在学习经济学时才能接触到的概念“存量”——描述事物在某一时空点上的存在状态的变量。而西方经济学当中的“价格水平”不是一个存量,它是指在一个时间段内所有交易的平均价格状态,其决定依赖于一种人为设置的计算方法,而其所依据的数据跨越整个考察的时间段。
而相反的是,西方经济学一再强调的、具有流量性质的需求量,我们日常观测的却是交易量、购买量、支付量,是存在于交换时间点上的一种存量。换句话说,我们可以观测到的价格和交易量与西方经济学当中的价格水平和需求量完全不是一回事儿。这样一来你就明白了,为何繁忙的市场就在我们身边,而我们又都是交换者,我们却无法在微观经济学的教科书当中看到一个来自市场上的“需求表”和“供给表”。有人口口声声说经济学只是实证的学科,但是,大家打开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看到的第一章中的供求定律却永远没有实证!
订单当中的数量往往和交货期条款相连,如果没有交货期条款,随你什么时候完成都行,这个订单也是一纸空文。这种数量和时间的联系有什么意义?有重大意义——现实当中关于数量的概念,有许多都是“速度”概念而非单纯的数量概念,而瞬时速度的概念又是一个存量概念而非往往是流量的数量概念。我们日常经济生活当中面临的,也多是需求的速度和供给的速度的问题,而不是可以撇开时间变量的单纯需求数量和供给数量问题。日常大家所感受到的供求关系,实际上是供给速度和需求速度的关系,而不是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关系。瞬时的交易速度和存量的价格可以形成时间点上的点对点对应关系,而需求量和存量的价格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关于这个价量关系问题,也可以用“订单”来说明,订单签订的过程当中,数量条款和价格条款有没有必然关系。没有!大家不要再用已经使你中毒的西方经济学的价量关系理论——供求定律——来考虑这个问题。对方要多少,是根据对方单方面的需求决定的,比如他要你生产多少套电脑主板,是为了拿回去装多少台电脑用的,而装多少台电脑又是他的客户要多少台决定的,和电脑主板的价格(同货币的交换比例)没有关系。你降低价格,只能替他节约采购费用,并不会让他多买几套电脑主板,他省下采购费用还会安排别的用场。这一切都因为交易者是一个理性人。我如果是工厂的采购主管,要买多少材料来进行生产完成订单,也是按照这个订单上的数量进行的,不会因为便宜了就多买点材料或者材料贵了而少买一点。
许多人心目中有一个认识,即西方经济学已经发展到一个十分精深的高度了。这方面的认识的形成,当然起因于西方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部分大量的数学符号的堆砌。但是,我告诉你,西方经济学中几乎没有数学应用,只是拉大旗做虎皮的数学缪用。西方微观经济学课程的安排都是在数学课程讲述过导数和极值问题之后进行的,这是因为用微积分的方法求得极大值是微观经济学当中最常见的数学应用了。然而,经济是一种人的行为,正常理性人的行为都是止于最大利益(效用、价值等)边界点上的,过了这个边界就是负效用了,负效用是“害”,行为人会避害而不会趋害,因此行为人不会越过边界的。用数学语言讲就是说描述行为的最大效果的点在行为曲线的边界上,而数学上从来都不用求导的办法来描述边界上的极值问题。
好啦,这个由工厂“订单”开始的话题我不在本文当中再说下去了,再说就又要写一部《终结》了。但是,我的意思大家应该看得明白了:西方经济学基础概念和基础理论部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基于这种分析,我才将我的书名之曰《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当然,说“终结”是针对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体系而言的,就经济学的发展历史来看,其中也有不乏闪光的思想火花,比如理性人的假定。大家如果对于进一步的分析论述感兴趣,可以捧场去买一本《西方经济学的终结》读一读,不要为这个可能令你反感的名字吓倒。我也经常看别人对西方经济学理论的批判性文章,看过了,才知道批得有没有道理,才便于自己找到正确的出路,是为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我经常出没和大话连篇的地方有:www.jjxj.com.cn、ecoblogger.bokee.com等,以后“人大经济论坛”也是要常来逛逛的地方了。大家有什么感兴趣的话题需要讨论,可以在此论坛发帖进行,也可以写信到championway@sina.com。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4 22:27:53编辑过]
楼主的观点,自认为是业余的。这是他的自谦,我想他的本意不一定是这样。他的观点,我想本专业的人,也许难以接受。比如说,把制度性质的货币也看成商品,就难免有业余爱好者的问题。
另外,楼主把西方经济学的错误,看得太简单了。其实具体地说,比如说凯恩斯的《通论》,你能指出他犯的错误在哪里,你找不出,谁也找不出来,因为他根本就没有错误。
如果你把萨缪尔逊的《经济学》,作为西方经济学的代名词来批判,的确能找到你谈的一些问题,中国的许多海归经济学者,确是学的这本书。我认为,萨氏的这本书,是对西方经济思想的庸俗化。
fujo11一定对本人的观点有所了解,但是还是限于表面上的。
凯恩斯的问题其实很多,由凯恩斯创立的所谓宏观经济学基本上是不能成立的。我有许多帖子是讨论凯恩斯的问题的,比如凯恩斯的储蓄投资恒等式的不能成立、以流理论考量的宏观货币流的错误、货币供求平衡问题中流量/存量逻辑关系的错误等等。《西方经济学的终结》里有专门一节谈论凯恩斯的错误。
另一方面,宏观经济学必然要有一个微观的基础,不能是空中楼阁,如果西方微观经济学不能成立,宏观经济学也一定不能成立。
当然,凯恩斯不是一无是处,比如凯恩斯提出的国家干预思想,我就在《终结》里给予了认可,自然不是赞同完全的计划经济模式。
[em07][em07]相对于李嘉图式的客观价值理论,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一贯声称自己是主观价值(效用)论,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外衣,本质上和应用中都没有按照主观价值论的思想进行展开。凯恩斯也是如此,凯恩斯的宏观变量如收入、储蓄等等,依据的价值概念依然是客观的。
我所认为的正确的价值概念在原帖中已经有所阐述:价值就是有用性,是价值判断的结果,是因人而异的、主观的,是一个存量概念。

亏你还专业从事多年工作,订单就你所说的这么些个条件么?要不要商定运费?要不要商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付款货币?要不要商定包装、保险和品质?
如我上面所说,西方经济学的效用论是假的主观价值论,开了个主观的“头”,而后续展开的“尾”实质上是客观价值论。
FUJO11晚上好。
对于主观价值论,我指的是事物本身无价值可言,而是人对事物的一种主观认识。强调的是价值判断结果即价值大小的因人而异性质。因为人的认识是随时间渐变的,因此,价值变量具有存量性质。出于这样的认识,价格依然是由价值决定的,但是因为价格是描述交换的,交换中又有两个人,因此价格和价值就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也没有价格围绕所谓价值中心波动这回事。价格的变动是价值变动的结果。
对应的,如果认为事物具有不因人而异的价值存在,我称之为“客观价值理论”,比如认为产品的价值量由凝结在其中的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李嘉图式的劳动价值论。由于制造产品的劳动是不可更改的历史事实,因此,在客观价值论看来,这个价值就不会改变。正因为如此,客观价值论者才会将价值作为价格的所谓波动中心。
总而言之,我所谓的价值的主观/客观强调的是价值的可变性——因人而异的可变性。这种认识,当然是基于“价值就是物对人的有用性”的定义的必然结果。因为人是个体的,同一种物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有用性,所以说价值是因人而异的。

楼主你好!
如果你的观点只是说,价值属于人类社会范畴,那我完全同意你的观点,而且我还要强调补充一下:它是商品经济特有的概念和范畴。
不过,读完你的回复,我觉得你走的更远:你认为价值完全因人而异。我觉得你首先要搞清楚你定义的“价值”是啥意思,为啥要这样定义。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试想一下,对于一个想买一辆桑塔纳轿车的人来说,汽车公司定价为每辆9万元,对他说来,价值如何因他而异呢。
fujo11你好
上面我已经说过价值的定义了:物对人的有用性。
为何要这样定义?大概因为我们说一个事物对人有用的时候就说它“有价值”吧。你不是这样说的吗?
汽车公司的定价,叫做汽车公司对汽车价值的单方面判断的结果,是“卖方底价”。如果你要买这样种类和品质的汽车,价格不超过10万(买方底价),你就可以和汽车公司做交易了。假如你认为这汽车最多值5万,就无法成交了。成交价格一定处在买方底价和卖方底价之间,而且仅仅反应了成交双方的价值判断具有相互重叠的区域,对第三者没有意义。
汽车以厂商挂牌定价销售时,成交价一定落在卖方底价上,因为在交易中,谁最先透露底价,就意味着放弃讨价还价的权利了。
你会因为自己接受了这个9万元的价格,就认为他人也应该接受这个价格吗?显然不能。这是因为,同一事物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价值,进而每人都有他自己的底价。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6 22:26:48编辑过]
晚上好。
应该首先说明,我可以帮忙,但是此时我只是你的法人代表,交换中表现出来的意思是你和对方的意思。
如果2万元是你委托给我的最高权限,这就是你对轿车的价值判断,是你的买方底价。但是,价格是交换双方的价值判断决定的,如果对方不认同你这个价值判断,就不能成交,你不能强迫他人按照你的价值判断行事,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买不到你所要的2万元的桑塔纳。
价格是有交换双方的价值判断共同决定的,不是单方面决定的,这就是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和价格与价值的关系。成交与否都是交换双方意愿的表达。你买不到,不能说明在你这里桑塔纳就不是2万元,只能说明在他人那里桑塔纳不是两万元。如果你认为桑塔纳只值两万元左右,而你现在手头就有一辆桑塔纳,别人出1.9万元,你卖还是不卖?很可能就会卖掉它了,这是双方价值判断重合的结果。
不是。
所谓“商品的价格”,是一种商业语言,有“商品的价值”和“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双重歧义。
如果用经济学意义的术语来说,你上面的话应该这样说:两种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即价格,是由两种商品的持有者共同决定的,对于任一方面说来,对两种商品的价值判断都是由其当时的认知能力和价值观所决定的,双方各自对两种商品的价值判断结果决定这两种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即价格。
这个发生在某一时刻在特定两人和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易的比例,只是反应此时两人对两种特定商品的价值判断。
凯恩斯没有认识到他的理论是否建立在正确的价值理论之上,后人如果可以论证,也是无妨的,有些理论的确是要后人进行系统和规范的。
但是,凯恩斯的问题有很多,我认为他依据的价值理论不是我认为正确的主观价值理论。凯恩斯和他同时代的许多经济学家一样,都是假主观价值论者。
桑塔纳车定价8万元,是上海大众公司的决策机构根据该车的生产成本及有效市场需求等因素
多次研究的结果,决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决定。如果你对此有疑问,你可以向该公司请教。
桑塔纳车定价8万元,是上海大众公司的决策机构根据该车的生产成本及有效市场需求等因素
多次研究的结果,决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决定。如果你对此有疑问,你可以向该公司请教。
晚上好。我说两点:
第一,大众定的价,叫做大众的卖方底价。有人认可,有许多人不认可。不要把单方面的报价当作成交价格,尽管先报价方放弃了讨价权利,但是,价格是一个区间形态,单方底价和成交价在经济学意义上并不相同。
第二,大众的8万元包含了他们自己认为的适度利润,尽管生产费用是可以准确测度的,但是,利润率的确定包含着大众公司的主观判断或说是对消费者主观价值判断的估测在内。
当然一致。
我想,你一定是因为我提到工厂成本费用问题而产生这样的疑问。其实,你的疑问源自于客观价值论的成本决定价值的错误理念。
实际上,厂商是根据一件产品可能被市场接受的价值来倒推成本的,即对于一定的市场认可的价值来说,它能承受多少费用,然后再来寻找费用不超过这个限度的生产方法。假如反过来,就便成厂商以自己的生产费用决定自己认可的价值再强加给消费者了,这是不合乎交换双方都是理性人的假设的,消费者变成被动接受厂商价值判断的傻瓜了。
现在已经有人提出汽车按斤卖,并认为中国汽车的价格将会趋向于40元/kg,如果消费者就认可这个价位汽车,那么你造不出40元/kg的汽车,你就卖不掉,你有你的单方面定价,但是那不是价格,因为消费者不认可。
关于我的价值理论,请参考我的论文《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真理和谬误》,本专栏就有。
尽管我是个客观价值论者,但我丝毫不否认人的主观性(尤其是对于消费品)对商品交换的重要性。而且我还认为,货币就是商品价值的社会表现。对于这个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个人和社会团体来说,货币这种社会财富的价值形式,完全是客观存在。
关于我的价值理论,请参考我的论文《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真理和谬误》,本专栏就有。
尽管我是个客观价值论者,但我丝毫不否认人的主观性(尤其是对于消费品)对商品交换的重要性。而且我还认为,货币就是商品价值的社会表现。对于这个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个人和社会团体来说,货币这种社会财富的价值形式,完全是客观存在。
fujo11早上好。
谢谢你推荐的文章,我之前已经大概看了一次,看来有必要再细读一遍。
我也不否认价值对象物的客观存在,但是这并不构成“客观价值论”。
把价值论分为“客观”、“主观”的方法往往被人误解为价值对象物(即价值载体)的客观性和价值量大小的客观性之分。我所谓的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是指“价值是客观事物的本身的属性还是人对事物的一种认识”,前者我称之为客观价值论,后者我称之为主观价值论。
你这里说的基本是正确的。
我想,我们有时候可能互相误解在措词的不够严紧方面(很难),比如你说“财富才从自然物转变为财富”,前“财富”就非后“财富”,说“自然物转变为财富”就比较严紧一些。
另一方面,“有了人及其社会之后”这种说法,极易导致忽略人的个体差异。应该说,就“价值是商品的一种社会属性”来说,应该认识到,社会是有不同的人组成的,因此,价值就一定是因人而异的。这种因人而异如果不能得到否认,经济学就应该把它表现出来。
我前面说过了,不能把价值物的客观存在当作价值的客观存在。如果这样,就无法找到任何主观的东西了。
比如,我们要弄清楚,一个客观存在的物体它的质量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对人来说是有用还是有害就不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价值就是有用性大小程度问题。
前苏联和改革前的中国,使用的多是物质指标核算体系,比如多少吨钢、多少吨粮、多少米布等等。也不能称之为是价值核算。
我把商品的“价值”定义为商品的社会购买力,也就是一种商品与其它商品的交换能力,可以用货币来代表和衡量。
如果你同意这个定义,那么,价值的客观性,就是指商品社会的客观性,其中包括个人主观性交换行为在内。也就是说,交换行为过程,尽管有主观性的影响,但交换前提,交换过程和交换结果,在更大程度上及更多的影响因素上,都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影响和决定着商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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