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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滴~其实,更通俗一点,可以用他课上那个例子,比如,一个人有着一瓶矿泉水的所有权,他因此可以喝这瓶水,可以转卖这瓶水,但是,他对于这瓶水并没有绝对的权力,因为,他不能用这瓶水去砸别人。这个“不能砸别人”就是一个产权的界定了。产权不仅涉及到这瓶水本身,还会涉及到别人同这瓶水的关系,因此产权必须是“一组权力”。
所以,在我看来,所谓所有权,是针对某一事物的;而所谓产权,是针对某些行为的(...
It is not the resource itself which is owned; it is a bundle, or a portion, of rights to use a resource that is owned...),这也是为什么
Aichian说产权总是可分的(...
the bundle of property rights associated with a resource is divisible),因为对于某一事物而言,一个人能够执行的行为实在太多了。
所以,我认为,如果是把产权理解为对那瓶水所有使用方式的一个并集,那么产权>使用权是成立的吧。而产权与所有权,似乎没有比较的意义了呢。
附一个《
The Property Right Paradigm》,也是论坛里下的,我加了些自己的笔记,共同探讨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