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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据悉,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订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规定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用立法的形式来确定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的基本分配原则是用人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体现,为从体制上消除身份差别创造了先决条件,也为推动劳动制度改革在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笔者认为,实行同工同酬的基本分配原则,首先应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第一,应打破劳动者身份上的差别。让正式工、劳务派遣工、临时工在付出与收入上都站在收入分配的同一起跑线,破除不论工作岗位与工作业绩的大小,一概以身份、职务、级别来决定劳动者劳动报酬分配的弊端,通过立法来矫正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身份上设置的壁垒,从而创造社会劳动和分配的公平机制。
    第二,应打破既得利益者主导收入分配的状况。无法回避的是,在用人单位经济水平无法大幅提高的现实条件下,要让在身份上处于劣势地位的职工获得更高报酬,必然会触动那部分占有身份优势者的既得利益,而且高薪阶层在薪酬分配中往往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与话语权,让其主动减薪无疑不太现实。因此,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推行工资协商机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商讨劳动报酬问题配置更多的话语权。
    第三,应通过立法在完善分配制度上寻求突破。目前的《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只是停留于一个原则性要求层面,并没有明确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的具体惩罚机制;《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对同工同酬的具体实施给予明确的规定。而现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同工同酬立法中明确了“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的原则,笔者建议,还需要更加明确用人单位如若不执行这一条款,必须付出的违法成本。只有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才有可能保证同工同酬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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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 20:19:30
郑玉刚:分配方法的比较与创新.ppt行政与人力资源正常20091125

收入分配中的初次收入分配即劳动者报酬问题用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加以解决将达到很好的效果,请相关智囊专家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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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9 22: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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