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二楼,我接触制度经济学不久,所以认识很肤浅。以下是我思考的结果。
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教授的分类,企业所遵从的制度可以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去理解。简单地说,法律、产权、规章等等,可以看做“正式制度”,而那些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默契”、“口头约定”,都可以看做是“非正式制度”。
口头约定的特点是(1)对合同具有补充性。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再精细的合同法规有时也不能做到对社会进行完全的涵盖,对市场化过程中的种种交易或者交换活动给以精确的规定,我们得承认社会结构存在弹性空间,法律规范存在着"真空"区域,因而口头约定的存在能弥补合同的不足(2)效率化,制定过程交易成本小,但实践过程风险较大;(3)由道德约束,软约束,非正式制度力量强大时有效性强,“君子一言,驷马难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