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答你需要的答案,我复制如下一点拙稿:(二)从《资本论》第一卷所作的阐释上看
打开[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节,你就会看到马克思以“设想”方式分析了一个未来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即“自由人联合体”的经济结构——这实际上就是他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即“重建个人所有制”关系的一个总体性阐释:“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那里,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又重演了;不过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社会范围内重演。鲁滨逊的一切产品只是他个人的产品,因而直接是他的使用物品。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比较,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这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资本论》第一卷第95-96页)
不难看出,重建的新个人所有制这一并非私有制的、吸取了以往人类全部积极成果的个人所有制,是包括了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共同占有”内容的重新肯定:它是 “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即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生产方式,和“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方式为基础的,每个生产者拥有“社会总产品”中“个人的产品”所有权、和“直接使用”权的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形式——既具“公共”、“ 社会”的,又具个人所有的辩证性所有制关系。
摘自从《宣言》等著述看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