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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地租是土地使用人付给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的费用,利息是货币使用人付给货币所有人货币使用的费用。

为什么使用土地要付地租使用资金要付利息呢?这是所有权制度规定的。从有私人所有权开始就这样规定,这成了惯例,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什么为什么。

地租利息是否应该支付呢?

这是一个价值判断。

假设人是自利的。

对于拥有所有权的人,答案显然是应该支付(至少大部人所有权人是这样认为的)。对于不拥有所有权的人,答案可能是不应该支付也可能是应该支付(具体比例难以确定)。

所有权人PK非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获胜。

为什么所有权人会获胜?因为很多非所有权人知道自己也可能成为所有权人,所以最终强烈反对的人并不是很多。事实上,一点所有权没有的人是很少很少的。

不用劳动仅仅靠地租或利息就能生活得很好,这应该吗?

这也是个价值判断。

可能多数人的答案是不应该。因为多数人无法不用劳动仅仅靠地租或利息就能生活得很好。

这个判断导致了土地税利息税遗产税房产税等等税收的制度的出现。

不付地租利息不应该,收太多的地租利息也不应该(一是基数多二是收取率高)。关于地租利息这两个判断在大多数国家占了上风,形成了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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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8 16:25:08
clm0600 发表于 2017-8-18 15:38
在问“应该不应该”之前,先问一句“是不是敲诈勒索”。
回答“应该”的,必须给出应该的比例及其依据,否 ...
皇权专制社会可能有所有权非正当获得,民主社会所有权只要是合法的,都应视为正当的。
正当的所有权获得合法的地租利息当然也是正当的。
未必人非要靠劳动生存,有的人丧失了劳动能力,难道他不能生存?
至于纯食利者,少之又少,只要合法,那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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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8 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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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8 17:59:22
为什么使用土地要付地租使用资金要付利息呢?这是所有权制度规定的。从有私人所有权开始就这样规定,这成了惯例,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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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制度没有这种规定,或者说是一种画蛇添足。
所有权制度只是规定,非所有权人不得不经所有权人同意而获得所有权人的各项权益,否则将面临惩罚。
所有权人可以拒绝让渡权益,也可以馈赠,当然也可以出售或出租。
如果有这种规定,那么,所有权人就无权馈赠,因为这项规定要求所有权人必须接受“地租利息”,就像这项规定要求对方必须支付“地租利息”一样。
地租也好,利息也好,都不过是一种价格。
取消地租,就是取消土地买卖和租赁,取消利息,就是取消物货币借贷。广义讲,取消价格,就是取消交换、取消市场。
高利贷的问题,是另一回事。如果通过取消利息的方式来解决高利贷问题,那是矫枉过正,必然导致南辕北辙。治本的方法是允许金融市场的竞争,高利贷才无所遁形。
楼主的毛病在于,将市场的必要条件,当作市场的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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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8 18:17:09
所有权转移,从产权所有人角度,有三种形式:1、未经同意被他人夺走,这是产权制度所不容许的、对剥夺者要予以惩罚的;2、自愿且不要对方补偿的馈赠;3、自愿并获得补偿的出售或出租。后两种转移,产权制度不做硬性规定。与此对应的,非产权人就有夺取、乞讨和购进租入。
产权人是自由的,可以在馈赠和出售出租上进行选择;非产权人也是自由的,可以在乞讨和购进租入上选择。哪里来的规定?
在大社会中,馈赠和乞讨肯定不能是主流,而买卖才是主流。回去好好看看斯密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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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8 18:58:17
罗鹏 发表于 2017-8-18 17:59
为什么使用土地要付地租使用资金要付利息呢?这是所有权制度规定的。从有私人所有权开始就这样规定,这成了 ...
法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果实为房屋的租金、到期原本的利息、分期支付的定期金以及土地租赁的地租。
这是法律事实。
我的规定说法则是推理而来:
大前提:如果没有地租利息可以收取或应支付的规定,则有关人员可以不必付地租利息。
小前提:实际付地租利息
结论: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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