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提一个问题,更庞大,是关于剽窃的,虽然众说纷纭,却想不清楚。在法律上没有“剽窃”罪,一般来说,剽窃就是未经原作者允许并且未引原作者姓名而使用了原作者的作品。创作文学作品时,多数作者肯定有剽窃之嫌。因为读者没有耐性读每一句美文后面可能跟着的“典出”及“文献索引”。学术作品的剽窃问题最为国人关注,因为不道德,且可因此获取教授职称,还可误人子弟。不过,道德与立法毕竟应当两分。匿名审稿人往往不能认真审阅真伪,太耗时间,编辑部支付的审稿费通常可以忽略不计。英文作者往往在脚注1内感谢匿名审稿人,而英文读者往往十分看重这些匿名审稿人的学术地位。这样,有一种激励可以让审稿人稍许认真些,因为出了剽窃之错,毕竟,读者知道是谁审阅的。国内学者,杨小凯是不主张完全匿名审稿的,张五常亦然。有道理。我同意他们的立场。可是,如何减少国内学术作品的剽窃呢?越是租金厚重的领域,剽窃行为当然越多,方式也越高明。经济学属于这类领域,故而,多年来,少有年轻人被称为“著名经济学家”——因为制度压制年轻人。
文不尽意,但剽窃盛行而不衰,肯定有利于已经是教授的经济学家轻视尚未晋升的经济学家。』
dingding2005的含义有多重,我将其提炼为这样一个也许不太符合原意的问题:
匿名审稿制度对年轻人有利还是有害?
据本人经验,相当多审稿人是成名的经济学家,他们的机会成本非常高昂,因此审稿态度有时令人难以恭维。一篇年轻人写的、创新的理论性文章往往难以发表。请大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讨论这个问题,比如如何约束匿名审稿人?如何确保作者与审稿人之间的对话?等等。版主奖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5 9:11:08编辑过]
我在学校的时候,就遇到一些导师自己没有空去审稿让手下的博士或者研究生帮助审稿的‘
搂主说得很对,让名经济学家审稿的话,他们的成本是很高的,所以很多的时候他们不自己做了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究竟何种制度能够使得学术刊物关注自己在学术界的声誉,而不是关注领导的看法和现金流问题。很显然,公平的竞争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竞争的标尺——学术评价的尺度——是什么?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学界,这是非常混乱的,因此每一种刊物都可以在一些既得利益者的支持下找到扩张的理由。公平的竞争,应该更多地减少政府的干预,但是这在当前难以做到。但是引入更规范的学术评价体系,我想学术界在这点上是可以作为的。
除了声誉、竞争之外,作者与审稿人之间的平等对话也是很重要的。现在的匿名审稿制度,很难保证平等对话。作为审稿专家,天生就有一种毙掉别人文章的驱动和快感!据说,西方一些学术刊物允许审稿人跟作者直接联系,其制约机制大概就是一篇文章有多个审稿人,相互制衡。但尽管如此,该机制也的确不是完美的。
因此问题变成,我们能否找到更好的制度?
匿名审稿,如果制度执行得力,该是对年轻人有利的。(这里没有考虑审稿人已形成的对固有知识的局限看法,而对新知识的偏见和不接受);
不过现在关系稿太多了,很伤心。连《经济研究》这样的刊物都不能避免,学术这么搞下去,这得没什么希望
关于匿名审稿对于年轻人是有害还是有利。首先,套用一句俗话:我们需要辩证的看待。我所说的辩证的意思是,我们先建立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匿名审稿。毋庸置疑,这个制度的诞生是为了解决另一种寻租行为。设若,我知道是谁在审我的稿,我会做什么呢。在现有的社会背景下,答案清晰可见:我会动用我的关系,用人情或其他去游说那个审稿者。如果我所找到的游说者是一个拥有足够压力的人,或者我提供的租金有足够的压力。那么结果呢。想,也是清晰可见。
其次,关于国外对于审稿者的职责评定,又存在这样一个前提,设若那个审稿的同志因为各种原因,包括接受我寻租行为的原因,将我的稿件通过,那么他将失去很多东西:名誉、地位、财富等等。失去的原因,国外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行为选择对于这些学者所在单位的利益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度。我的意思是,在长期的博弈过程中,国外的机构意识到名誉是长期物质财富的基础。而另一个原因是,也许国外的公众对某些事情的麻木过程比较弱化一些(属于推测,可能不准确),相应大家也知道道德市场在某些发达国家比较完善。那么,在我们的国家呢,公众无论对一件事有多大的情绪,时间都能以化神奇为腐朽的力量将其淡化。也就是说,公众不具备影响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的能力(现在偶尔有点)。同时,公众容易麻木和遗忘。
基于前两个方面的分析,无论是匿名还是公开,就年轻学者所面对的话语权的问题都存在着同样的影响结果。前者,让评审者轻松,毕竟责任小一点。但,也规避了寻租的可能性。后者,让评审者多点劳顿,包括接受寻租的劳顿。权威一旦成为权威,必然面临着巨大的既得利益,有多少人可以放弃这个巨大的利益诱惑呢。纳什在年轻时将自己的成果递交给冯·诺伊曼。后者说:这不过是一个不动点均衡的问题。据之门外。当然,几年后,后者还是承认可首肯了纳什这个年轻学者的天分。这件事让我想起科斯说的话:如果你说错了,那么自然会有无数的人告诉你,你错了。如果你说对了,那么,请等待。
制度是人类企图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构思。通过制度构建达到绝对公正,这是一个伪命题。我的意思是,任何制度的建立,必然需要这样一个前提:任何制度必须选择一个群体作为自己制度范畴维护、支持和保护的对象,否则这个制度就不可能被建立。这样,制度从建立之初,必然是进行着一种选择,选择拥有某种资源禀赋的团体作为自己的支持对象,同时也由他们来完成对制度的支持。那么,不拥有制度所支持的资源禀赋的团体就在制度之外。由此,就意味着某些团体在制度中想要获得预期的利益,必须支付更大更高的成本。也就是说,不公正才是制度存在的基础。我们可以期望更好的制度出现。也就是说,通过不同利益团体的博弈,制度将不断的扩充支持范畴。但,支持力度却很难一致。这样说来,制度之外,或游离制度边缘的群体或者改变制度,或者等待,等待制度的范畴扩张。等待,科斯所说的等待。
初次来到这儿,看过一些版面和帖子,感觉这儿不错。写了这些,一则有所感触;二则希望自己能在这里有所长进。就是这样。
I think your argument proves the benefits of competition.
Well, you proposed two questions actually. The first is how we can accelerate the generation of good papers, and the second one is how good papers can get published under the anonymous jurors institution.
It is not only a question in China. We have known that many outstanding papers in US couldn't be accepted by first class journals and published in some second class journals. Nevertheless, it is a kind of phenomenon with small probability there, while in China creative ideas from young people are seldom listened to.
In China, we also noticed that too many papers were published through special Guanxi, which could be proved by some journals announcing to reject any Guanxi papers publicly as well.
Let's focus on the topic, why can the experts judge the papers ad arbitrium? They have no pressure, not to say the threat of substitution. I want to say, the idea of "experts' experience VS. experts' experience" proposed by dingding before might be a solution. The point is that we don't have enough experts or experts don't want to PK themselves.
谢谢以上几位的精彩评论。这次的奖励积累到以后一并兑现吧,相信各位“专家”不会在意论坛货币形式的奖励,而在乎参与对话的水平和声誉,这恰是论坛面临的最大挑战。我一直呼吁要关注高手,留住高手。但高手又岂是那么容易留住的?通过人大经济论坛来推动现代经济学在中国大陆的传播,需要各位高手戮力同心、多多参与!
说到dingding2005的题目,我觉得还是很意义的。本坛有好几位贵宾是国内权威经济学刊物的匿名审稿人,我想他们对这个问题也有思考。我个人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国内专家市场目前并不成熟。斯密说过,市场范围限制劳动分工。现在的情况,似乎不宜太多杂志号称要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哪里来那么多“专家”?在市场不够广阔的情况下,我们当然可以祭起Young的名言:“分工决定分工”。但是,我们国内经济学家有分工吗?我看少得很。
作为版主,我的主要职责其实是引导讨论和管理版面,但是人大论坛的特点就是版主往往承担着“知识参与”的重任,我更希望这个重任由类似上面几位朋友的网友来承担。
继续期待其他人的高见!
仔细看了dingding2005的题目设定原稿。感觉这个题目包含这样几个问题:
关于剽窃:1、谁该为文章中的剽窃负责。毋庸置疑,文章的作者要负责。那么,审稿人是否要负责。如果,我们假定这个审稿人非常负责,会对所有的文章逐字逐句的阅读。但,他就一定能发现所有的剽窃之处吗。我的意思是,就经济学而言,发展到现在,汗牛充栋的文献资料,一个人即使穷尽碧落也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文献,即使是自己的研究方向。如此而让审稿人负责,是否合理。当然,他也可能是根本就没有好好阅读,导致没有发现。但,没发现剽窃的结果,很难推论出他是认真读了,而受到知识所限,还是职责未到。这是一个没法监督的行为。2、怎样制止剽窃,基于上面的分析,个人认为,无论是企图给予学者道德来制止剽窃的构思,还是通过增加审稿者压力制止剽窃的构思都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在现实的情况下,技术开发或者引进也许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我的意思是,似乎有一种反剽窃的软件程序,通过收录无数的文献资料,按照一定的概率计算,来判断文章是原创还是剽窃。3、制度规范,除了技术,当然还需要制度来解决剽窃的时候惩罚问题。但,我想,最大的难题在于,审稿专家的职责如何判定。他的行为信息和知识范畴信息很难被他人获知并证明。对于作者而言,多大程度和怎样的重复算剽窃呢?
关于年轻人的文章和才华通过何种制度才能被最大限度和可能的被认可。假定这个年轻人的文章有价值。并且是由于专家不愿意pk自己,或者未能尽职阅读而导致被埋没。那么,如果文章的确有价值,是否可以假定是金子就能发光这个老话成立呢。当然,牵涉时间长短问题。如果,等到发光的时候,是否可以追溯当初那些审稿人的责任呢。这显然要求不能匿名评审,或者要求评审者在某个范围中不是匿名的,并且其评审意见被保留。这基本类似于,针对豆腐渣工程,增加监理的事后或永久责任。
before I forgot, that paper on JPE is, "optimal forecasting incentiv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Oct. 1989, pp. 1091-1102. in that paper, we learn how to improve experts' efficiency by introducing competition or auction mechanisms. anyway, as a remark on fallegend's comment.
青雪显然有对真实世界的细致观察。监督技术的进步很重要,同意。第1和第3,是提出了更细致的问题,也同意。作者道德自律属于巴泽尔的“第一方监督”,学术界“利益相关者”相互监督则属于巴泽尔“第二方监督”,学术仲裁机构属于“第三方监督”。这三类监督方式在目前社会发展阶段可以有成本最小的组合方式。但道德自律不可能完全被另外两种监督方式取代,所以,存在道德底线,当一定比例的学者的道德自律程度小于该底线时,学术规范瓦解。在这一底线之上,存在另外两种监督方式对目前昂贵的第一方监督的替代。制度安排,就是寻求这些替代方式当中比较合理的那些,例如,由学者们自发组织编委会——第二方监督,或者,由学术仲裁机构重罚剽窃行为——第三方监督。青雪的问题3也是我觉得最困难的问题,与此相关的是那个“出租车”类比。更有意思的是,根据我的观察,国内发生的许多抄袭剽窃事件,其肇事者的学术水平均属“不错”之列。许多被剽窃的作品,没有一定学术判断力,尚且无法剽窃。于是,剽窃如同改革初期官员经商,似乎有了一些符合效率原则的积极意义?
回答另一网友:确实存在不同的匿名审稿制度,国内的一流学术刊物,有一些,采取了单向匿名,比较常见的是单向匿名、编辑部定稿、不匿名三者按照某种比例的混合制度。这是目前必须有行政挂靠的学术刊物编辑部的特色,关系稿和学术稿都要有。理性选择模型可以假设编辑部自有判断力,为了生存得更好,选择最适的比例。
没有想清楚,盼复。
1、青雪叮当说的技术手段很有意思!我相信这对中文文章还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但是现在剽窃的热点是中国人抄外国人的,中文抄英文的,如此则你的数据库手段就比较麻烦了。我认为让声誉发挥作用是重要的手段,这里就不细谈了。
2、对于dingding2005说的剽窃具有某种效率,我认为这个比方不恰当。“不错”的学者剽窃是极少数,多数都是很烂的学者在剽窃。官员经商具有保护产权的效率含义,但是学者剽窃完全没有冲破制度束缚的效率含义,因为完全可以由翻译来替代之。
先看青雪的“剽窃责任”问题。我认为专家不需要为剽窃负责,而只需按照专家应有的专业水平对文章作出评价;作者天然对文章的原创性负责。这如同去医院看病,医生所诊断的是病人的病情,而不需对病人到达医院时候的状态负责。因为,专家所以为专家,乃是对于他所研究领域的学术熟稔,而非对于鉴定文章是否剽窃在行;所以,尽管专家可能会比普通读者更有鉴别力来判断文章是否剽窃,他或她仍无须对此负责。也就是说,文章非剽窃应当是文章作者投稿的当然先决条件,所以作者完全负责。
青雪提到的技术手段在国外确实应用广泛,除了传闻中的Nature使用该软件外,很多大学教师也可以使用它来检查学生作业是否剽窃。nie的问题估计在技术上不会是很大的问题,Google Translation小试牛刀就威力顿现了,今后在机器翻译和语句分析上应该会有长足的进步。『刚刚从Google检索,Collberg为编辑和审稿人提供“自我剽窃侦查工具”(SPlaT);iThenticate提供“反学生剽窃服务”。』
对剽窃的判断准则似乎是不存在的,剽窃文章如同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从一篇文章剽窃,类似于自己出资加上一家战略投资者,那么战略投资者的股份超过多少算是剽窃呢?也可以是从几篇文章拼凑,那么每家出资人单独最大股份是多少呢?合计的外资股份最大可以是多少呢?当然也可以是自己发表过的文章再加上别人的一篇和数篇文章,那么这就是混合型剽窃了,认定的准则也会更加复杂。就国内来说,最近陷入麻烦的学者多数还确实是水平较好的,比如去年的高微教材风波,所以,dingding2005的比方可以这么理解,水平较好的学者所看中的还是水平较高的文章,水平较低的学者——如果还称之为学者的话——恐怕还无甄别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也想到了出租车的那个例子,这如同清代的“火耗归公”政策,自然不是最优的,但可能是次优的。“译”和“著”的收益是天壤之别的,考虑到惩罚成本的低廉更是如此。
接着看审稿人和投稿人的激励相容问题。有效的规则无非是降低遵守者的成本,提高破坏者的成本。那么,目前审慎的审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舞弊的投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是匿名审稿制式微的原因。自然,最终我们都可以归结到学术传统问题上面来,良好的学术传统会增强dingding2005提到的所有三种监督机制;问题是,我们就在传统之中,我们就在形成传统。
谢谢fallegend,我记起来了,曾在某个网站上看到反学生剽窃软件和数据库,我觉得国内完全可以引进。将来我做了老师,势必要采取这种办法,哈哈。
打击学术腐败的确需要严厉,但是如果第三方监督是一个必要手段的话,诸位认为应该如何“设计”这一制度呢?是否赞同方舟子似的打假?
终于又找到这篇帖子了!
再写一段,关于剽窃的利弊:
兰德斯和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欧洲中世纪以后,个人主义精神兴起,“人格”高扬,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才成为法律学家讨论的问题。结合着此前我们的讨论,剽窃——对其他人已经表达过的知识的引用并且不引用最初表达这一知识的个人姓名的行为,在中世纪通常以匿名发表作品的时代,确实不成为问题。这一思路的诸多寓意之一似乎是:就剽窃所在的具体社会而言,人格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发展,剽窃才在多大程度上成为问题。
假如人格意识已经普遍凸显,那么,可以讨论剽窃问题本身:剽窃,根据我们的日常语言,往往被界定为:如果一部作品“抄袭”另一作品的比例超过25%——抄袭的定义是“90%逐字逐句相同”,就可认为是“剽窃”——未引原作者姓名而发生的引用。据比较严肃的出版社的比较优秀的学术类书刊的编辑们告诉我,这些标准目前仍然通行。当然,就我所知,这一标准应用于目前中国学术状况,十分苛刻,以致我们通常认定是国内“最出色”的某位经济学家的一部最著名的著作也涉嫌此处定义的剽窃“罪”。可见,我前次发表的询问式的看法不无道理,有时候,剽窃意味着效率改善——尽管版主不很同意这一看法。
知识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因此有强烈的外部效应,又往往是正的,所以,称为“溢出效应”。一个封闭社会刚刚开放时,很难判断究竟是迅速获得知识更有效率还是尽快确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有效率。
我在此处停住,否则,不符合网聊的规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9 5:16:05编辑过]
终于又找到这篇帖子了!
再写一段,关于剽窃的利弊:
兰德斯和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欧洲中世纪以后,个人主义精神兴起,“人格”高扬,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才成为法律学家讨论的问题。结合着此前我们的讨论,剽窃——对其他人已经表达过的知识的引用并且不引用最初表达这一知识的个人姓名的行为,在中世纪通常以匿名发表作品的时代,确实不成为问题。这一思路的诸多寓意之一似乎是:就剽窃所在的具体社会而言,人格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发展,剽窃才在多大程度上成为问题。
假如人格意识已经普遍凸显,那么,可以讨论剽窃问题本身:剽窃,根据我们的日常语言,往往被界定为:如果一部作品“抄袭”另一作品的比例超过25%——抄袭的定义是“90%逐字逐句相同”,就可认为是“剽窃”——未引原作者姓名而发生的引用。据比较严肃的出版社的比较优秀的学术类书刊的编辑们告诉我,这些标准目前仍然通行。当然,就我所知,这一标准应用于目前中国学术状况,十分苛刻,以致我们通常认定是国内“最出色”的某位经济学家的一部最著名的著作也涉嫌此处定义的剽窃“罪”。可见,我前次发表的询问式的看法不无道理,有时候,剽窃意味着效率改善——尽管版主不很同意这一看法。
知识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因此有强烈的外部效应,又往往是正的,所以,称为“溢出效应”。一个封闭社会刚刚开放时,很难判断究竟是迅速获得知识更有效率还是尽快确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有效率。
我在此处停住,否则,不符合网聊的规矩。
1、网友点击本版页面左上方的“挑战高手”等专题,可以看到本版核心内容;点击页面右上方的“精华”,则可以看到本版的精华内容。这样你就找寻方便了嘛。
2、关于剽窃是否带来效率,我与楼上的分歧可能在于技术标准问题。实际上,我对剽窃的定义比较宽容。举例来说吧。根据一般国外working paper的首页声明,凡是引用超过3行的内容,都必须征得作者正式授权,否则即便注明引用来源也得算侵权。但是这一规定在中国显然过于苛刻,依此规定,的确如楼上所言,一些“著名经济学家”的成名作就是抄袭!实际上,我认为如果引用部分不是特别多(也许一页左右?),并且注明来源,那么在中国通常不算抄袭。在这种“专利保护宽度”下,如果大量引用还不加以说明,这就是剽窃了。这种剽窃不如直接翻译,更加显得原汁原味一些吧。
3、所以,我认为剽窃没有效率,是拿剽窃跟翻译比较,楼上似乎是把“无剽窃便无知识”与“有剽窃时有一定知识”比较。分歧便在此处。而且,作品的性质也很重要,通常教材的标准最松,著作的标准应该最严。
4、如果我没有错误理解楼上的话的话,那么我的观点很简单:如果翻译是可行的,那么剽窃便没有效率;除非翻译成本太高,此时剽窃有一定效率;不管翻译是否可行,剽窃最多可以达到次优,不会是最优。这样说,不知说清楚了没?
同意版主的看法,单纯就知识传播效率而言,剽窃不如翻译或转载。所以,剽窃之盛行,就一定有其他方面的理由,不可以仅由效率原则解释。我们都知道,剽窃之风最盛时,大约是教育部门迅速官僚化的时期——首先是GDP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及政府税收超高速甚至恶性增长,导致政府开支预算迅速扩张,教育经费占GDP4%左右,已经比国际水平稍低,故无法再低,可是教育官僚们拿到这笔迅速增加的经费,只能通过所谓比较公正的“硬指标”体系来分发经费——我说他们“只能”如此,是因为他们本应拿着这些教育经费去农村,因为GDP的4%在国际惯例主要是用于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基本上不需要官僚们来过问。这样,大学教师们就纷纷被考核指标纠缠到不得不剽窃的程度,因为对个人而言,剽窃比研发更有效率,只要不被抓住。依此思路,各位不妨自行发挥和观察。
所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大约2000年以来,我们的高等教育机构似乎经历了一个迅速官僚化的过程。这一过程肯定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并且政府官员道德水平迅速降低有密切关系。此处不赘。
补充版主对剽窃的界说,就我所知,学者剽窃,通常已经超过了你所谓宽松的界限,例如,大部分剽窃作品是按照75%左右的比例抄袭原作的。最近我们发现并在内部加以揭露的一起类似事件,抄袭比例几乎百分之百。这是相当多“名家”不以为然的行为。事情败露之后,他们通常的解释是:秘书或助手搞错了,把索引和文献出处漏掉了,太忙,……,总之,我们很难百分之百地断定那些百分之百的剽窃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所以,我始终认为,道德自律不可能完全由第二方和第三方监督取代。
可是,如此演变,中国学术肯定陷入“逆向选择”(劣币驱逐良币)的境地,惨不忍睹。或可寄望于青年乎?或可寄望于海归乎?
1、楼上关于教育体系官僚化的背景分析,我尚待考察,相信不无联系;
2、道德自律当然不能完全由第二、三方取代,但监督却可能是最重要的压力。否则,给定人性相同,难道剽窃现象将持续如此?
3、再直白地问一句楼上,你认为方舟子的“新语丝”对于反学术腐败利大还是弊大?我觉得在缺乏官方监督的情况下,这是一个可选的途径,尽管并不很“优”。
关于剽窃是否能放开经济效率。即使一定要用效率、成本和收益。那么在剽窃中,失去的成本是什么。不言而众知的了。改变一下dingding的话:如果就剽窃所在的具体社会而言,社会人格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剽窃才在多大程度上成为问题。那么这个多大影响该从那个时代,哪代人开始评价。我的意思是,官场开始各种潜规则时候,其影响一定小于这些规则被完全默认、接受和执行之后。此种影响不存在边际效率递减。因为,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小于遵守正式规则达到目标的成本。
关于方舟子的监督方式。个人观点,不是要讨论利弊的问题,而是要讨论民间监督是否能有效的制约某种行为的问题。如果,方花费了巨大的成本,证明了一个人学术腐败的行为,公布于众,仅仅带来众人的指责,对现实状况的失望。然后,就是当事人某个时间段的汗颜或如芒在背。然后,时间过去,尘埃落定。只需要几个回合,这种监督就会对曾经的剽窃者和后续的剽窃者失却监督的意义。当然,可以说,民间监督是推荐官方或正是监督出现的一种动力机制。那么,就需要考虑,它推动的力度大,还是替代的力度大。说到底,监督需要赋之与相应的惩戒才能让监督有效。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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