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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6
 是近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之一,也因为如此,契约理论一直处于不停的整合过程之中,中国部分学者在介绍该理论时,将代理理论列为传统理论,但这种归类可能产生一些误导,使人感到代理理论是一种过时的理论,已被不完全契约理论所替代。我国部分经济学者对交易成本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关系也存在误解,如杨其静(2002)认为,“具有讽刺性的是,对GHM上述观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批评首先就来自于交易费用学派。”

  首先必须明确,契约理论究竟包括了哪些理论流派。按照Brousseau & Glachant(2002)的观点,契约理论应包括:激励理论(ncentive theory)、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和新制度交易成本理论(the new institutional transaction costs theory)。Williamson(1991,2002)指出,契约的经济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公共选择产权理论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四种。激励理论是在委托代理理论(完全契约理论)基础发展起来的,而布坎南提出的用契约研究公共财政的公共选择方法主要用来分析“公共秩序”(public ordering,Williamson,2002)。契约理论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三个理论分支,这三个分支都是解释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论工具,它们之间不存在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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