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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7
2009-11-08
    最近,邻村有一家人养起了水鸭,并且赚到了不少的钱。消息传开后,养鸭户迅速增加,光是我们村就有三户,其中包括我们家。我们家养了400只,另外两户分别养了1000只和500只,再加上邻村那户人家续养的300只,一共是2200只。这2200只鸭子每天在一条不大不小的水溪里捕捉水生生物,如长尾螺丝、水蜘蛛、青苔等。本来各家养各家的鸭子,相安无事,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又出现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们的住宅布局是沿河而居,而我家又是处于最下游地带,每天早上6点左右,母亲就把鸭子赶到河里。8、9点的时候,比我上面一点的那家养1000只的人家才把鸭子赶下来(赶的路程越远,鸭子吃的东西就越多,从而可以降低饲料成本),而且要经过母亲放养的地方,由于鸭子交会,不可避免地会混起来。而1000只鸭子由于数量大而有绝对优势,又加上他们的鸭子在体形上要比我家的大一些,所以基本上都是我家的鸭子混到他们那里,当然也有例外的时候。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是我们两家所不愿看到的,因为在一大群鸭子里面寻找几只混淆的鸭子是要付出较大的成本的,比如人投入的精力、花费的时间、赶鸭子时对鸭子产生的干扰等等。所以避免鸭子的混淆就成为双方的共同愿望。

    下面是我想到的几个方案:
    方案一:给各家的鸭子作上可辨别的标记,如给鸭子身上染上不同的颜色、在鸭掌上剪一个缺口等等,当然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成本,但只要这个成本小于混淆成本,就可实行。但这里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即使有标记还是要混淆起来,所以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二是有可能会出现一方独自承担标记成本的情况,因为只要有一方给自己的鸭子作上记号,另外一家大可不必再给鸭子作记号。因此该方案的可实施性和实施效果都不是很高,但该方案并非一无是处,它可以降低混淆以后辨认鸭子的成本。按照人的自私假设,如果有白捡的便宜是不会有人推辞的。如果鸭子没有可辨认的记号,一旦混淆起来,辨认便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有记号就防止了赖皮行为。
    方案二:投入更多的人力。光靠一个人赶这么一大群的鸭子还要让它们不混起来是很难办到的,但如果投入更多的人力就有可能办到。但这样势必会消耗很大的成本,当然,只要这个成本小于混淆成本就是可行的。这个方案也可能会出现一方独自承担成本的情况,因此可实施性也不是很高。
    方案三:分水域而治。即按照住宅的布局各自划分一段水域,上游的在上游放养,下游的在下游放养,互不相扰。这样便彻底解决了混淆难题。但分水域这一行为必须要有第三方(如政府)来执行,而政府执行(签定合约)是要成本的。这一部分成本当然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只要这一成本小于混淆成本,就是可行的。
    其实上述这一个问题的出现是由于水溪是公有财产,而非私有财产。所以由政府来解决这个问题是很有权威的,也是最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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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00:53:35
这是个共有地问题了,由政府来协调应该是比较好的方式;现在只有三家,将来更多了岂不是要打架

方案一好像是个囚徒困境的博弈问题,这个时候也必须要通过外力才能解除这种困境吧
方案二不太具有可行性
方案三就是解决共有地问题的终极之道了,但是政府愿不愿意或者如何介入,在操作层面上却是比较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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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08:49:15
我觉得如果从成本收益上考虑,目前的情况最有效率的解决办法就是由你家把鸭子做好标记。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成本上,你家只有400只鸭子,而另一家有1000只鸭子,做标记的成本很明显就是你家做成本低。再考虑到鸭子混到一起的情况,最常见的结果是你家的鸭子混到他家的鸭子群中,而他家鸭子混到你家鸭子群中的概率要小很多,那么从分辨鸭子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考虑,很明显也是你家鸭子做好标记的成本是最低的。而从收益上看,最终的结果是双方的鸭群可以明确的分开。但是因为你家的鸭子混到他家的鸭群中的几率很高,所以你家的收益也比他家的高。从博弈的纳什均衡上看,这应该也是最优解。(虽然说这对你家来说可能心理上难以接受)
    再对你提出的三个方案进行比较。在收益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只需要比较成本即可。方案二的成本明显的要高于方案一的成本,而方案三在可行性上面就已经不能通过了。试想一下,如果政府将下游的水域的产权划归你家所有,那么凭什么?要知道农村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如果要进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也要经过村民集体协商(当然,这在中国只是个纸面法,实行起来还是村委会一言堂),小溪是属于公共物品,人们应用的成本是0,而收益却不是0(像你家可以养鸭,别的人可能会去钓鱼,游泳之类的),那么如果要将小溪进行承包责任制,村民会不会答应?政府会不会允许?如果村民答应了,政府也允许了,那么承包的费用(即承包的成本)也一定是很高的了。
    SO,综上所述,由你家将自家鸭子做标记是最有效率的解决办法。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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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10:02:19
二楼说了等于没说。
三楼选对了答案却复杂化,人家拼了命简化他却复杂化,复杂中又假设了鸭的质量一样。
这个答案必须要从交易费用方面去看,以目前楼主所提供的条件来看,选第一个方案是最合适的。那到底是由来动手,所谓的动手就是让谁去做那记号,这里我假设做记号不影响鸭子的质量。双方可以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定合约,陈述厉害关系就能解决问题。合约的安排只不过是劳动的安排,你做多点或是我做少点,又可能中途偷懒。问题是不存在三人的情况没有偷懒行为,是相互监督的。第一个方案可取——两人可以对“你方”或“我方”的一群鸭做记号。
以上看清楚了,楼主是一定要解决问题的,别说什么交易费用太高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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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12:01:16
感谢大家的讨论啊,受益匪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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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12:06:47
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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