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逻辑是以“谁所有归谁”为大前提的逻辑,创造权逻辑是以“谁创造归谁”为大前提的逻辑。
在原始社会,因为物归部落群体共有,不存在这两个逻辑。
私有制社会产生后,在没有交换前,遵循创造权逻辑;在交换后遵循所有权逻辑。也就是说所有权逻辑与创造权逻辑并不是互相矛盾的逻辑,而是在不同条件下应用的逻辑。
我们将所有权逻辑的大前提细化一下:
在某事物已经交换(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下,某事物归所有权人所有。
我们将创造权逻辑的大前提细化一下:
在某创造物尚未交换(所有权未转移)是为自己创造的前提下,某创造物归创造人所有。
换句话说:
在某创造物已经交换(所有权转移)是为他人创造的前提下,某创造物归所有权人所有——所有权逻辑。
创造权逻辑成立的前提是创造权权利没有被交换或者说创造是为自己创造时。
所有权逻辑和创造权逻辑是私有制社会确定物权的规范。创造权逻辑可以视为所有权逻辑的一个特例——己所有归己所有。法律一般对所有权逻辑的大前提进行了规定。
在资本论中,出现了剩余价值这个概念。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大于劳动力价值的价值。
劳动的使用权(所有权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利之一)是可以交换的,人的劳动权利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权之一的使用权可以交换。资本家用工资买断了劳动力的使用权(一般规定劳动时间和劳动定额),为了说明问题方便,这里假设工资是合理的。
剩余价值不涉及归谁所有的定义应为:总价值扣除成本费用的剩余(是所有权中包含的收益权)。
根据所有权逻辑和创造权逻辑的大前提,可以推出剩余价值归所有权人所有。如果归创造权人所有,违背了所有权逻辑和创造权逻辑的大前提。
由于创造权逻辑的大前提未交换或为自己创造是隐含的默认的不是明文规定的,所以在应用创造权逻辑时,容易被忽略。结果得出了剩余价值归雇佣工人所有的结论。剩余价值归雇佣工人所有是从不成立的大前提推出的,自然不能成立。
假设剩余价值归雇佣工人所有,那么投资者将得不到投资收益,相当于投资者将资金送给了雇佣工人,这显然不符合所有权逻辑的大前提。
前面假设,工资是合理的。但是这只是假设。在马克思时代,工资不合理可能性很大。也就是说,存在少付工资,而这部分少付工资也变成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时,这部分剩余价值是应该归雇佣工人所有的。资本家如果占有了这部分剩余价值,那就是实打实的剥削。凡是通过减少应付工资增加剩余价值的其相应部分都应该归雇佣工人所有。
如果马克思将剩余价值定义为“总价值中应该归雇佣工人的工资但却被资本家占有未给而转化为利润的价值”。剩余价值理论就成立了。这样也不违反所有权逻辑和创造权逻辑。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28 01:17
你这么清楚,我这么糊涂,你问我问题好了,我敢回答啊。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28 20:56
1,你直接讲法律,法理,法院,法官,更好。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的核心说的是资本家占有了应属于工人所有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的核心说的是资本家占有了应属于工人所有的剩余价值。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收藏
